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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调整为登记设立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2-09-05 10:55:14

❶ 惠州市机构改革中出现的登记类事业单位是什么性质的

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没有任何收费行为的。是纯粹的服务型,公益性事业单位。而电视台虽然是公益行的,政府设置的宣传媒体。但他还有一定的收入,比如广告费,所以只能算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❷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和年度检验。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管理工作制度,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将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等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并加强对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和指导。第六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第七条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变更登记。
核准变更登记后,事业单位应当交回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涉及名称变更的,还应当交回变更前的单位印章。第八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改为非事业单位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核准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应当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年度检验。第十条事业单位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或登录,填写申请表格,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后及时查看登记管理机关的回复信息。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登记或者年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告知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网上告知予以受理。第十二条对受理的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网上通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领取或者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网上通知事业单位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对受理的年检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通知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合格标识,其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经审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三条对应当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验而未按规定及时申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实情况,发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督办书》,督促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申办。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印迹、基本账户号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印迹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发国家统一制作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年检标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自核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发布公告。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应当明晰,并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财产状况的独立财务制度。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捐赠、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有关财务、物价、税务等管理规定,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单位印章、银行账户、对外挂牌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❸ 事业单位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3)什么是调整为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特征:

1、依法设立。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区分不同情况由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依法登记,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法人登记。

2、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从事的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服务活动,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3、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有的需要财政完全保证,有的可通过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服务活动取得部分收入,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业单位的再发展,不得用于管理层和职员分红等。

4、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❹ 事业单位 是什么意思请解释的清楚些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简介
事业单位(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 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要有其组织或机构的表现形式,要成为法人实体。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也有一部分由民间建立,或由企业集团建立。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中国的事业单位在功能上对应国外的是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国外的这些组织是社会自治组织,在中国的事业单位和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这种不同点,有些是社会制度不同造成的,有的是由于中国的社会自治能力不足造成的。
编辑本段分类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 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 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主事业单位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编辑本段性质和宗旨
1、事业单位的性质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2、事业单位的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编辑本段特征
1、依法设立。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区分不同情况由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依法登记,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法人登记。 2、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从事的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服务活动,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3、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有的需要财政完全保证,有的可通过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服务活动取得部分收入,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业单位的再发展,不得用于管理层和职员分红等。 4、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四个特征,对以前被界定为事业单位的,有计划、分阶段通过改革逐步还原其应有属性。同时,在宪法和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重新统一规范目前存在的各种公益服务组织,实行统一的法规和政策,实现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提供公益服务方式多样化的目标,促进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编辑本段功能特征
1.服务性。这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公益性。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政管理等,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但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者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3.知识密集性。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虽然事业单位主要不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领域的地位,对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编辑本段活动特征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事业单位时为了向社会提供某方面的公共服务。 2.履行的职责任务不同 事业单位的职责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包括改善社会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等等。 3.运行方式不同. 事业单位的运行则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有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果主要体现在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之上,但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的单位不一定就是事业单位。
编辑本段通俗解释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编辑本段资金来源
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大致有三种:政府出资;民间集资;民间集资创办,国家予以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是国家出资创办,并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在中国行政编制中,事业单位的经费与人员工资由国家财政预算的事业费开支。1978年以后,中国部分国家事业单位进行了管理体制改革,重视经济效益,实行经费部分或全部自筹,减少对国家财政拨款的依赖。除国家的事业单位外,在中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 80年代以来还出现了民办和个人创办的事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以前,苏联、东欧各国的事业单位也基本上由国家出资创办,并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在西方国家,大部分事业单位是民间创办或地方自治体设置的。在民办的事业单位中,由教会、各种基金会主办的占相当比重。不少大的企业集团、公司,在其内部也创办有为本集团、公司服务的各种科技开发性的事业单位。
编辑本段与企业单位区别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中国特有的模式。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编辑本段改革
事业单位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已经难以适应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国家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差距,调动积极性。同时,将绩效工资总量与单位完成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及考核情况相联系,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 二、遵循16字原则,即“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 三、全面推行聘用制。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传出信息,未来我国将继续推行聘用制度,争取2010年在全国全面建立聘用制度。
编辑本段考试概述
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考试的时间各地不不,大部分地区都会在每年的6月至8月间进行。原来尚无全国和全省、市统一招考,最多县级各个单位统一招考 ,现在各地逐步由州、市级统计编制进人计划、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录用。考试一般先由各用人单位报用人计划,由各地人事部门审核后,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计划,并通过报名(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报名、笔试、资格复查、面试、体验、录用等程序,招考公告和每个阶段的成绩以及公告发布在各级人事、人才网站上,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分数有的46开,也有岗位只需参加笔试。部分地区根据参加考试的笔试情况,会设最低分数,同时相关政策和当地的一些条例等,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获奖运动员等有笔试加分的政策。

