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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管的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发布时间:2022-09-05 08:10:01

A. 事业编改革最新规定

1.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是采用分类改革的方式,以党管人才为根本原则,科学设岗为基础,会逐渐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照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不同、岗位性质不停,设置不同特点和类型的人事制度。

2.在事业单位改革以后,部分事业单位的编制会变成合同制,但并不就意味着没有了铁饭碗,工作的稳定性还是可以保证的,工作主要是以行业或者专业业务为主。薪资想必也是很多人都担心的问题,定期还是会上调的,不会有很大的变化,大家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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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1.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2.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4.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条例》明确,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B. 求助,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工商局里的事业编怎么改,谢谢,急用!!!

此次改革,事业单位被划分为三类:“参照公务员 类”,即承担政府职能 的事业单位划入政府序列;变为机关。“自收自支”类,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被推向市场;变为企业。“财政补贴 ”类一般被划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保持事业单位不变。行业协会此次改革被划为公益类,保持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目前不会脱离工商局,2013新的政府上台后可能会机构改革,到时可能会有所改变。

C.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D. 某行政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比如省国税局下属的信息中心为什么是事业单位,未来改革中的方向是什么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办法,事业单位分三种 行政、公益、生产经营。你们估计会是行政,但北京事业单位改革归行政的很少,基本都是公益。。。

E. 地税系统信息中心属于哪一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会转为行政单位么人员会转公务员不

从上面来讲,国家成立了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人员转为行政机构内部是理所当然,人员自然也是公务人员。当然,如果国家解散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再次分离也是有可能的。那么就要将信息中心所有的职能化给一个单独的事业单位,由此单位来进行,呵呵,如果是这样的话,还得是全额拨款,因为单位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有任何收入,等于没有变,所以转为行政单位的可能性大,但是你要知道,理所当然是一回事,领导决定是另一回事。
国家在设定征管科技发展司时候,钱冠林的话:———组建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将信息中心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征收管理司除纳税服务以外的其他职能,各有关司局的信息化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不再保留征收管理司。改革后,信息中心主要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

F.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下一步将如何改革

你提到的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应该是国家现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这次改革不可能把事业单位全部推向市场。这次改革简单来说是这样的: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划为行政单位;把公益性事业单位又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区别对待;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出事业编制序列,推向市场,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占事业单位总数的比例并不大,不知道你单位是否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你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情况来看,应该为行政执法类或公益类,不用担心,不会有问题的。

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三个文件的主要契税优惠政策,对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需要注意,公司合并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合并契税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四、公司分立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分立的免税政策,但作了文字表述的调整。一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一些,减少了争议。二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不征收契税”改为“免征契税”,表述合法了,减少了文件执行的争议。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如果以规范性文件给予优惠,只能是免征,而不是不征收。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提醒企业注意,企业分立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优惠。五、企业出售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出售”改为“企业整体出售”,解决了企业部分出售、分解出售的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企业整体出售,一是指企业卖给一个纳税人,而不是分解成几块土地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二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而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及其相关资产的行为。这两类整体出售行为均不能免征契税。财税[2012]4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规定是:“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六、企业破产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破产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注销、破产”改为“企业破产”,更加合理。“破产”是企业注意原因的一种,删除了“注销”行为免征契税的规定,解决了企业因注销而转让土地房屋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财税[2012]4号文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的,破产清算时由国家收回,承受土地就以出让方式获得,受让方是债权人也要缴契税。七、债权转股权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这一条款是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特殊的优惠政策。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普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予免征契税。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转股,是政策性债转股,主要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进行的。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亦规定,政策性债转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资产划转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因此,行政性划转,是法定的行为,免征契税是合理的。财税[2012]4号文件同时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资产划转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因为企业资产的“划转”只能是无偿的。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是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契税条例及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征税的规定。把握这条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二是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的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解释,会计制度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企业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按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

H.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怎么改革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如下: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一般有就业局,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I. 关于四川国税工勤人员在这次事业人员改革中的一些问题

要看你所在的部门是不是由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譬如国税局信息中心转为电子税务管理局,其所在部门人员自然而然的转为公务员;如果你在机关服务中心是驾驶员或者保管员,那肯定没转的机会。

J.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10)税务局管的事业单位怎么改革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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