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多少天可以开除
法律分析: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Ⅱ 关于事业单位职工长期旷工的问题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旷工三天显然没有达到辞退的必需要件。对他的处理,根据单位内部的详细规定可以给予进行处罚,使他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
1、可以进行批评教育,随意旷工是违反劳动纪律的。
2、可以扣工资、或扣除年度奖金。
3、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严重违反纪律”,给予处罚。根据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下面介绍一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于员工管理的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4、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5、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6、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失职渎职的;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Ⅲ 新劳动法规定事业单位无故多少天旷工会被开除职工
楼上回答的错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还在执行,并未废止,开除和解除合同的是两回事,开除是因职工违法犯罪或者违反了企业规章,开除是一种惩罚,解除合同是双方平等的,并要给职工补偿的,而开除是一种处分,不给补偿的,两回事,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当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时,企业有权对其作开除处分。
Ⅳ 事业单位一员工无故旷工3天,单位应该如何处罚他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旷工三天显然没有达到辞退的必需要件。对他的处理,根据单位内部的详细规定可以给予进行处罚,使他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
1、可以进行批评教育,随意旷工是违反劳动纪律的。
2、可以扣工资、或扣除年度奖金。
3、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严重违反纪律”,给予处罚。根据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下面介绍一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于员工管理的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4、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5、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6、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失职渎职的;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Ⅳ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会被处罚吗
国家没有对旷工2天的具体处理意见,但是,无正当理由旷工2天肯定是违纪的,一般情况都是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的,基本上是扣除当日工资的一至三倍。如果累计全年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就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Ⅵ 事业单位旷工多少天可以开除
事业单位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就可以开除。
员工旷工的原因各种各样,有些旷工难以避免。员工确实生病,某些家庭事宜如孩子生病等无疑需要占用时间,在这些情况下,企业不可能要求员工上班工作。这一类旷工通常被称为非故意旷工。
但另一方面,许多旷工往往是可以避免的,这种可避免的旷工被称为故意旷工。企业过高的旷工总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很少数的员工造成的旷工计算。企业要想控制或减少旷工,应以持续检查各部门的旷工统计数字作为开端。这种检查可使管理者准确地确定,究竟哪些雇员频繁缺勤以及哪些部门旷工次数过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制定好以后,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Ⅶ 事业单位职工旷工怎样处理
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参考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