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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业单位改革编外人员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9-09 18:10:31

⑴ 人社部编外人员如何安置

1、优先保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就业

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优先采取保证原合同人员就业的方式,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于编外人员安置,会根据实际需要,由人事部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分配各机关单位使用;

或者由人事部门指定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服务,这两类用工方式,一般都由当地财政统一供养。部分有收入的单位,主要是指医院,可以由人事、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自行供养。

2、对自主择业人员进行补偿

对于愿意自主择业、创业的人员,或者因机构改革,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都是如此补偿。

对于部分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考虑安排公益岗位就业。失业人员也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在政府的引导下,重新就业。就业部门要加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3、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安置

劳务派遣工不直接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关系,其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安置,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岗位,也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已经注销或者破产的劳务派遣公司,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按要求必须妥善安置涉改人员,尤其是编外临时人员。要积极协调、帮助其自主择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将由社保部门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稳定团结,人民生活不受影响。

(1)2018事业单位改革编外人员怎么办扩展阅读:

编外人员解决方案

一是逐步取消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制度性的改革方案。这需要解放思想,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对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体制从以“养人为主”逐步变为以“养事为主”,人员规模不与“编制”挂钩,而与“事业”挂钩。当然,这一方案改变巨大,需要从全局进行统筹考虑。

二是改变传统编制管理方式,建立动态化的人员编制管理机制。这是一个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的调整改革方案。这一方案要求编制主管部门抛弃原有僵化简单的编制管理手段,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特点,不同地区面积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层级服务人口等多种因素;

将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引进当代先进的数量统计模型和技术,综合科学地确定人员编制需求总量,并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节机制,适时调整和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分布,使人员编制管理有利于而不是阻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

⑵ 事业单位改革,原单位的无期限合同员工将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劳动合同工,连续工作满1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非因正当理由,或者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正值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对于因改革原因造成下岗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人员,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机构改革,原单位整合或者拆分、职能发生重大变动等,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于机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机构改革又有精简人员压力,编外人员首当其冲。在此情形下,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但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在机构改革中,编外人员并非非得下岗,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基层,由于事多人少,编制又只减不增,编外人员的存在,在特定情况下,既是无奈之举,也是对单位工作有益补充。编外人员可以从事单位的辅助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大大减轻了在编人员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必要时还可以站出来,为在职人员遮风挡雨)。因此,机构改革后,编外人员将有以下几种前途命运:
1、因精简需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上所说,因机构改革,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管个人是否情愿,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哪怕是工作十几、二十年的合同人员,都不能幸免。在此情况下,编外人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注意两方面的事宜:一是按照N+1的模式,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赔偿(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只能是二选一);二是主动去社保部门,查看自己的社保账户,看就业期间,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了“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如果发现自己的社保账户出现问题,应及时与单位协商解决,或者要求社保部门查处。
2、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如果因工作需要,即使机构改革,单位仍需要使用编外人员,可以继续工作。与之前不同的是,由于机构改革后,劳动人事管理日趋规范化,编外人员会统一由人社部门雇佣,由财政部门统一供养,分派到有需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只有医院等个别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差额单位,可以在人社部门的批准下,自行聘用编外人员。部分地区为了避免麻烦,还会由人社部门指定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申请提前退休:满足社保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保障,恢复自由身份,自主就业,或者养老。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其实和其他经济实体、企业的合同人员没有什么差别,也只是一种就业方式而已,没有什么特殊的。以前的编外人员,最起码工作稳定,不愁下岗,也不愁发不出工资,有什么事还有个靠山。现在已经没有这一说了,合同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没有额外的权力与保障。没有转正的机会,一些保密性岗位和行政执法岗位,还严禁使用临时人员,工资又低,饭碗也没有保障,工作还辛苦,已经失去了原来的优势,并不被人们所看好。理智对待,统筹考虑,谨慎选择,才是正道。

⑶ 2018事业单位改革,被取消编制的职工怎么办

一、大部分职工编制转劳动合同

事实上,取消编制后可根据其工龄长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就不会被解聘,待遇不变;同时按原人头费拨付财政经费,保证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资金来源。由此观之,即使改革了,保障犹在。

二、少部分人编制职工被解除聘用合同

这部分人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是工作满1年的补偿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是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这个补偿近到底有多少,要看你的月平均工资有多少了。

三、少部分临时工被被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取消编制后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有的编制人员变成了合同工,这个过程中既然有编制职工被解雇,肯定也会有临时工被解雇,编制职工被解雇有补偿,临时工被解雇也有补偿的。

