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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事业单位改制多久改完

发布时间:2022-09-07 14:48:53

⑴ 事业单位改革了,以后还有没有编制不编制区别

事业单位改革是为了加强编制管理,而非取消编制;那么编制不编制的区别仍然存在。

一个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单位的编制还是存在的,即定人定岗。岗位实行聘用制,不再套用行政级别;编制以外的用工,只能是临时性用工,工资待遇等比编制内的,还是会有所差别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

1、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2、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3、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4、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1)云南省事业单位改制多久改完扩展阅读:

根据文件进度,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会在2020年完成;届时,事业单位编制将会有以下变化:

1、极少数转为行政,人员经过考试等转为行政编制,待遇等同公务员,以后会越来越稳定;

2、完全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转为企业,其实是各凭本事吃饭了。 优秀人才再也不用受编制束缚。

3、工资调整,最明显的变化是养老金并轨,和企业一样交养老金了,年金等制度也会随之建立。同时,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绩效工资分配会越来越普及,以能力论输赢。

⑵ 事业单位改制政策

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 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 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 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 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 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 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 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 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 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⑶ 事业单位改革什么时候完成

很多人一直都在关注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信息,有统计称,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来自高层的判断认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业单位对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追求,偏离了公共服务这个公共机构的基本价值取向。此外,已经形成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结构在改革中很难被打破,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最大阻力。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改革加以解决。
日前,中央已经确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从2011-2015年,我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昨日在北京召开。一度雾里看花的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终于勾勒出了清晰脉络。
根据近日下发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中央已经确定了一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时间,我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过3000万,900万名离退休人员。1995年,我国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如今这项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那么,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哪些方面?改革进展如何?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工又将何去何从?
分类改革市场公益各归其位
所谓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就是让事业单位真正回归到公益属性,使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回归到本来属性。具体看,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把其职能划归至行政机构或将其转变为行政机构;对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将其转变为企业,推向市场。
现在,这项改革正稳步推进,已经取得了一些效果。比如,一大批经营性科研院所已经在几年前完成转制,变身为企业,部分科研院所还成为上市公司;去年,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全部完成转企改制。
招聘改革明年公开招聘全覆盖
近几年,事业单位招聘中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暗箱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原因就在于没有很好地实施公开招聘制度。为此,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期专门下发文件,明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招聘方案核准备案职责。
人社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将于2012年在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
用人制度今年全部实现聘用制
人社部近日发布的《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2010年,全国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比例达到90%。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今年我国将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出台,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申诉、竞聘上岗等单项规定。今年,我国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工作。
职称改革按类别逐步实施
我国现有专业技术人才4500多万人,职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构建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2009年,吉林、山东、陕西的部分地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这项改革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了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
改革后,这些地方建立起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今年,我国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启动工程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同时研究提出会计、技校、中专等其他职称系列的改革意见。
工资改革绩效工资全面推开
我国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事业单位随即实行了岗位绩效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
人社部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2009年基本兑现到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抓紧实施,部分省份基本兑现,其他事业单位正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同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稳步推进。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在同步推进。2009年,我国出台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方案,目前正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试点。

⑷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怎样改革,啥时候改制完成

这个事情,得在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之下,依照有关部门的具体安排来有序进行。
至于具体的改革内容,以及完成时间,会有相应的文件做详细说明的……具体执行也是遵照那些文件执行的……

⑸ 云南省2015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什么时候完成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今年已经改革完成。2015年云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最新消息2015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公务员工资涨六成? 回应:是误解

胡晓义说,配合这次保险制度改革,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在回答关于公务员工资增长是否为六成的时候,胡晓义称“这肯定是一个误解。”胡晓义说,三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

为养老金改革涨工资? 回应:不准确

“从政策设计上考虑,显然我们希望改革后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升,这是政策考虑的基点。”胡晓义说,“从这个基点出发,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

他同时表示,也有个别人的收入会有所减少,但是这部分人肯定是缴费特别多的一部分人,长远来看不吃亏。“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本身需要改革,有不完善的地方。如果简单地理解成为了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增加工资,是不准确的。

会不会吃企业养老金? 回应:分开算

胡晓义说,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是财政资金供给,所以各级财政还是要负重要的责任。”胡晓义说,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也就是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比例比企业高。

他说,落实决定关于单独建账、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就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吃”企业结存基金的情况。

如何解决收支平衡? 回应:不差钱

http://yn.offcn.com/html/2015/05/47014.html?wt.mc_id=bd1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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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⑹ 云南昆明市事业单位如何改革

方向是政事分开,把事业单位内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参公管理,有赢利能力的部门企业化。
具体看看文件吧。
不过事业单位改革喊了几十年了,具体执行很难。

