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拓展资料:??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贰’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拓展资料:__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叁’ 审计中按审计实施时间分类
按审计实施时间相对于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前后分类,审计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一)事前审计
事前审计是指审计机构的专职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及其他经济活动发生之前所进行的审计。这实质上是对计划、预算、预测和决策进行审计,如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编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的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盈利预测文件的审核,内部审计组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计划的科学性与经济性、经济合同的完备性进行的评价等。
开展事前审计,有利于被审单位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保证未来经济活动的有效性,避免因决策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一般认为,内部审计组织最适合从事事前审计,因为内部审计强调建设性和预防性,能够通过审计活动充当单位领导进行决策和控制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而且内部审计结论只作用于本单位,不存在对已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的问题,审计人员无开展事前审计的后顾之忧。同时,内部审计组织熟悉本单位的活动,掌握的资料比较充分,且易于联系各种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对各种决策、计划等方案进行事前分析比较,作出评价结论,提出改进意见。
(二)事中审计
事中审计是指在被审单位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审计。例如,对费用预算、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通过这种审计,能够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尽早纠正偏差,从而保证经济活动按预期目标合法合理和有效地进行。
(三)事后审计
事后审计是指在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完成之后进行的审计。大多数审计活动都属于事后审计。事后审计的目标是监督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鉴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评价经济活动的效果和效益状况。
按实施的周期性分类,审计还可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定期审计是按照预定的间隔周期进行的审计,如注册会计师对股票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进行的每年一次审计、国家审计机关每隔几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财务收支审计等。而不定期审计是出于需要而临时安排进行的审计,如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存在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突击进行的财经法纪专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对拟收购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的审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总经理指派对某分支机构经理人员存在的舞弊行为进行审查等。
‘肆’ 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2)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在本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对做出显着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机关和所在单位予以表彰。第六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政府部门预算或者本单位财务预算。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具有国家认定的职业资格人员的比例。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以及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回避。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着、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对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申诉,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伍’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
一、为了对各级行政单位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扬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定。二、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有国家资产的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等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计。公安、安全、外事等机关特殊的绝密事项经费,由其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三、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私设“小钱柜”。
(三)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四)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五)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资金。
(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
(七)有无超过编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等。
(八)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九)在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情况,确定定期审计的重点。四、被审计单位应依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会计帐册、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
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分为月、季、半年、一年。各单位的审计间隔期限由审计机关分别确定。五、审计机关审计主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必要时有重点地抽审其所属的二级及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所属的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六、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规定审计的方式、范围、间隔期限和有关要求等。审计终结后,应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机关对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和勤俭节约的单位,应予以表扬;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依法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移交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各级审计机关要将对本级行政单位的定期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写出年度审计报告,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八、对于不按规定报审、拒审以及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单位,审计机关可依法封存帐册、资产,暂停拨款,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直至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十、本制度由审计署负责解释。十一、本制度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审计署(87)审行字第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陆’ 邮电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邮电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的《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结合邮电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邮电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工作,要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收支进行普遍连续的审计监督,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产,改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审计范围
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及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单位,其预算内、外的各项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第四条审计内容
(一)审查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的核算和管理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无租、借、转让银行帐户,或以白条抵库、坐支现金等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和现金管理制度;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二)审查预算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范围,有无超预算、无预算的支出,经费支出的用途和开支标准是否按规定办理。
(三)审查是否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分别列支经费,有无挤占预算经费,有无属基本建设支出列入事业经费。
(四)审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和按规定使用。
(五)审查经费包干结余是否按规定正确计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及用途是否按规定办理。
(六)审查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是否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发挥效益。
(七)审查科研课题(包括项目、产品)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否准确真实。
(八)审查往来帐款是否遵守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乱挪乱用资金。
(九)审查财产物资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是否管好用好,有无损失浪费和积压。
(十)审查财务、财产物资管理、经济核算、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合规有效。第五条审计周期
驻部审计局对在京局级事业单位实行一至二年审计一次;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内审机构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一至二年审计一次;部属局级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实行半年审或一至二年审计一次。第六条审计组织
(一)驻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在京部属局级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对京外邮电事业单位实行抽审或审计调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
(三)部属局级事业单位内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第七条审计方式
各单位内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单位采取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第八条审计程序
(一)内审机构根据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年度定期审计计划,对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据以作好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拟订审计工作方案,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计结束后,由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或要求限期内书面意见后,由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审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正式下达被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结论和决定抄送本单位有关部门。
(四)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邮电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定性准确,并客观公证地作出处理决定。
(六)定期审计结束后,将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资料立卷归档,按规定管理。第九条年终根据年度定期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第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起试行。
‘柒’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89)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国家审计范围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
(二)国家金融机构;
(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
(四)有国家资产的其他大中型企业;
(五)全民所有制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七)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审计署负责指导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和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第九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人。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对其进行指导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