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9个配套文件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9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同时出台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配套文件明确了事业单位类别划分的原则、程序,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何改革,事业单位编制如何管理,事业单位如何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财政政策如何过渡,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改革中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如何改革,事业单位试行职业年金,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等。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配套政策、文件基本上已经出齐。9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
划分事业单位类别首先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和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二、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和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三、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编制审批或备案。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度。
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
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法人登记,应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四、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
建立理事会。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形式是理事会,也可以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探索建立监事会。事业单位也可以探索建立独立的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明确管理层权责。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
制定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五、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采取经费保障、经费补助、购买服务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但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其公益服务产品和劳务。
六、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转制单位应制定转制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四)社会保障政策
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2000年科研院所转制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相关政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
1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20.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
(二)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资产处置
改革过程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评估后,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收入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
(三)工作步骤
由转制单位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
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资产核实结果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复。
八、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一)清理津补贴,实施绩效工资
清理津补贴。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确定本地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确定。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绩效工资经费保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二)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
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探索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适时开展试点,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制定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结合考核确定收入,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
九、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本办法暂只适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市。
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方案审批。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缴费比例。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计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转移。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领取。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出境定居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职业年金管理。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职业年金税收政策另行制定。
2. 可否详述四川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一、机构改革后将根除“事业局”。在机构改革中,四川省将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确保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明确外,不再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改革试点在全省范围内铺开。成都市和所属锦江区、邛崃市,眉山市和所属彭山区、青神县开展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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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2年事业编警察怎样改革
2022年事业编警察改革如下:
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将来事业编制会区分承担行政职能的和公益一二类职能的,行政职能的将参公,如你的公安机关很可能参公或者公益一类。如果公益一类也是全额拨款,如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比如质监站、地方海事处、政府里面的很多岗位都是这样。它跟公务员一样都是财政发工资,就是年终考核只有公务员的70%左右吧,其他待遇与公务员一样。而公益二类则是自收自支或者半自支,而公益二类主要指的是学校、医院。
(4)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哪些省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改革一直进行,事业单位的分类:按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一共分为三类。
1、承担行政职能类的,转归或转为行政机构;
2、从事生产经营的,转为企业
3、承担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强化公益服务属性。
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可能转为公务员。
行政类的事业单位正在改革,其中中央确定中央确定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作为中央试点部门;江苏、安徽、广东、宁夏作为重点试点省,在省、市、县三级开展试点,其他省在市县两级试点。
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人员配备,编制配备,机构设置等都在有序进行。
自收自支类的部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这类事业单位,将根据属性进行分类,行政类的归属行政职能,自收自支的转为企业,这类职工可能失去事业编制,但是这类人员将更具有工作才能和技术,更好的服务社会。
5. 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该如何改
