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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人员怎么安置

发布时间:2022-09-06 20:12:52

㈠ 事业单位改革后,工勤人员该何去何从

行政工勤目前的政策是只出不进。原来由行政工勤人员承担的辅助性工作,比如打字、开车、维修等,现在基本上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行政工勤岗位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取消是必然。随着购买服务社会化的进一步加强,各地行政机关已经在严格控制行政编制,现有人员随单位调动、退休等原因,编制随退随销,原则上不再新增。

事业工勤
事业工勤人员目前处于安置退役军人等方面的需要,暂时不会取消,但在现有政策下,严格执行总量控制。现有工勤岗位人员随着单位的改革会分流安置,大概率会保持编制现状,一般不会出现编制取消、下岗失业的情况。公安机关二层事业机构工勤编制,基本不会受到改革冲击,维持现状几成定局。这点无须担心。

政法部门工勤
司法体制改革不管如何改革,作为政法部门的工勤人员个人身份应该不会改变。现在政法专项编制的普通公务员都是凡进必考(领导干部可以调任),机关工勤人员也不可能过渡为公务员。

中央早有规定政法部门要严格控制工勤人员编制,对于超编配备的工勤人员可能会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分情况采取调离政法部门或自然减员等方式解决,应该说来无论如何改,作为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个人利益应该依法得到保障。

在机构改革中,事业工勤岗位人员受身份限制,有几点是肯定的:



第一,不能参公。
事业单位因改革需要参公,管理岗和专技岗因为是干部身份可以参公,工勤岗属于工人,按规定不允许参公,只能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安置。

第二,不能转干。
事业工勤人员受工人身份限制,不参加考试无法直接转换身份变为干部。但符合条件的,允许转到专技或管理岗,享受相应的待遇。但转岗不转身份,事业工勤人员在人事档案中的工人身份不会因为转岗而改变。

第三,不能提拔。
事业工勤人员允许转岗,享受待遇,但不允许提拔到领导岗位任职。比如县级事业机构,管理岗条件具备允许提拔到领导班子岗位,而工勤岗位人员肯定不行。

㈡ 2020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是怎么安排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安排是重点,多数人要分流,离近退休的可能国家有政策。

㈢ 事业单位改制后,40、50人群的工人身份编制将如何安排有什么依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或者是正在进行的党政机构改革,明确的是精简机构、精简编制和人员,但没有特定指出,应该对某一年龄阶段的正式职工做出如何处理。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安置,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规的原则,妥善安置,不能一刀切按年龄或者学历等因素,对某一特定人群提出不公正政策。《机构改革方案》中,对于“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工作够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员,按照个人意愿,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这是分流安置方案中提及的唯一对年龄有所优待的政策措施。

40、50政策,是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一种社保补贴政策,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政策规定:对于女性年满40岁以上、男性年满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 (包括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以及 没有 社会 保险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参加国家的4050社保补贴。这一补贴通常申领年限为三年, 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6年,且 每人只能申请一次,中途如有单位缴纳了社保,补贴自动停止不再发放,直至退休不得再行申请。

党政、事业单位改革,和40、50社保补贴政策没有直接关系。行政部门的工勤人员在2012年的底数的基础上,实行只出不进的政策,工勤编制随现有工勤人员自然减员随空随销,直至全部撤销。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工勤人员虽然还在按正常人事管理政策,有出有进,但也在呈大幅减少趋势。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工勤岗位设置逐步减少,工勤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竞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并享受对应岗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政策,进一步淡化了干部工人的身份区别。在此次机构改革中被整合撤销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会随同管理、专业技术干部一起,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政策,随职能连人带编,一起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不会被“随意推向 社会 ”,造成大范围的失业下岗状况,影响 社会 稳定局面。

这个要分情况!

