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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何注销

发布时间:2022-09-13 03:18:40

⑴ 被销除事业编制要经过哪些程序

企事业单位开除辞退在职员工,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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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⑵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原则。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只减不增、限定岗位、规范用人、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原则,局编外用工人数控制在市委编办、区委编办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以内。
二、申报。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基层所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局办公室起草编外用工使用计划需求,报区委编办核准。
三、招聘。编外用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区人力社保局的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四、合同签订。新招聘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聘用的编外用工,一般应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由分局委托金华市中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受聘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二年一签,新招聘的编外用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科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编外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明确聘用或不予聘用人员的意见。局办公室对编外人员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按照本办法辞职条款规定处理。
五、日常管理。经考核合格被聘用的编外人员,其日常工作、上下班纪律、廉政预警及工作业绩考核等均视同正式工作人员管理,同时可享受年度个人先进评比资格和奖励。
拓展资料: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服从局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二)遵守劳动作息制度,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制度规定办事。
(四)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财务,不假公济私。
(五)注意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不说和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言行,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⑶ 机关,事业单位的那么多编外聘用人员怎样解决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以和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两种关系,一种是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另一种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建立聘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简单的说就是领导想让你走就让你走,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当然,你也可以自己辞职,不受任何法律制约。

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单位签订合同,就是合同里的待遇。合同到期重新考虑签还是不签。

所以,外聘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因签订合同的不同,而导致性质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何注销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⑷ 事业单位改革,原单位的无期限合同员工将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劳动合同工,连续工作满1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非因正当理由,或者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正值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对于因改革原因造成下岗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人员,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机构改革,原单位整合或者拆分、职能发生重大变动等,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于机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机构改革又有精简人员压力,编外人员首当其冲。在此情形下,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但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在机构改革中,编外人员并非非得下岗,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基层,由于事多人少,编制又只减不增,编外人员的存在,在特定情况下,既是无奈之举,也是对单位工作有益补充。编外人员可以从事单位的辅助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大大减轻了在编人员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必要时还可以站出来,为在职人员遮风挡雨)。因此,机构改革后,编外人员将有以下几种前途命运:
1、因精简需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上所说,因机构改革,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管个人是否情愿,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哪怕是工作十几、二十年的合同人员,都不能幸免。在此情况下,编外人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注意两方面的事宜:一是按照N+1的模式,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赔偿(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只能是二选一);二是主动去社保部门,查看自己的社保账户,看就业期间,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了“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如果发现自己的社保账户出现问题,应及时与单位协商解决,或者要求社保部门查处。
2、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如果因工作需要,即使机构改革,单位仍需要使用编外人员,可以继续工作。与之前不同的是,由于机构改革后,劳动人事管理日趋规范化,编外人员会统一由人社部门雇佣,由财政部门统一供养,分派到有需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只有医院等个别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差额单位,可以在人社部门的批准下,自行聘用编外人员。部分地区为了避免麻烦,还会由人社部门指定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申请提前退休:满足社保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保障,恢复自由身份,自主就业,或者养老。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其实和其他经济实体、企业的合同人员没有什么差别,也只是一种就业方式而已,没有什么特殊的。以前的编外人员,最起码工作稳定,不愁下岗,也不愁发不出工资,有什么事还有个靠山。现在已经没有这一说了,合同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没有额外的权力与保障。没有转正的机会,一些保密性岗位和行政执法岗位,还严禁使用临时人员,工资又低,饭碗也没有保障,工作还辛苦,已经失去了原来的优势,并不被人们所看好。理智对待,统筹考虑,谨慎选择,才是正道。

⑸ 事业单位如何注销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5)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何注销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的运行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有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果主要体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之上,但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的单位不一定就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

企业单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⑹ 事业单位改革编外人员怎么办

事业单位改革是针对本单位的性质而言的,比如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不是对个人。当然,如果改革后单位成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一般是会将编外人员清退的。

⑺ 事业单位编外我是真不想做了该怎么办

事业单位编外我是真不想做了可以直接办理辞职手续即可。事业编外人员想辞职的后果很简单,能顺利拿到一个工作离职证明。

其实事业编外人员的话,离职是不用走太多程序的,只要是本单位的领导同意,并告诉人事部,需要提前一个月内通知人事部就可以了,不需要办理太多的手续,如果说你需要调取人事档案,还有你的一个离职证明的话,那你就是需要提前和原始这边进行行沟通。

编外工作人员的产生原因

正是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的广泛存在,使得编内、编外在职业发展空间、养老保险、薪资待遇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催生了求职者的编制情结。

专家指出,编制制度包含跟户籍制度一样的不合理因素,背后是这种制度所蕴含的利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表示事业单位跟企业养老金之间比较有两个不协调。

第一,事业单位人员不交养老金,工作40年,将来退休怎么也有20年,工作期间不缴费,退休去领养老金,这总是不公平的。第二就是身份壁垒,大家都是工作人员,编内和编外养老金差距这么大,这也是不公平的。

由此可见,编制实质上就是铁饭碗,是退休之后的一种保障。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措施,正在进一步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逐步使之与企业并轨。若能够斩断编制背后的利益关系,真正做到同工同酬,人们的编制情结也自然会淡化。

⑻ 编外人员辞职流程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果需要辞职,只需提前3个月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程序是: 1、本人上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 2、单位在收到辞职申请后,三个月内应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按规定不存在不能辞职的情况话); 3、单位将该人的辞职情况向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⑼ 这次事业单位改革,对于非在编人员怎么处理,如果清退的话会怎么补偿

没签合同的话不好说,一切都看从业单位的态度,合同都没有,仲裁的条件都不够。就算没有任何补偿,你也是没办法的。

⑽ 人社部编外人员如何安置

1、优先保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就业

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优先采取保证原合同人员就业的方式,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于编外人员安置,会根据实际需要,由人事部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分配各机关单位使用;

或者由人事部门指定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服务,这两类用工方式,一般都由当地财政统一供养。部分有收入的单位,主要是指医院,可以由人事、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自行供养。

2、对自主择业人员进行补偿

对于愿意自主择业、创业的人员,或者因机构改革,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都是如此补偿。

对于部分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考虑安排公益岗位就业。失业人员也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在政府的引导下,重新就业。就业部门要加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3、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安置

劳务派遣工不直接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关系,其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安置,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岗位,也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已经注销或者破产的劳务派遣公司,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按要求必须妥善安置涉改人员,尤其是编外临时人员。要积极协调、帮助其自主择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将由社保部门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稳定团结,人民生活不受影响。

(10)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何注销扩展阅读:

编外人员解决方案

一是逐步取消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制度性的改革方案。这需要解放思想,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对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体制从以“养人为主”逐步变为以“养事为主”,人员规模不与“编制”挂钩,而与“事业”挂钩。当然,这一方案改变巨大,需要从全局进行统筹考虑。

二是改变传统编制管理方式,建立动态化的人员编制管理机制。这是一个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的调整改革方案。这一方案要求编制主管部门抛弃原有僵化简单的编制管理手段,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特点,不同地区面积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层级服务人口等多种因素;

将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引进当代先进的数量统计模型和技术,综合科学地确定人员编制需求总量,并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节机制,适时调整和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分布,使人员编制管理有利于而不是阻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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