参公的事业单位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一种是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第三种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1、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 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2018事业单位改革席卷全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转企、撤销、扎口管理”等不同方式分步推进,不少单位涉及其中重要规划,现在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
编制改革从高校和公立医院入手,工勤岗也被减编
人社部召开的新闻会议上,相关发言人表示,在事业单位的3000多万人中,教育和医疗系统的人数占了大头,教育系统的人数约占了一半左右。由于参编人数众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很多岗位不能人尽其才,所以国家财政要开源节流,精编减编。
还有一种岗位也要进行编制的改革,这个岗位就是“工勤岗”。“工勤岗”里面,也是分为编内和编外的岗位,但是目前很多岗位已经外包出去了,其目的也一样,精简资源。
事业单位改转企业
部分事业单位因其职能消失或严重弱化,或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以及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或者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公车改革在2018提前完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在事业单位公车改革部署工作会上指出:湖北省将开始实行公车改革,改革先从省直事业单位开始,其他单位仿照省直单位办法进行改革,全省改革预计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迈出关键性一布,为其他各省进行公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这对于改善政事不分、政事人事管理部分、政事产权不分具有积极的作用,那么在全国范围的铺设也是可以预见的。只是,任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步步为营。
文:湖北中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适用公务员法,不在此次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国家目前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三类,即具有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这三类事业单位适用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是公务员法。到2020年,这三类事业改革完成,即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直接转为企业,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要么成立行政机构,要么并入行政机关或者职权收归行政机关,职权收归行政机关后的人员一般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最后就是具有 社会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这是需要保留的事业单位,例如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不利于由 社会 资本配置的事业单位,是必须保留的,体现纯公益性目的,也就是说到2021年后,事业单位就剩下这一类了。
至于,参公事业单位是不在此次改革单位内,因为参公事业单位参公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及党中央的决定等才能参公,必须是依法成立,之所以有参公单位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是因为公务员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职数有限,将来合入行政机关也是趋势,当然需要事先修改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等措施,这是后话,总之目前执行公务员法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每天都有新鲜事。事业单位职工必须要知道的5件事情。
1.今后哪些事业单位人员可能会被单位“炒鱿鱼”?长期“请假”的员工将有可能被解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 施行聘任制,事业单位人员年龄大了以后会被单位扫地出门吗?不会的,十年以上员工可申请签订“终身合同”对于已经有十年以上工龄的事业单位员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本人可以申请签订一直到退休的合同,这一张合同就从十一年以后一直到退休,这样有利于一些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安心工作,不需要考虑这个聘期到了以后下一步怎么办。
3. 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会被削减吗?福利待遇将向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倾斜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目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差距比较大。未来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方面将会逐步缩小差距,改革会兼顾边远地区、基层岗位、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这些政策今后倾斜的力度应该更多地向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倾斜。
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人员会涨工资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受市场因素影响,可升可降今后可能会升,也可能往下调,因为要看 社会 的平均工资,看物价,看企业。
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要补缴养老保险吗?条例施行后在职员工要缴纳养老保险,已经退休的不用缴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逾三千万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开始参加 社会 保险。
已经退休的人员还需不需要补缴社保?据说事业单位人员缴纳社保可能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实施。
《条例》出台以前的,按照老办法不用再缴纳社保,这样做有利于稳定退休人员的待遇,退休金的补贴还是要同时考虑共享成果。《条例》实施以后的人员,按照新的办法来参加 社会 养老保险。
2018年事业单位在全国陆续开展,基本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标准的逐步推进。笔者从梳理各地文件,认为参公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是原样不懂,就是划转为公务员。理由如下:
第一,参公事业单位一般都是执法类事业单位。 在全部参公事业单位中,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占绝大多数,而这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具体的行政职能,如果将他们改为一般事业单位或者推向 社会 ,行政职能就会落到公务员身上,这部分工作可能会无力承担。这种形势下,参公要么不变,要么转为公务员。
第二,党校等参公单位已明确要向行政转变。 在中央的事业单位改革部署中,可以看出党校将由原来的参公事业单位向行政过渡,也就是说要转为公务员。
综合来看,参公事业单位基本上不用太担心会离公务员越来越远,笔者认为只能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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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主话题,参公事业单位,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大部门的地方,这种编制是在调入行政部门直接转为行政编的,在车改中也是享受车补。按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这部分单位极大概率是会转为行政单位,人员为行政编也就是公务员。
参公事业单位一般都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职能转移至行政机关,今后事业单位只保留公益职能,也就是说将来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有参公事业单位,当然,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过渡期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需要说明的是,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巜公务员法》管理,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完全和公务员一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适用于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直接转轨行政执法部门,以后没有参公单位了。
有的参公单位省上批的,要上面发文件那些参公的转行政,有些转公益一类。
总之参公事业单位以后改革中不存在约灰色地带。因为实际现实中有很多地方弄的参公上级部门没有批的灰色地带。甚至同一事业部门有的参公,有的没参公,都是领导拍脑门决定的,随意性很大。
参公单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等上面通知发文那些参公并入行政部门,那些参公转公益性事业单位。所以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上级部门没发文取消转公益维持现状。