事业单位改制后,人员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编制的人员,不分干部工人,基本还是保留编制,到新单位新岗位就职,除非你不适应所分流的单位和工作,自已调出或辞职,否则一般不会失业,就也是保稳定的事业改革方法,走逐步减少的路子。

但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是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员就要取消编制,全部转为企业性质了,如果你那里事业单位还没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那我建议你最好想办法调到公益类事业单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当然,你如果是技术骨干,又想呆在原来的地方,那当别论。

还有一点大家要注意,离退休不到五年且参保年龄足够退休的在编人员,可以要求以事业单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选择上岗,但只能选择一次。

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业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业单位,应多关注这类信息。要说依据,那就是当地的事业单位改革文件啦。

在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原工作人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人员的分流。一般情况下,原有在职在编人员有以下三种分流方式。

1、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这部分人员一般年纪较轻,具有开拓创新意识,不愿安于现状,敢于放弃自己的事业人员身份,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成为一名企业职工。同时,其工资渠道、福利待遇等随着身份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总体来说,工资报酬会高于原事业单位时的工资水平(一般为原工资的1.5倍以上)。对于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来说,认为这一转变跨度太大,没有信心和勇气选择这一方式。

2、提前退休。部分临近退休的同志,觉得无法适应新的岗位,大多会选择提前退休。这部分人员会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对于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来说,比较容易接受这一方式,毕竟身份在这里摆着,进步空间不大。

3、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对于大多数人员来说,面临的是分流到其他单位的问题。这种分流一般把握“三不”,即不改变分流人员的原有身份,不改变分流人员的编制性质,不改变分流人员工资待遇。对于部分工人身份的40、50人群来说,选择这一方式是迫不得已,选择企业吧,不甘心放弃事业人员身份;选择提前退休吧,年龄还比较年轻,提前退休影响退休金的兑现,所以,只好选择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的方式。

总之,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分流在所难免,不同情况的人群立足自身实际,选择一种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成为必然。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样,既能保障40、50人群的福利待遇不变,又能对新进来的人员按改制后的办法管理,实现平稳过渡。这是目前实行事业单位改革的普遍遵循,也是被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这个要分情况!

事业单位改制后,人员基本是走分流之路,只要是有编制的人员,不分干部工人,基本还是保留编制,到新单位新岗位就职,除非你不适应所分流的单位和工作,自已调出或辞职,否则一般不会失业,就也是保稳定的事业改革方法,走逐步减少的路子。

但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是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且自收自支的,人员就要取消编制,全部转为企业性质了,如果你那里事业单位还没有改革完成,恰巧你又在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那我建议你最好想办法调到公益类事业单位,哪怕也是自收自支的也好。当然,你如果是技术骨干,又想呆在原来的地方,那当别论。

还有一点大家要注意,离退休不到五年且参保年龄足够退休的在编人员,可以要求以事业单位身份退休,也可以选择上岗,但只能选择一次。

这都是大部分省市事业改革的路子,但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略有不同,如果你是在事业单位,应多关注这类信息。要说依据,那就是当地的事业单位改革文件啦。

所谓的工人身份在事业单位里也就是事业工勤编制,这部分人按我所看到的信息理解为:一部分符合条件的转为管理岗,其余不符合条件的保持现状,直至退休完成自然减员。以后的事业单位将不再有事业工勤岗位(但最近又看到多地将转业士官安置在工勤岗位,可国家又要取消工勤岗,搞不懂了)。以前是本人吗理解,可能有误,欢迎指正!

依照《党章》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七项与《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档案法第一条规定。

无论有什么依据也不能丢失事业编身份,千万别上当。本人在机关工作二十年,机关机构改革时,服从组织分配,到基层事业单位任职,从此丢了公务员身份,除了上当吃亏,别无所得。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人员分流安置,一是转入同类型事业单位,二是改为企业员工,改企业员工的很少,年纪大的也可提前退休。

双向选择,自愿培训分流到其他工作岗位上,职干一致进行公开、公平、透明择岗。可内退待岗,原则上达到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保证每个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㈣ 事业单位改革后工作人员该怎么办

根据过往的经验,一般都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首先,这些会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还有过往的经验,进行不同的安排,比如老龄员工可能会提前退休,能力不足的员工会被辞退。

最近这几年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制,很多有编制的人员变成了普通的干部和企业人员,并且在这些改组改制的过程下工作究竟该如何走向也是一个大问题,根据以前买断工龄的经验来看,很大部分企制,具体的政策得看公司的类型和当地的批文,无论怎样变动,下属的机构和工作的内容性质肯定是会发生变动的,并且有部分员工会因为工作能力不足,或者是岗位的撤销而失去原来的岗位和原有的职业。

㈤ 单位变为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如何安排

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只有部分参公人员可以转换身份为公务员,其他大部分人员都要转换为普通事业人员。

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同时又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进行了统筹推进,对党政部门设置进行了统一规范。

政事混杂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市县两级,因此,市县两级也是党政机构规范设置的重点,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市县两级不得设置部门管理机关,不得设置“事业局”,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得再行设置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㈥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

