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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工人如何转变为事业编制

发布时间:2022-09-02 04:19:45

‘壹’ 在国有林场工作的职工是属于国家职工还是集体职工改制后变成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身份是否改变

国有林场职工是事业单位编制,是不允许改变单位性质的,职工的身份也是不能随意改变的,林场是三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但与企业有本质的区别),请你参照《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如下: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
(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它产品;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
(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了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贰’ 国有林场林区改革为事业单位后财务人员有事业编制吗

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具体来讲,还要看改革前相关单位是否为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是否有事业编制。个人认为,与本人是财务人员没有太大的关系。还有,按照当地编制管理部门开展的“事业单位分类”相关政策执行。

‘叁’ 国有林场技术岗事业编发展方向怎么样

发展方向:林场工作一定要守得住,没什么晋级空间,但是业余时间比较多,可以做自己爱做的事情。专业技术方面,职称越高工资越高和其他单位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1、工资待遇:专业技术编制呢是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称(也就是专业技术等级)工资+绩效+差旅费。

2、工作地点及强度:工作地点在市里面的(一般称为场部),上班时间是和其他行政单位一样,工作内容大同小异。或者管护区(基本上是比较偏远的林子里),工作内容以防虫、防火、防盗为主,工作时间是轮班制度,总体而言都比较轻松。

事业编制的好处:

1,事业单位没有行政编制,编制性质是跟单位性质走的,只有事业单位参公以后,编制才可转为行政编。

2,事业单位也是有职级的,事业编制分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专业技术岗是可以聘职称的,初级、中级、副高、高级,而管理岗级别参考公务员序列,如管理九级等同于科员,管理八级等同于副科,以此类推,所谓的事业副科就是管理八级。

3,事业编制想进入行政编制,只有四种渠道,一是公务员考试,二是调任,即事业副科及以上级别可以调任同级别的行政岗位,三是公选,即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考试,不过这个渠道目前已经停止了。

‘肆’ 国有林场会取消事业编制吗

国有林场工人是事业编制。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区的基本组织,同时它还承担林区教育、卫生、治安和社会管理的任务,有的代管乡村。国有林场的特点是和农村交叉,一般是跨乡、跨县,也有的大型林场跨市,管理难度大。国有林场的称呼有多种,有的叫林业局、有的叫森林经营所、有的叫治沙站等等。

‘伍’ 敦化市林业局下属林场管护员能变成事业编制吗

你好,一般是不能的。纳入事业编制要编办批准,还得考试,现在总体上对编制是一种控制的措施,所以原先不是事业编制的很难纳入,我的回答仅供参考,祝愉快!

‘陆’ 国有林场有没有可能变成事业单位。职工变成事业编制。

国有林场有可能变成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对国有林场进行分类改革,即生态公益性林场和商品经营性林场,生态公益性林场按事业单位管理,重新定编定岗,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一般情况下西北地区等位于大江大河中上游的国有林场将划分为生态公益性林场,具体时间表是“十二五”期间完成。

‘柒’ 在林业局上班的国有林场职工怎么改

机关公务员、事业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严格分开。

那么林业系统的编制方案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层:局机关,全部由行政编(公务员)组成 。

第二层:局机关下属 事业单位(如林业执法)、或下属企业(如林厂)。其中事业单位内部可以设置工勤编制。

第三层:事业单位再下设林厂,全部是工人,这个只是理论可能,实践几乎不存在。

可以看出,编制卡得相当严格,工人身份目前最好的结果就是待在事业单位的工勤编制上。

‘捌’ 林业局自收自支事业编怎么改革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改革分三类,行政类变为机关,公益类维持不变,自收自支变为国企,林场估计变为国企的可能性很大,但原来已经有事业编制的人员编制不变,后进的为企业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个人付出劳动时,应该得到报酬。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玖’ 我是某单位林场职工工人,值班的,单位有工人干部,后来国家林业局同意吧林场转为事业编制,我们全部都变

你们应该是属于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所谓的参公管理就是指你们是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的,所以你的医保上会写普通公务员,实际上你还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跟完全的公务员还是有点区别,完全的公务员是属于行政编。公务员都是干部这没错,但是这是针对行政编制的公务员来说的,这种公务员,他们普通公务员都是干部身份,转正定级的时候公务员的身份都是干部,但是大部分公务员非领导职位,所以不必纠结干部身份的问题。
公务员有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的区别,但是所有公务员人事档案上的身份都是干部

‘拾’ 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什么人员可以进编

国有林场护林员是事业编制。
其余级别的护林员,如:乡镇企业的护林员为合同工或者兼职,并不是事业编制。
国有林场是国家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生产性的事业单位。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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