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参公事业单位有哪些具体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主要有三大类: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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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党校和档案局等单位;
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交通局的交通执法,农业局的农业执法,卫计委的卫生监督执法,国土局的国土清理执法,环保局的环保执法等等;
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房产局、档案局等。
参公事业单位有哪些具体单位
Ⅱ 国家规定的可以参公的单位有哪些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包括两大类: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团机关,比如团委、科协、妇联等人民团体,因其使用的行政编制,但没有具体行政职能,因此称作参公群团机关工作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多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二级单位,比如档案局、渔政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局、劳动监察大队、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金融办、旅游局、关工委、组织部党员电教中心、社保局、供销社等等,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员一般没有行政编制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待遇和公务员没有区别。
申请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4项条件:
①法律法规授权;
②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③使用事业编制;
④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列入参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拓展资料: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
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Ⅲ 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一般有,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财政干部教育中心等。
财政局下属单位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单位。 财政局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最后是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
财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财政给发工资,属于公务员性质,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自收自支性质的单位,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是介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之间的一种单位。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Ⅳ 政府事业单位有哪些
01事业单位类别
事业单位是以“教育、科级、文化、卫生、体育”五个领域为主以及其他领域的公益性事业,按照机构类型可以分为参公、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按照财政给养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个类型。
全额拨款是指所有经费由国家或者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主要用于参公和公益类事业单位,如中小学校、疾控、科研单位等;差额拨款是指国家和单位按照比例各承担一部分经费,主要用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单位,比如医院;自收自支是单位自主收支,比如政府部门班的酒店、印刷厂等。
事业单位资料另存为
02政府事业单位有哪些
名称后缀带“站、中心、所、院、馆、社、办”等字眼的单位就是事业单位,其中大多数是行政机关的二层机构。举几个例子:
财政局下设财评中心、绩效评价中心、采购办等,基本实行公务员制度;文广体旅局下设图书馆、博物馆、剧院、体育中心等单位;农业农村局下设农科所、动物疾病预防中心,畜牧站等单位。其他的还有例如民政局、福利院、福利医院、救助站、殡仪馆等民生单位,党校、公积金管理中心、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党委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都是典型的事业单位。
Ⅳ 参公事业单位有哪些
一、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
根据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必须具备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完全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是其中一种。像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07年第一批审批参公的事业单位,类似的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房产局、档案局等。本轮机构改革,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已明确被取消,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明确不能出现委、办、局等字样。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后,根据职能性质划转,要么归并到行政机关作为内设机构,逐步过渡为机关单位,要么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留原参公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二、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
这一类别的参公事业单位有很多,主要集中在各大职能部门的二层,如文新广局的文化执法,交通局的交通执法,农业局的农业执法,卫计委的卫生监督执法,国土局的国土清理执法,环保局的环保执法,等等,都被法律法规赋予了执法权限或委托执法,此前先后都被审批为参公单位。本轮机构改革,执法类机构是唯一被保留参公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中央出台具体规范文件之间,执法类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都将保持现状,随职能划转整合,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交通、农业等五大领域执法队伍基础上,探索成立“5+N”模式综合执法机构。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三、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
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Ⅵ 哪些单位属于是参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顾名思义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在职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但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而是执行《公务员法》,参照公务员享受职务与职级晋升,享受车补、年终绩效等福利待遇。因此,虽然编制性质不同,但参公人员与公务员基本没什么差别,都需要参加公考才能入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Ⅶ 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财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有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等
Ⅷ 请问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急待解决
以柳州市财政局为例,其下属事业单位有:柳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中心)、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柳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柳州市财政稽查大队、柳州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中心、柳州市财政预算编审中心。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
财政局也培训专职财会人员,提高科学理财的素质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开发财源,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
柳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一)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统计。
(二)参与全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含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拟订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市公务卡结算制度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直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账户设立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直预算单位工资统发工作,指导全市财政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六)协助开展市直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工资统发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工作。
(七)负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编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报告和财政国库资金风险管理检查报告。
(八)负责财政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及核查,开展全市财政专户资金安全检查工作。
(九)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以上内容参考 柳州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Ⅸ 哪些单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基地、农机部门等。
按照“上下对口”或“上行下效”的常规,有些事业单位在中央层面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层面通常也要参公管理。例如,各级中共党校和行政学院。
其次,一部分事业单位虽然在中央层面没有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可能实行参公管理。例如,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没有实行参公管理,但全国各省的农机监理总站基本都实行了参公管理。再次,同一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不同地区参公情况也不同。例如,同为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新疆、四川大多实行参公管理,北京、河北却不实行参公管理。
拓展资料:参公人员转任公务员情形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Ⅹ 参公单位有哪些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包括两大类: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团机关,比如团委、科协、妇联等人民团体,因其使用的行政编制,但没有具体行政职能,因此称作参公群团机关工作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多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二级单位,比如档案局、渔政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局、劳动监察大队、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金融办、旅游局、关工委、组织部党员电教中心、社保局、供销社等等,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员一般没有行政编制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待遇和公务员没有区别。
申请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4项条件:
①法律法规授权;
②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③使用事业编制;
④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列入参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拓展资料: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
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