被解雇者可以获得的补偿如下: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补偿。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编制人员被解雇补偿没有上限,但临时工补偿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最多只能获得1年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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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包括政府的职责定位,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创新等,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可重点研究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如何明确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划分,切实保证政府与事业单位在职能、机构和运行机制上的分开;如何收回和整合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实现行政职能的有机统一,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如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减少对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

二是明确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如何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属性,实施分类改革,将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和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分离出去;如何从财政投入、税收政策、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方面促进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如何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权、薪酬分配权、职称评聘权、经费设施使用权、自主运营权等法人自主权。

三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如何根据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的不同,实施分类管理;如何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和出资举办职能的适度分离;积极探索管办分离有哪些有效的实现形式;如何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如何加大投入力度、改革投入方式、完善投入监督机制,形成职权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事业单位投入机制;如何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公益服务责任,举办相应事业单位。

五是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一方面,如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打造政策平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服务的提供;另一方面,如何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行为规范的监管,完善有关收费标准、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服务质量等政策,规范社会力量的公益服务行为。

⑷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满十年的编外劳动合同工怎样安置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劳动合同工,连续工作满1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非因正当理由,或者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正值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对于因改革原因造成下岗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人员,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2、继续聘用。机构改革后,劳动人事管理日趋规范化,编外人员会统一由人社部门雇佣,由财政部门统一供养,分派到有需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医院等个别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差额单位,可以在人社部门的批准下,自行聘用编外人员。部分地区为了避免麻烦,还会由人社部门指定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申请提前退休。满足社保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保障,恢复自由身份,自主就业,或者养老。

⑸ 事业单位改革包括编外人员吗

事业单位改革是针对本单位的性质而言的,比如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不是对个人。当然,如果改革后单位成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一般是会将编外人员清退的。

⑹ 事业单位改革后工作人员该怎么办

根据过往的经验,一般都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首先,这些会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还有过往的经验,进行不同的安排,比如老龄员工可能会提前退休,能力不足的员工会被辞退。

最近这几年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制,很多有编制的人员变成了普通的干部和企业人员,并且在这些改组改制的过程下工作究竟该如何走向也是一个大问题,根据以前买断工龄的经验来看,很大部分企制,具体的政策得看公司的类型和当地的批文,无论怎样变动,下属的机构和工作的内容性质肯定是会发生变动的,并且有部分员工会因为工作能力不足,或者是岗位的撤销而失去原来的岗位和原有的职业。

⑺ 这次事业单位改革,对于非在编人员怎么处理,如果清退的话会怎么补偿

没签合同的话不好说,一切都看从业单位的态度,合同都没有,仲裁的条件都不够。就算没有任何补偿,你也是没办法的。

⑻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了,编外人员怎么办

建立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激励机制,是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要内容,对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创新精神,造就优秀科研人才脱颖而出,增强科研事业单位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建议编外人员同样也要有一套绩效制度来纳入绩效管理。说实话,现在的事业编,编里编外差别很大,编里清闲编外忙,取消编制也是大势所趋。

绩效工资的内涵和原则

一、绩效工资的内涵要建立绩效工资激励机制,对于绩效工资的内涵必须明白。绩效工资,往往又被称为奖励工资、绩效加薪或者与评估相挂钩的工资,是根据员工被聘上岗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环境优劣来确定岗级,以单位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劳动力的价位来确定工资的总量,依据员工的劳动成果来支付其劳动报酬,这里的劳动成果包括获得成果的过程资源和过程记录以及近远期的效益、效果,充分体现了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紧密的结合。由此可知道,绩效工资同时是要注重业绩的质量和数量的,二者不可顾此而失彼。

二、明确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按岗定酬与按业绩定酬相结合,以岗位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内部分配办法。根据不同工作量、承担责任及风险、工作复杂程度等情况确定岗位所占绩效工资额度的比例,合理拉开分配档次。(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要打破平均主义,使职工的收入与本人的实际岗位、实际业绩、实际效益紧密联系。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既要拉开差距,同时又要避免差距过大。(三)坚持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绩效工资与效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结合岗位特点,确定不同岗位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依据岗位职责和岗位业绩完成情况,实施定期考核制度;按照内部分配方案兑现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实现岗位绩效工资的动态管理,真正实现岗变薪变,绩优薪高。(四)坚持全员参与,共同监督的原则分配制度改革应该是一个能够让绝大多数人受益的利益再分配过程,同时应该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参与的过程。所以,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该有单位党委、工会、各部门领导、群众代表,甚至包括外部专家或咨询机构的共同参与,并定期进行阶段性公示。这样,才能让大家了解改革的目的和推行岗位绩效工资的意义。