⑺ 市属单位的改革是哪一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事业单位的体制创新,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制为企业。其中属生产经营型、社会中介服务型,以及事业单位附属的“三产”单位,都要改制为企业,并在200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对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对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也可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标或拍卖方式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事业单位的改革。
无论实施那一种改制形式,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都应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资产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后,再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对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处置,原则上可按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和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等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土地资产的处置原则上可按照市土管局《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杭土市〔1998〕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可以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 〔1999〕27号)、《关于改制企业经营者出资分期到位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2号)等文件,对经营者实行期权激励,鼓励经营者投资入大股。
六、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至200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并由单位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改制时,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被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标准支付。被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辞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事业单位改制时,可按2001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数(扣除按本通知规定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及自谋职业的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计提职工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改制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改制前工龄的经济补偿。
九、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企业应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我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之前,凡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退休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因歇业等原因,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离退休费继续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支付。今后增加离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的政策规定。
十一、事业单位改制时净资产提留的顺序:
1、已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2万元提留(离休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
3、职工安置补偿费;
4、按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规定可提的费用;
5、担保资产;
6、其他费用。
提留资产除1、2、3、4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改制单位净资产到零为限。
十二、事业单位改制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剥离、提留后产生的负资产,可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负资产抵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3号)精神进行抵补。
十三、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的审批:市直属的事业单位及评估后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具有特许经营权的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委直属和领导干部由市委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还需报市委审批;评估后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经各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市有关部门论证审核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局、国资局、体改委批准实施。
十四、本意见仅适用于本次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科研院所、文化事业单位和高校后勤单位的改革仍按原政策执行。
事业单位除通过改制转为企业的以外,不具备条件转为企业的其它事业单位,都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继续深化内部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增强活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精干班子,认真研究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人事局(编制委)、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土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协调指导,共同把事业单位改革引向深入。
各区、县(市)的事业单位改革,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制定相应的改革政策。

⑻ 2020事业单位编制会改革吗会取消部分编制吗

话说,截止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的改革将会全面完成,这个话题一直是广大人士非常关注的,尤其是在体制内的大家,是直接受到影响的群体,面对机构改革,更是担惊受怕的了。
每年报考事业单位的人简直是非常多的,可谓是公务员的“孪生兄弟”,那么这样的前仆后继,你的报考目的又是什么呢?公务员称之为“金饭碗”,那么这个可以称之为“铁饭碗”。假设,这个所谓的“铁饭碗”经过改革不再是我们的铁饭碗,那之后报考事业单位的人,会有吗?还会多吗?
还有一个就是编制为题,就今年来说很多招聘都是没有编制的,但是报考的人数也没随之减少,看来大家都是比较渴望拥有编制的,今天小编带大家捋一捋改革完毕之后,有哪些人被取消编制:
1、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医护人员
医生会被取消编制这一点,其实大家是可以感觉出来的,就像今年的卫生类事业单位招聘,就已经是全部没有编制了,那么下一步医护人员的编制,也是将会被全部取消的。全部是合同制的制度,并且目前北京、广东等地已经开始试点了。可想而知,可能马上就到你们单位了~
2、高校教师
教师的话和医生是差不多的一个政策,小编也就不再多做介绍了。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
部分的工作人员会随职能被划分到其他事业单位,那么剩下的将会被全部取消编制,这部分人员将会被推向市场。

⑼ 事业单位改制流程

很多都是很类似
根据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规程》(苏事改发[2004]1号)的规定,现拟定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流程。

1、转让标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转让方”)按苏事改发[2004]1号文第6条规定,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提供有关材料以及转让参考价,申请采用协议转让的还应提交意向受让方的有关材料。交易所审核后接受国有产权转让委托,安排交易程序。

2 、转让方确定国有产权转让参考价时,不得将有关费用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中抵扣,转让参考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且不得低于按《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4]20号)应提留的全部费用值。

3、转让方按照苏事改发[2004]1号文的要求,与产交所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并在《新华日报》和江苏产权市场网站(www.jscq.com.cn)公告,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4、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含自然人、法人和转让方确定的协议受让方)应向产交所提交收购方案,收购方案应包括收购价格、基本情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收购后的企业发展规划、职工安置方案及《转让公告》内要求承诺的其他必要内容。

5、意向受让方应按资产评估值的10%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根据实际情况最低不少于1万元。

6、在公告结束后,产交所将有关情况向转让方进行反馈,由转让方以书面形式确定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7、公告后若只产生了一个受让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受让方情况应通过交易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协议转让的最终转让价格若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须由转让方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后方能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转让双方正式签订《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

8、如果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决定采用竞价或评审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9、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按照交易所的竞价规则进行。

10、采用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应按苏事改发[2004]1号的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转让方、交易所、财政厅、国资委、劳动厅、监察厅各派人员以及特邀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不低于9人,正、副组长由转让方和交易所担任,特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定。评审委员会对各意向受让方提出的收购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选择条件最优者作为受让方。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优先考虑转让方申报协议转让的意向受让方。评审不能决定的,转入公开竞价程序。

11、评审标准由转让方和交易所根据转让标的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评审的内容应包括收购价格、职工安置、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收购后的企业发展规划及其他必要内容。

12、评审委员会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转让价若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需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由转让双方签订《省属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受让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成交价格向交易所缴纳相关资金。

13、交易完成后,产交所出具成交确认文件。受让方应当凭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文件以及相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动、工商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完成后,对按苏办发[2004]20号文件规定提留的各项改制费用,转让方应通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缴至相关责任部门,并将剩余产权转让净收入足额划入省财政专户。对省国有资产授权投资主体下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形成的产权转让净收入,由省国资委指定应划入的机构、单位。

14、国有产权转让中,凡按20号文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转让方也可以申请按照评估确认地价挂牌公开出让,竞价出让所得除用于冲抵按苏办发[2004]20号文件提留职工安置及其所有改制费用缺口外,其余上缴财政专户。

⑽ 云南事业单位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改革方向

1、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乡镇事业单位是没有参公的,至少目前我国没有。
3、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很强,肯定是事业单位,改革后肯定不会参公,至于具体怎么改,得看国家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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