❺ 一般所说的事业单位指的是什么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要有其组织或机构的表现形式,要成为法人实体。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也有一部分由民间建立,或由企业集团建立。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中国的事业单位在功能上对应国外的是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国外的这些组织是社会自治组织,在中国的事业单位和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这种不同点,有些是社会制度不同造成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
四大特征
1、依法设立。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区分不同情况由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依法登记,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法人登记。
2、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从事的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服务活动,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3、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有的需要财政完全保证,有的可通过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服务活动取得部分收入,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业单位的再发展,不得用于管理层和职员分红等。
4、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❻ 已登记为事业单位啥意思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非经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不得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否则,不但其登记管理行为无效,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从层级上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以上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他们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❼ 谈谈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改革有哪些建议

一、表述应力求准确、严谨,真实反映客观实际。
1、第二章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目前,中编办、陕西省编办、安康市编办、安康市各县区编办都列在党委机构序列,并非“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此处改为“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这样就避免了这个问题的出现。
2、第二章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错误同第一条一样,列错了序列,应改为“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3、第三章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目前,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在登记工作中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类,上述表述与实际操作不吻合,建议此处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大类,细化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类。
二、对情况界定应力求清晰、明确、刚性,增强具体操作性。
1、第三章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
这里,什么是特殊情况?在什么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确认为必要?没有交代清楚。建议将特殊情况具体罗列出来,只要情况属实即可核准登记,删除“确认必要的”字眼。
2、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中的第(六)款:“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哪些?没有指明。要么明确指出,指不出就只认居民身份证。
3、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章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以上对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的备案要求,用语是“应当”,毫无刚性,约束力极弱,事业单位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难以规范其行为。实施细则中类似这样的表述还有多处,建议要么删掉,要么换成命令式刚性用语。
三、责任划分应力求明确、合理、妥当,避免职责不清,流程不顺。
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大家普遍认为注销登记不好实施,实施细则中对注销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定体现在第六章第52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这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指导者太多,出现了并列,哪个牵头不知道,容易造成推诿;第二,“其他有关机关”是哪些机关?没有指明,得猜测琢磨;第三,清算组织成员较多的话,工作步调不好统一,人员到位难以齐整;第四,要求事业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以事业单位自身的性质、定位,应该不便做这样的事;第五,“应当”一词暗示事业单位可做可不做。综合以上种种情况,注销登记难以操作。建议指导单位只确定一个,清算组织成员不宜过多,事业单位在这个过程中的职责任务应确定为申请注销和配合注销工作,另外,用语要命令式、刚性化。
四、条款内容应与所涉及到的政策法规保持高度一致,避免出现冲撞。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一是以上批准设立的文件种类是必须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没有交代清楚;二是以上内容与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相悖,“三个一”制度规定,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文件是无效的,因此,建议把上述所列与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相悖的条款删掉。
五、约束性条款应有根有据有针对性,避免凭空滋生无效要求。
第八章第八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实施登记管理工作中已没有任何收费项目,因此,上述“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是无根无据的无效约束,应该删除。
六、条款内容应覆盖到所有事业单位,避免覆盖面不全出现监管空白。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该具备法人条件,而实际情况是,有相当数量的事业单位不具备法人条件,不能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因此,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对这些非法人事业单位应该怎样监管,实施细则中没有提及,是个空白,建议认真调研填补这一空白,实现对事业单位的全面监管。
七、其他几个具体事项的建议
1、关于开办资金的确认。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根据开办资金的定义、来源,建议在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中,开办资金证明由举办单位确认,在开办资金变更登记中,开办资金出具证明由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两家确认。
2.关于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公告。
为便于公众知晓和社会监督,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都应该进行公告,这也是政务公开的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网站上公告最为妥当,既具有权威性,又便于及时操作,还便于公众随时随地查询浏览。进行公告,是工作职责所在,可免于收费。
3、关于年度报告程序和内容的监管问题。
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程序和内容的监管,可综合运用以下几个办法:一是认真审核年度报告材料,包括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核对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内容是否一致;二是联合举办单位进行监管,年度报告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要由举办单位签字确认;三是根据需要,随时走进事业单位,深入其内部调查了解,全面掌握真实情况。
4、关于调动事业单位参加年度报告积极主动性的问题。
一些事业单位不积极主动参加年度报告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根本原因还是年度报告对事业单位的客观约束力太弱,参加与否,不影响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导致一些事业单位懒散拖拉。这个问题仅靠登记管理部门的力量不能彻底解决,需要得到联合多方力量合力根治的政策支持,在这个前提下,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整治:一是没收法人证书正副本;二是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银行账户;三是把事业单位是否按时参加年度报告作为对其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整的依据之一;四是把事业单位是否按时参加年度报告纳入对其举办单位的年度考核。

❽ 请问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知识

事业单位确定分类标准

事业单位分类范围包括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或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经营开发服务类三种类型。

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完全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事业单位。对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承担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擅自延伸转移的行政职能要予以取消。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划分为三种。公益一类: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机构。这类单位业务活动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由国家确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费需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撑。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不得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这类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可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服务和经营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公益三类: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可以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如广播电视、党报、党刊等机构。这类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实行经费自理。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参照相关标准并受政府监督。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