三、建立合理的科研绩效工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合理的科研绩效工资考核评价体系,是建立绩效工资激励机制、激励科研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尤为关键的一个方面。工作的业绩评价,是对科研工作人员的工作价值(现实的或潜在的)做出评判的活动,是管理职能非常关键的要素之一。对于工作人员业绩的评价可作奖惩的依据,使员工按劳取得薪酬,从而改变以往平均主义造成的弊端,利于形成一种积极进取、竞争向上的良好风气,也利于科研工作人员权益的维护和科研目标顺利实现。科研方面的工作有着业绩不易于量化,甚至允许失败等特点,很多科研工作人员尽管最终没有取得成果,但其工作终究离之后的成功靠近一步、积累了经验,所以就不能够想当然地认为没有业绩。因此在科研事业单位中,科研的业绩会呈现有多种形式,这些各种形式的权重对于科研工作人员所做业绩的最终评判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不过确定有一定的难度,假如只注重最终的成果,就容易形成许多学术造假,助长许多急功近利人的心理;而如果只注重基础性和日常科研工作经验的积累,又不利于取得重大的突破,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帮助不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简单举一个例,看看某知名科研机构是怎样做的:该科研机构为了兼顾二者,实行了“综合考虑和全面权衡影响各科研人员业绩的因素”的方法,即从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影响科研人员绩效的因素当中抽象出一部分,比如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通过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的方式,客观全面地分析里面每一方面对工作人员实现科研业绩的重要作用,并赋予相应的权重,从而构建出该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以此来综合地评判该科研机构人员的绩效,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成效。

四、详细地划分绩效工资考核指标,确定绩效工资考核指标标准着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在着名的公平理论中说到:“当一个人作出成绩并取得报酬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十分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合理,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针对普遍的工作人员具有的这种横向比较的观念,我们在绩效工资考核中必须严格划分所要参与考核的各项指标,从而建立一套标准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强又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考核指标系统,以此激励科研人员。如岗位标准考核指标:将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量化为一系列指标,例如完成时间、质量和效率等等,由各部门的负责人对各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在岗位的标准考核当中,要将考核的指标细化,从而使单位内所有工作岗位的具体内容得到全方位的描述。针对这一方面,某科研机构是这样做的:首先制定一系列绩效考核指标,根据这些指标,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每季度把本部门工作员工分为四个级次,除最后一级是一票否决可不产生以外,其余等级也均按照一定的比例产生。考核的级次同本部门的部门级次相一致,而部门的负责人不参与这个标准考核。在这一过程当中,科研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争创意识以及综合素质都大大得到加强。实践证明,该科研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真正起到了鞭策后进、鼓励先进的作用,使工作形成了先进不怠、后进力追的新局面。

五、把个人绩效考核与团体绩效考核相结合一些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往往是以员工个人在过去一年或者一学期当中所完成的任务或者取得的科研成果为考核的依据。这样的业绩考核在有些方面是完全可行的,比如教师的教学任务。但是当今社会有一些比较重大的科技项目具有很难想象的跨学科性与复杂性,仅靠着一个人的能力及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依靠专业的学术团队来共同完成项目。团队在提高科研的核心竞争力作用方面任何个人都是无法比拟的。

因此,把个人绩效考核与团体绩效考核相结合、建立适应科研团队发展的绩效工资考核体系来激励员工尤为重要。由于重大的科技项目在一两年内很难完成,科研团队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中青年科研人员,因此科研机构应给予创新团队政策上的支持,以团队考核的结果作为团队绩效分配的依据,而团队成员的绩效报酬分配可以由团队的内部经二次考核进行分配。这样,一方面可以鼓励中青年科研人员积极加入学术团队建设,使得他们的科研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鼓励了学术团队努力进取,以争取在学术水平上获得重大突破。总之,建立绩效工资激励机制,有利于激活工资分配机制,转变分配观念,优化人员及岗位之间的协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各科研事业单位在建立和落实绩效工资激励机制的过程中,要联系自身实际,积极探索,以创造出更适合自己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促进科研成果的突破。

⑼ 事业单位改国企编外人员怎么办

摘要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服务,感谢您的耐心等待。编外人员的安置原则有三点:

⑽ 机关,事业单位的那么多编外聘用人员怎样解决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以和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两种关系,一种是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另一种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建立聘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简单的说就是领导想让你走就让你走,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当然,你也可以自己辞职,不受任何法律制约。

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单位签订合同,就是合同里的待遇。合同到期重新考虑签还是不签。

所以,外聘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因签订合同的不同,而导致性质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10)2018事业单位改革编外人员怎么办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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