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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遗属补助证在哪里办

发布时间:2022-02-10 07:42:35

① 单位人员因公死亡职工遗孀申请困难补助手续应该在哪办理

看你是什么样的单位,公务员性质或者事业单位等,可以到原单位打一个证明,然后到所在地方的民政局或者民政所办理;如果是矿山性质的国企,是到矿山企业找主管领导打证明,然后到管人事的地方办理

②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需要什么手续

需提供遗属本人的户籍证明、无经济收入证明、结婚证书(没有结婚证的街道开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证明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

③ 遗属证如何办理

应该到当地派出所去办理.还要到丈夫的单位.估计的多跑几趟.先到派出所.去.具体需要什么.就会一步一步的通知你怎么做.

④ 事业单位办理遗属抚恤金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携带材料:
一:抚恤金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一式两份
2、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务员及离休干部:最后一次个人工资表或最后一次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
事业人员:05、06年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
二:遗属补助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一式两份
2、补助对象的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3、根据补助对象不同
①父母:同一户口本的,优先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不同户口本的,需提供档案中能证明其家庭关系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②夫妻:同一户口本的,优先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不同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或者档案中能证明其双方家庭关系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③子女:同一户口本,优先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不同户口本,需提供出生证,社区、村居证明等;满18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生证
另:死者生前抚养的成人,需提供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⑤ 遗属补助文件应该去哪里找

摘要 您好,网络律师为您服务

⑥ 事业单位职工去世,遗属生活困难补费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事业单位职工去世,遗属生活困难补费办理资料手续如下:
①死亡证明复印件;
②同级人社局审批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审核表》;
③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④享受遗属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⑤未享受低保待遇、无经济收入的遗属所在社区证明;
⑥《事业单位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⑦供养直系亲属与退休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⑧供养直系亲属所在学校提供的在读证明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⑦ 办理遗属补助需要什么手续在哪个部门开手续

需要携带的材料:

1、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2、火化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工资卡片。

4、遗属近期免冠照片1张(格式不限);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由居(村)委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共同出具的无任何经济来源证明;人社局社保所出具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十六周岁以上的学生享受遗属困难补助须出具在校生证明。

5、无任何经济来源证明的格式:我辖区(村)居民XXX,系XXX(死者)之妻(夫/母/父),身份证号XXX,现在我辖区(村)居住,无任何经济来源。

办理部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事业单位遗属补助证在哪里办扩展阅读:

遗属条件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

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一、享受遗属条件的补助对象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上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符合享受人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2、火化证和火化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3、遗属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4、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5、遗属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6、遗属个人生活困难补助书面申请;

7、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8、遗属近照一寸彩照两张;

9、死者属离休人员的,提供离休本或老干局出具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_遗属补助

蒲城县人民政府_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办理遗属补助相关政策


⑧ 如何申请、办理遗属补助

老人生前是企业拿退休工资,还是社保拿退休工资的。
如果企业就到企业申请,社保就到社保申请。
资料:符合条件遗属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证明关系(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证明。

⑨ 办理遗属补助需要哪些手续

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如果被供养人符合条件,可到保险事业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程序是:单位需持供养人的档案、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并填写《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花名册》。如果供养人是离休人员,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保险处直接发放;如果供养人在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供养人所在单位发放。
相关法律知识:
遗嘱补助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08]44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⑩ 遗属补助领取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补助对象第一条父亲到了年龄是可以享受补助的。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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