⑴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晋升制度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晋升制度如下:
1、管理九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八级(非领导);
2、管理八级任职满6年,且任期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七级(非领导);
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
4、管理七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25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六级(非领导);
5、管理六级任职满13年、工作年限满30年,且任期内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以晋升管理五级(非领导);
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⑵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法规解读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共28条,包括适用范围与原则、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审批权限、违反办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明确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指导性;二是强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增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三是规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增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四是强化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既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责任主体地位,又强调了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五是加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有利于不断提高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六是规定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具体内容:《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等。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事业单位应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对于事业单位这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事业单位的名称规范:为了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主要包括:编制数额;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确定或者变更。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要求:为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二是针对实际工作中“条条干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的状况,《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四是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调整上收了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强化了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权限和责任。一是加强了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全省事业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乡镇事业编制总额的调整,经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二是加强了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核定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变更名称及调整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是加强了机构规格管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省和省辖市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县(市、区)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规定:真正管住、管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切实维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需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约束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为此,《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是及时发现并纠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规定:《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列举了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十一种具体行为,如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规格及其内设机构;擅自增加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等。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违反《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一种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规定:对于本《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定位不清、机构名称不规范、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规范。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就是事业单位在职责定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运行方式等方面要与政府机关、企业组织区分开来,体现公益属性。精简效能,就是事业单位要做到布局合理,保持适度规模,实现高效运转。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就是要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做到有增有减。
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
(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
(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第六条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布局合理;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工作任务;
(四)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六)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第七条申请设置和变更事业单位,其举办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备的目的、依据、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管理形式等。
(二)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现有同类机构的业务分工情况,经费来源、办公地点、基本设施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证明材料。与设置和变更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格认证证明等。第八条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和市地相当厅级、副厅级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省直相当处级以下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地、县(市、区)相当处级、副处级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市(地)相当科级以下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相当科级、副科级的,由县(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第九条审批设置事业单位,应明确其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相当规格、内设机构等。事业单位应按审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使用行政机构或企业的名称。第十条部分教育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等专业学校,由其举办主体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其举办主体审批;市地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三)技工学校,由其举办主体或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省属技工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其举办主体审批;市地管理的技工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四)高级中学,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
(五)初级中学、小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⑷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一、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从事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农业、林业、水利、医药、交通、能源、冶金、建材、电子等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政治、经济、哲学、法学、史学、文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管理学、情报学、人口学、图书馆学等综合科学、交叉科学研究的专业研究所;
从事计量、测试、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的专业研究所等。二、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规划设计院、设计所;
各种勘察院、普查队、测量队等。三、教育事业单位:
各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盲聋哑人学校;
党校、干部职工院校和其它成人教育(培训)单位;
为教学服务的教学(教材)研究、电化教育单位等。四、文化艺术事业单位:
各种纪念馆、展览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娱乐中心;
