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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团事业编

发布时间:2022-08-30 13:05:19

㈠ 什么是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有哪些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都属于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1)什么是社团事业编扩展阅读

事业编制的员工,只要在工作中没有大的过错,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大部分都会工作到退休,但是也能感受到对于这样的似乎少了对工作的热情,有太大的工作动力,之前的一劳永逸。

现在将被打破,转为合同制之后,相信会激发很多人的上进心,因为只有自身优秀,自己有价值,努力且上进,才能够更好的胜任工作,不被社会所淘汰。

既然选择了这个行业和这份工作,就应该积极上进,或许在前进的道路上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是也要有战胜困难的勇气,这样才能够让自己进步,创造自己的价值。

㈡ 社团到底与事业单位、企业什么区别算正式工作吗

不算正式工作

区别:

1、含义不同:

社团: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爱好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

事业单位: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企业: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2、创办目的不同:

社团:社团一般具有非盈利。社团的结成基于两方面的社会需要,一是基于社团所属的成员的需要,执行为成员谋取利益的服务职能;二是基于政府职能的需要,履行服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管理职能。

事业单位: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

3、功能不同:

社团:满足其成员发展的需要,包括知识技能的增长、社会交往、社会承认以及获得新的发展途径等;维护成员权益,包括对个人利益及群体利益的维护。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

企业: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

㈢ 事业编制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我的答案不知对不对,要不你去网络找蓝玉老师问问,她是专家.会更明白的ZG

事业:指人们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的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2、事业可以是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单位。3、有时事业一词也可以指个人的成就。4、有时事业也可以是一个家庭幸福的意义。5,个人创业也是事业,蓝玉老师做的就很好,网络找她听听她的意见对你做事业有好处.*大写英文:2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而企业就不同了,这样吧,你去网络找蓝玉老师问问吧,她是专家,听听她是怎么说.LT

㈣ 事业编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事业单位编制?
一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体分为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非编制人员就是本单位自行外聘的人员,就像企业聘用一样,由单位自行规定其待遇,付给其工资,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所以,非编制人员的待遇不一定比编制人员差。目前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审查档案后,交给人才中心保管。另外也在积极推行事业单位人员雇佣制,这将逐渐改变事业单位编与企业编的差距。
有无编制之间的区别?
工资待遇:有编制的话你的待遇是有保证的,没有编制的话待遇会差一点。主要表现为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补贴,偶尔年终还有点小奖金。
晋升途径:有编制的话可以考职称,也可以有升职的希望,没有编制的话你干几年都是普通科员。
在单位的地位:有编制的筒子有投票权,在竞争上岗啊年终互评的时候你都有权利给同事打个分啥的,虽说起到的作用并不大,但至少也能发表下意见了。没有编制的话或许就没有投票权,某些势力的同事对待你的态度也许会不一样。
工作量:没有编制的人员往往要承担较大的工作量。你不做有随时走人的风险。至于有编制的人,或许会出现年纪大点的有时候领导也会使唤不动。
事业单位报考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
4、现役军人、非应届的在校学生;
5、原工作(聘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
6、被列入司法机关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及国家部委联合惩戒备忘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7、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库并处于记录期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其实在单位内有无编制,对于很多方面的影响还是蛮多的,所以管家建议各位在职的或者正在找工作的小伙伴们,尽量获得一个编制,无论以后如何,至少目前编制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㈤ 事业编是什么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其中包括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㈥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区别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区别如下:

1、内涵不同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2、担负的职责不同

行政单位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3、编制和工资待遇的来源不同

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

行政单位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由国家负担,而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不同的待遇。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也有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非公务员的人就职,一般是从事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他们的待遇除职权不同外,收入和公务员完全一致。

社会团体在国家有关部门做了社团登记,从事某一方面专业活动的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

(6)什么是社团事业编扩展阅读:

行政单位宗旨:

行政单位是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与行政机关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财政上的概念。其人员实行公务员体制管理,经费、工资福利等全部由政府拨付。

事业单位宗旨: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会团体

㈦ 事业编到底是什么

事业编全称为事业编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工勤等岗位,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都是事业编制,晋升的路线,如果是政府里的专业技术岗位大概是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等等专业不同职称也有所不同,工勤岗位主要是指工人,如司机,职称主要有初级工、中级工等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一般为非公务员序列的事业编制,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

㈧ 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事业单位吗

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民间社会组织团体,不在国家事业单位编制范围内。国家财政预算中也不包含这类团体或组织。所有成员也不在事业单位编制范畴内。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016修改版)【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1998版)】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2016修改版新增此款)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2016修改版)【筹备申请书(1998版)】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8)什么是社团事业编扩展阅读

我国民间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成为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二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条件;

三是组织一批优秀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生力军;

四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扩大国际交往的渠道,在一些国际事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间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会团体

㈨ 什么是事业编急!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适用单位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编辑本段]分类 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 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管、学校、农技站等。 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 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内容 [1]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 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 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 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 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 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50.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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