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家族企业的成员该如何进行退出。
德鲁克历经60年的研究与洞察后,提出了家族企业有效管理的四大原则。
第一条规则是,“除非家族成员和任何一个非家族成员的员工一样能干,否则不能在公司内工作。”
第二条规则是,“不论有多少家族成员占据了多少公司的管理职位,也不管他们多么能干,都需要保留一席高管的位置给非家族成员的人。”
第三条规则是,“除了极小型的家族企业之外,家族企业需要非家族成员的专业人士不断补充公司的重要位置。”企业聘用的非家族成员的专业人士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必须让他们在企业内享有“完全的平等权”,而不应该受到差别待遇,否则他们就不会留在公司。
第四条规则是,“将继任权的决定权委托给一个既非家族成员又与公司毫无关联的人士。”即使忠实地履行上述三条规则的家族企业,仍然会由于企业的继任者问题而引起矛盾,甚至面临企业解体的风险,这是因为企业的需求和家族的需要发生了冲突。
针对此类问题,德鲁克提出了精辟而有效的见解:通常,家族企业会一直等到关于继任问题的矛盾变得尖锐时,再请外人协助解决,这样做的话,如果错过了应该决策的时机,就为时已晚了。接班人计划应该与财务、人事等计划相结合,这些计划不可能在一夕之间完成,为此,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在接班人决定之前,就已经预先找好了“合适的仲裁者”。
B. 合伙人退股份应该怎么退
摘要 如果是有限公司,合伙人就是公司的股东,退出时就要按工商登记的股东份额拆分,做股权转让,合伙人出资做为注册资金、或者平时运营的出资放进了公司,退出时就要拿出来。 第三,除了拆分股份外,还要清算公司的盈利,如果公司赚钱了,尚未分配的利润就要按股份的份额扣完税后分红。 如果亏损了,则没有利润可分,而且亏损的部分要按股份比例扣除,公司的债务也要分摊或转让。 这是一个大原则。 第四,这里面还牵涉到一个“技术入股”的问题,某个合伙人是以技术或资源入股,没有实际出资,那么退出时如何清算? 原则是,按照入股时的协议进行退出,同时不影响合伙人对于公司利润的分配。 第五,如果合伙人自带了团队、设备、业务等加入公司,退出时这些东西如何拆分,也需要看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C. 挑拨离间,家族企业,我一直都是以团队为核心,但最近听别人说我要退股我懵逼了。我从来没说过。
你懵逼懵逼了,慌了,愤怒了……就会如了小人的意了,说这样话,做这些事的人,要的就是这种效果!
想一想最近得罪了什么人,对谁的利益最有威胁……找到这个人最好,到明处的小人才好防备一点,不要因为这点事就去针对他,毕竟其他无关的人只会看事实,可以偷偷搜集一切对他不利的,诽谤他人的证据,找一个能一棍子打死的机会,不能让这种小人有翻身的机会。
如果无法确定是谁,也要在心里有点数,不要随意再在他人面前表露自己的心思了,他可能还在寻找其他机会,你无意中的牢骚,愤怒都会成为他打击你的话题!
一个家族企业其实要比其他企业要复杂的多,任何事都或多或少掺杂了一点感情在其中,处理事情也就无法避免的要复杂化了!所以平常的手段在一个家族企业中还是要多加考虑考虑!
D. 事业单位人员参股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入股会被强制要求清退,如果不退,会被依法开除。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 家族式企业股东可以随时退股吗
法律分析:家族式企业股东不可以随时退股。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