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汉事业单位报名人数在哪里看
登陆武汉人事考试网页,页面第二条就有报名人数统计。
2. 武穴市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总人数有多少
武汉市行政单位和四月单位总人数有多少?唉,武汉市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总人数应该在50万人左右。
3. 武汉市最好的事业单位
呵呵。楼主真是有点噶抠门。国企当然是武钢了,事业单位听说电视台相关部门待遇不错。我觉得很少有人知道你要问的答案,知道的人不会上网络知道。呵呵。祝你好运!
4. 有没有人知道,怎么查询武汉事业单位招聘各岗位报考的人数
已报名人数统计在报名期间会陆续公布并更新在中公事业单位招聘网上,亲届时可关注一下。
此统计信息仅供参考,并且只有在报名结束后才会有最详细的统计信息,所以建议亲在参考此统计信息的同时也要及时提交自己的报名,因为网上报名审核也是需要时间的,不要因此耽误了报名就不好了。
5. 武汉事业单位有哪些
这个真的太多了 数一天也数不完啊 所有的学校,单位,商场还有好多好多都是的
6. 武汉有哪些国企事业单位
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是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第一个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于1955年开始建设,1958年9月13日建成投产,是中央和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本部厂区坐落在湖北省武汉市东郊、长江南岸,占地面积21.17平方公里。
2.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建于2003年8月,隶属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司组建后,负责统一管理湖北卷烟工业企业及多元化生产经营企业,下设武汉、襄樊、三峡、红安、广水等烟厂。
3.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由国家单独出资、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大汽车集团之一,中国品牌500强,总部位于华中地区最大城市武汉,其前身是1969年始建于湖北十堰的“第二汽车制造厂”,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已陆续建成了十堰,襄阳,武汉,广州四大基地。
4.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简称中建三局,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是具有多功能、集团化经营的大型建筑安装骨干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和批发等。
5.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的特大型施工企业,其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一师,创建于1948年7月5日。1984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集体转业,改编为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1999年12月1日更名为中铁第十一工程局。2008年3月随中国铁建整体上市。
6.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享有对外经贸业务权,外事审批权、水电内部融资权、国际招标业务权。有7个分公司,18个子公司,4个直属项目管理机构,18个服务经营单位。
7. 武汉事业单位待遇怎么样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8. 武汉市直事业单位的进面比例是多少
1、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般按岗位招聘人数与参考人数1:3比例确定。办理免笔试手续的人员不受面试比例限制,不占用面试指标。2、武汉市直事业单位报考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遵守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具有适应岗位要求、正常履行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和工作能力;
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9. 武汉市事业单位的待遇情况一般是怎么样的啊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