参公单位改革人事调整,各地有所差异,有的地方通过公招的参公人员直接登记公务员,事业编区别对待,有编制的考录一部分,分流一部分转公益事业编。也有的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接近5年退休的不改身份,维持原身份退休,年轻的优秀的机关有编直接考录。也有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保留事业编并轨。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你好!我一直关注这方面问题,有些认识给大家分享分享:
第一,先说下改革中的分类,分类搞清楚才知道改革方向。2011年中央国务院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职能作为唯一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三大类分别推进改革,行政类,公益类(包括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经营类。
第二,再说下,编制部门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中分类,事业单位按经费供给形式,也是分为三大类:全供、差供和自收自支。而参公事业单位是人事制度管理方式,即全供事业单位中承担公共 社会 管理职能,并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承担相应职能,人事部门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公务员登记,待遇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完全一样。即全供包括参公。
第三,改革分类与日常管理分类因为依据不同,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啊。其他不多说了,只说参公单位改革方向,参公事业单位在改革中有两种分类,一是列为行政类,一是列为公益一类。
第四,参公单位如列为行政类,则或划为行政机构,或是将行政职能剥离,保留公益职能。当然划为行政机构,职工就相应调整为公务员。不过受行政机构和编制数限制,难度较大。
第五,参公单位如列为公益类,一定是列为公益一类,纯公益,就继续保持不变,除非遇到大动静,人事制度改革才可能变动。公益二类一般是医院、职业院校等有收入的单位。
总的来说,参公单位都会相对稳定,不用担心改革走向,运气好的话会列入行政类,有机会列入行政机关,从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发展空间会更好,只是待遇不变。
1.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是改革中的权宜之计,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两个不突破”,即机构个数限制在现有个数之内,行政编制数限制在现有总量之内。由于行政编制实行的是总量控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又不能立即转成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但是国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将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 社会 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3.其实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大家最关注的就是机构划转与人员过渡政策。2016年两办出台了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改革意见,可以参考。关于人员过渡安徽省近期出台了《安徽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安徽是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份,这个办法应该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导意义,需要完整文件可以私信我。
6. 河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河南事业单位在改革上采用试点的方式,先选择6个省直部门和省直后勤服务部门进行改革试点,以此来积累经验,更好的实施改革,改革按照三步走,首先对于省直事业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和调研,对于重点行业和重要部门进行专题论证,从而确定总体的改革意见,为全面改革打好基础,确定好方案之后,会严格按照预计的时间表来进行推进,并且不会搞大规模的人员精简分流,在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财政支持方面,会创新发展,最大限度的保障干部职工的权益。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党委机构18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4个,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规格为副厅级)3个。政府机构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2个,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6个。
《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
二是坚持机构职能与中央基本对应。
三是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四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五是坚持优化协同高效。
六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互统一相互促进。
河南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7. 已经实行事业单位改革省份有哪些
只有05年的试点,目前还没有具体推开,以前的试点都不了了之了。目前此次全面推开,虽然国家层面的政策已经出台,但是各省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整改办法。不太心急,持久战才刚刚开始
8. 事业单位职员制改革在哪几个省试点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不同,资金渠道不同,待遇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到2006年底,全国平均水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出企业2倍多,随着津补贴改革的到位,待遇差距还将进一步扩大。
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赶不上机关事业单位普通工人的退休金,社会反应强烈,不利于社会稳定。
近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对将正式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待讨论通过后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缴费,待遇水平高,企业职工缴费,待遇水平低,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和吸引人才到企业工作,影响到人员流动。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其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保证正常发放。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参保人员1910万人,其中,工作人员1513万人,离退休人员397万人。从试点情况看,由于待遇与缴费不挂钩,计发办法没有改变,仍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待遇,导致退休审批、基金管理与待遇计发责权分离等新问题。
近年来,为配合事业单位总体改革的进程,由中央编办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提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是机事企分开。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对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认识尚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对事业单位改革已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可以先行改革。
二是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进行。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改革后保留的事业单位单独制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离退休分开。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维持现有的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体制;退休人员纳入新建立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四是老中新分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五是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并适时调整。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案,主要是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缴费水平、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制度完全一致,基金单独管理,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对新老计发办法差额部分,由单独建立的职业年金来弥补,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