指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已经或经过调整后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技术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出版发行机构、一般性报刊杂志编辑发行机构、影视放映机构、音像编辑出版发行机构、体育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教学单位的实习工厂、农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印刷所及其他后勤服务机构等。这类事业单位应改为企业,进入市场,并限期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今后不再批准设立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

各单位分类建议方案月内上报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在本月内将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建议方案和《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审批表》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分类建议方案逐一审核后,分批次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事业单位类型,并对分类过程调整变化的事业单位重新定职能、定机构、定经费来源、定人员编制、定领导职数,相应进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改企转制职工将获妥善安置

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首先整建制改为国有企业。改企后,根据单位发展情况需要改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10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后,职工由改企后的国有企业接收。自改企之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改企单位要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不愿意进入国有企业的,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

各类保险全部衔接

改制后,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驻济省直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驻济省直事业单位改企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改为国有企业基准日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企前未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改制时,给予编制数额内的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改企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

改制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的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其中,事业单位在改制前应缴清失业保险费,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企基准日前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由改企后的单位负责管理和支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停发工伤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伤待遇的,由改企单位补足差额。

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前按规定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改为国有企业前未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和保健待遇的离退休(退养)人员,纳入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所需医疗费用,由改企后的单位负担。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改企前事业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和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改企后按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人员),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待遇所需资金,由单位改企时一次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改制后企业可获财政税收扶持

改制后3年内,其正常经费按原数额继续拨付。改企前使用的省财政周转金,由改企后的单位偿还,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经批准可以核销。

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自改变登记日起,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改制后,国家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仍按原计划实施;改企后的单位新上技改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时,经贸、科技、财政和银行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多种形式搞活内部分配

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中,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执行机关工资制度和地方附加津贴制度;未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量管理,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量,单位包干使用。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搞活津贴分配,办法是:现行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不动,将活的部分连同其他工资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捆在一起,统筹考虑岗位、任务、业绩、效益等因素,建立岗位津贴、业绩津贴、项目津贴、课时津贴、特殊人才津贴等,适当拉开分配档次。社会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社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试行内部工资制,办法是:现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全部作为档案工资,在包干的工资总量内,单位自主选择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项目(课题)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一是技术入股。持股人按享有的股份参与收益分配。二是创收提成。对工作人员运用其技术、成果、专利等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三是年薪制。社会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可试行年薪制,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年薪一般不超过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

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岗位分类:事业单位岗位一般分为管理类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和工勤服务类岗位,每类岗位按等级层次进行划分。

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要遵循因事设岗、结构合理、动态调整、依法管理四项原则。管理类岗位要严格控制设置数量和层次,提倡专兼职结合。

管理与监督: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少量的特殊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引进特殊人才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任。

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和完善;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6级以上的伤残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指定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考核结果影响单位工资总量

事业单位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综合考核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在考核整体运营状况的基础上,选择几个关键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其主体业务情况作出评价。专项考核包括财务状况、社会保险、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重大事项考核。各级将成立由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并结合听取社会评价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每次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一般不超过该类事业单位总数的15%。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财政支持力度和单位工资总量的依据,并与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聘用、奖惩与收入分配挂钩。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工资总量;被确定为C级的,予以告诫,由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减少财政支持力度。

❾ 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原因: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换言之,只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实行相应的改革,以与之相适应。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说到底,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六个需要。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
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现在,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国法人登记制度体系的需要。
(二)“市场准入”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市场”,也没有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在当时,事业单位基本上是机关的附属物,既没有进入市场的需要,也没有进入市场的可能。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客观上需要进入市场,不能够完全进入市场的,也会与有关方面发生愈来愈多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具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使之取得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三)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单位本身的现实状况,中央已确定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转向宏观,相当多的事业单位要离开主管部门的襁褓,走向市场,进入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同时,还要依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它们的市场行为。所有这些,都要求尽快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要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使上述改革的目标,得到法制保障:一方面,使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获得作为法人的应有权益,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为改变国家对事业单位统包统揽的作法,打破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保障事业单位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法制社会,各类主要的社会组织取得明确的法人地位,既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秩序的重要条件。在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之前,事业单位因法人地位不明确,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的权益诉讼,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事业单位在吸引外资或与外方签定有关合同时,虽各方面条件都达成一致,只因没有法人证书而被外方拒绝;一些不法分子却乘机以事业单位的名义招谣撞骗,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五)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
过去,对事业单位机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审批,手段单一,规范性也弱;对事业单位成立后的活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缺少必要的监督,普遍存在着一次审批“定终身”的不足。同时,由于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有关部门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时,也缺乏界定依据。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可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运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规范;二是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三是为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管理提供依据。四是通过证书悬挂、公告和查询等登记管理手段,将事业单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公众监督事业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六)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在没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就要用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如果法人资格不明确,还要由国家为其承担无限责任。这显然既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从公司的发展史看,最初成立的都是无限责任公司,其业主和股东不仅要用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且还要用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实践证明,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并很快被有限公司的形式所取代。同样,通过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具体数额,就将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限定在开办资金的范围之中,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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