综合性和专业性文艺演出团体、文艺创作单位;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等。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各种报社、出版社、杂志社;
广播电台、广播站、电视台、微波站、转播台等。六、体育事业单位:
各种公共体育场、体育馆;
各种专业运动队和体育训练单位等。七、卫生事业单位:
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医院、门诊部、卫生院;
防疫、防治、保健、药品检验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药具管理单位等。八、农林水牧事业单位:
农业(农机)技术指导、推广站,种子站,土壤肥料站;
畜牧兽医院(站),植物保护所(站),饲草饲料站;
林业技术试验推广站,试验林场(苗圃);
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指导站,水文水资源管理站,水库、堤坝管理单位及水产养殖试验单位等。九、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各种福利院、疗养院、干休所、养老院;
殡葬场(馆)、烈士陵园和公墓管理单位;
残疾人服务单位等。十、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公园、动物园、清洁队、市政建设管理单位;
风景名胜游览区管理单位等。十一、综合服务事业单位:
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公路和港航养护、管理(监理)站(所),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所);
调查统计、检测检验、计算、咨询、技术服务单位等。十二、机关附属事业单位:
档案馆;
机关招待所、房产维修队、机要印刷厂等。十三、其它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都应核定编制。凡有编制定员标准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在规定的定员标准以内核定;凡未制定编制定员标准的,其编制应按岗位和工作量核定;新建、扩建单位的编制,分期分批核定。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还应核定其领导职数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按核定的结构比例配备。
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由省编制部门制定或由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对已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不需财政拨给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的编制包括:
(一)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在职人员;
(二)经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人员;
(三)计划内临时工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必须依据编制,逐步充实,提高素质。各类统配人员的分配计划和其它增人计划,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八条各级编制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各事业单位必须以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与工资基金管理册,作为申请调配人员、核拨经费、领取工资的凭据。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法规、规章和政策,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未经批准增加、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编制部门不得承认,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计划部门不得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不得办理人员调配手续,银行不得支付工资。
长期没有工作任务或不能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收回编制。
⑸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如何晋级
通过职称评选晋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是通过职称的评选来晋升的。
专业技术岗位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按高级、中级、初级,设13个等级。
高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1至7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1至4级,副高级岗位为5至7级,中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8至10级,初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11至13级,其中13级为员级岗位。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定级根据:
1、事业单位薪级工资按可计算工龄的在校时间和工作时间定级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定级,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二、薪级工资标准由相应的“薪级”确定:
1、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
2、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
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而“薪级”需要由“不同级别的岗位上的具体任职限”和“套改年限”两个信息确定。
岗位工资制度是一种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办法,具有较好的分配激励作用。
⑹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
(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
(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明确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和法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
(二)主管部门、机构名称、规格、职责、内设机构;
(三)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来源。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名称、职责、规格、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设的。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性质改变的;
(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
(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数额;
(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三)经费供给形式;
(四)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确定或者变更。
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
⑺ 河南转业干部必知六:行政编、事业编、企业编的区别是什么,
事业编目前分以下几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全供事业编制、差供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这四种的第一种俗称参公,参公编制是最好的。目前参公其实也分为两种,一种是群团单位使用的参公,比如各级共青团委、工会、妇联、残联,这些单位是特殊的政府单位,他们既不能算党口,也不能算政口,所以,不能直接使用行政编制,只能使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但是他们这种参公编制其实和公务员的行政编完全一样,没有区别。另一种参公就是地方财政负担的“内部粮票公务员”了。因为国家公务员的编制额是非常有限的,中央编办不可能给地方下达过多的行政编制,然而地方政府的的确确需要更多的公务员人员来为各级党委、政府出力,怎么办?行政编的增加权限在中央,不在地方,地方有权增加的只有事业编,现在财政分家了,中央不养我来养,我有钱!于是,就出现了地方财政供养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这样的参公也细分为两类,一种是省批参公,也就是省里认可的,一种是市批参公,也就是省里不认可你的参公身份,但是市里认可。# F% E+ c8 I- K! Q) w+ v/ E6 b$ X* ]9 | 其他全供事业编和差供事业编以及自收自支事业编都是地方财政负担,只是负担多少的问题,如同编制名称一样,全供就是地方财政完全负担你的工资,比如学校老师,差供和自收自支的单位我不再举例了。总的来说,这样的编制和公务员以及参公的最大区别就是财政负担多少的问题,也就是待遇上的差别,但是请记住,这是工资和医疗上的待遇,事实上差供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收入也许会比公务员高,因为公务员发多少,是有严格规定的,但是差供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就不一定了,福利补助自己单位可以随意发放。+ F9 r# i0 L2 ?. {9 q( O A. \" ] {$ u2 E9 M; W" M 企业编,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人员的编制,这种特制央企,也就是前面列举的电力、石油、通信等垄断企业,此外中农工建四大国有银行、十大军工集团,也都是具有企业编制的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的性质都是国有,隶属国资委管辖,他们的老总可以随时调任行政单位担任行政领导,但是也只有到老总级别的才可以。私企、外企没有编制一说。8 \8 u& O( [( r- O) ~4 o9 e! N 最后明确一下,编制是依托于单位的,单位是行政单位,你就是行政编,单位是事业单位,你就是事业编,单位是企业的,你就是企业编。事业编和行政编在副县级这个级别是可以随时转任的,也就是说,一个副县级事业单位领导可以直接调任副县级行政单位领导,不需要考试,反之亦然。但是低于这个级别就不行,事业编制想转行政编,必须通过考试,也就是公开的省考、国考以及公务员遴选考试。企业编制目前还不知道到什么级别才能调任行政领导,也许是厅级吧。5 @, e) I$ h# r' a* I n: T8 C$ e3 C- y6 A 对于是否参公的问题,有些转友还是不太明白,我再单独强调一下,你安置后身份是否是参公,是跟着单位走的,你是事业编,编制命令肯定会下在事业单位,你们单位参公,你就是参公身份,填公务员登记表,省里备案,你们单位是全供,你就没有公务员登记表。你编制所在单位是啥情况,你就是啥情况. h# a- w. ]; I% v- i( c* o6 w% |7 w9 F) r. s" F$ t: v- h/ k 你到底是行政编还是事业编,从2011年的经验来看,进郑州的人是通过考试决定的,你考上行政编你就是行政编,你没考上行政编,就是事业编。其他地市的稍有不同,请咨询上一年转业的战友。
⑻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细则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细则具体如下:
1、转为参公单位;
2、落实车补、增长工资;
3、实行职级并行;
4、实现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的宗旨包括: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
1、不以盈利为目的;
2、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⑼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岗位等级三级,是高级工吗
工勤技能岗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相对应的是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你所说的三级就是高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