法律分析:总的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事业单位分为三类: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这三类事业单位来说都会得到相应的程度的改革,第一类单位的人员的工作和公务员是有这很多相似之处的,所以在改革过程中会将其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也就是可以进入到公务员的行列之中,提高一个级别,等于是升值,铁饭碗转为金饭碗。对于第二类来说,取消编制但是会保留事业单位的属性。第三类将会正式推出事业单位的舞台,编制全部取消,推向市场,绩效考核更具公平性。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㈦ 事业单位合并后,有职称的人员应该如何安置

限制比较大,建议单位合并或者调整前,根据自己职称种类,调整到相应的事业单位,才能不影响职称晋升和工资待遇。
1、不受影响的情况: 合并后,单位性质与原单位性质、专业类别相似,所评职称在新单位可以使用,并且可以继续晋升,这时,其职称不受任何影响,正常晋升,正常享受工资待遇。例如教育行业中的学校合并,医疗单位职能合并导致的机构合并,建设单位相互整合,农业技术单位相互整合等。

2、不能保留的情况: 合并后,新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执行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级工资,并非专业技术职称工资。这样,之前的职称和与之配套的工资待遇,都会作废。例如基层教师调整到县直事业单位等。如果行业相近,还可以保留职称待遇,但晋升没有了单位和指标,比如教师调整到党校、技术培训中心等任职。

3、需要转型的情况: 合并后,新单位虽然也执行专业技术职称工资,但行业资质不同,职称评定性质不能,不能通用,这种情况,同样不能保留职称,晋升也没有机构和指标,但由于同样执行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其原来取得的工资待遇可以保留,只是没有了晋升机会,可以通过重新获得新职称类型,重新评定来解决。

4、岗位聘用制管理: 管理岗位可以有专业技术领导,职称评聘不受影响,和专业技术人员一样;专业技术岗位同样存在职称类别必须相同,或者可以使用的情况;工勤人员可以在工勤技术类别晋升的同时,考取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到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题主的问题方向比较偏。事业单位合并属于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有没有职称对于人员安排没有任何影响,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是“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对于人员安排有影响的是编制,如果题主没有编制那么即使是高级职称也很大可能会下岗,而如果是带编制又有职称的话,就要看题主到时候在合并后的事业单位是否有合适的岗位聘用了,如果没有就会有可能降低职称聘用,比如高级职称的降为中级职称,中级职称的降为初级职称。当然,理论上是事业单位改革前后职称聘用的等级是不变的。

初步想法希望对题主有帮助。

其实题主需要知道的一个问题是,职称是需要聘用的,如果不聘用,就没有然后了。所以了事业单位合并以后是否会带职称过去,其实说到底就是新单位会不会继续聘用你的问题。这个就要看新单位了,绝大部分事业单位的职称是有数量限制的。

有些单位可以,有些单位不可以的!具体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网络一下就知道啦;我是小白,过来学习的,还请各位同学们赐教啦!

㈧ 事业单位改制在编人员要怎么安置

  1. 这个改制前都有说法的,比如过渡期是多长时间,5年还是10年保留事业身份。还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适用于改制单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

  2. 以前是事业编制的有统一进财政的可能性。这个要看单位改制的具体文件,肯定会给你们先开大会的。

  3. 保留的编制就是保留事业编制。

  4.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㈨ 事业单位改革,编制在单位不在个人如何安排

摘要 一、竞争上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如果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撤销,单位撤销后,因受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等政策的影响,原来的自收自支事业人员将失去事业编制,他们不可能进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那么,如果单位被撤销,原来的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只有与其他单位合并新设立其他企业。原单位里面的一部分人员就可以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划转到新合并的单位继续工作。

㈩ 山东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最新办法

山东省就曾对事业单位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但是也对体制人员做了相应的安排。比如,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此外,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内部退养。

改革表明:

1.铁饭碗不能吃一辈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就规定了:如果工作人员旷工超过了15个工作日,或1年内旷工超过30天,单位可以解除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两年年度考核都不合格的,单位可以解聘该人员。

2.改制不是降低保障。对于已经有十年以上工龄的员工,可以申请签订一直到退休的合同,这一张合同就从十一年以后一直到退休。

3.基层员工会提高待遇。福利待遇将向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方面将会逐步缩小差距。改革会兼顾边远地区、基层岗位、基层事业单位的人员。

山东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最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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