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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时间:2022-02-09 12:54:46

‘壹’ 什么是行政事业费

国家行政机关给老百姓办事,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比如办各种许可证,还有办什么驾驶证,身份证等等,很多的.

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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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码 收费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范围 执收单位 收费依据
154001 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鉴定费 例 200 企业或个人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价(收)字[2002]056号
154005001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1) 件 20 当事人3人以下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2)价费字268号
154005002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2) 件 30 当事人4-9人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2)价费字268号
154005003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3) 件 100 当事人10人以上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2)价费字268号
154005004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 件 按实际开支 当事人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2)价费字268号
154008 职业资格证书 证 4 单位或个人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京价(收)字[2000]第028号
154009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按文件规定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学校 京劳培发字(91)23号
155008 保存档案收费 份/月 20 辞职/出国人员 人才交流中心、职介中心、街道办事处 京价(收)字[2002]第154号

以上是北京的一些项目收费.

另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日前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条件。

曹长庆在收费统计工作座谈会上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收费管理法律,有关收费的各种规定,散见于各专项法律法规中,行政
审批仍是设立收费项目的主要途径。

“收费项目的设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行政审批方式设立,行政审批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曹长庆指出,依法设定收费项目,可以使每项收费都有明确的依据,真正反映公共服务的性质。

‘贰’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般哪些属于这两种能否简单举例说明下吗谢谢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按收费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叁’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什么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收费。

‘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什么区别

行政事业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进行收费,在相关的法律文书解释;但经营服务性收费,商家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定来收费,后者的流动性很大

‘伍’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的是什么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规定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暂行办法》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明确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内涵和审核原则,并在具体规定方面体现了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要求。《暂行办法》强化了定价收费的审核。如审核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涉及面广的收费,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暂行办法》突出了收费标准的动态管理。规定审批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审核,坚持收费标准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并重的原则。《暂行办法》规范了管理部门的行为。规定了价格、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的收费标准作出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增强行政审批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批准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 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 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统一归口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以公文形式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

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 价格、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 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 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收费标准审批的程序和原则

第十二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 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 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

(四) 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申请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审核。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

证照印制费用原则上按招标价格确定。全国统一印制,分散发放的证照,应分别制定印制证照和具体发放证照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

第十八条 鉴定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

第十九条 考试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分别制定中央有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培训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首先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费类别的收费标准,根据管理或服务需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收费涉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关系的,收费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相关管理或服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审核收费标准时应考虑相应的扣除因素。其他经费来源指财政拨款、赞助等。

第二十四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根据听证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以上时间不包括上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的时间。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决定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批收费标准的书面决定,以价格、财政部门的公文形式发布。其内容主要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新制定的收费标准,应规定试行期限。试行期满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和本办法规定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的公布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三十一条 价格、财政部门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 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缴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反映;

(三) 制定收费的标准、形式和方法是否符合变化的实际情况;

(四)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定期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

(二)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

(三)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的;

(五) 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陆’ 什么是行政性收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又称政府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其特征:国家强制性、社会管理性、稳定性、补偿性、财政预算管理性。从管理内容或管理手段分类:1管理性收费、2证照性收费、3资源性收费。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奖金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柒’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指的是什么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

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包括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绿化、消防等规定性取费。

(7)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展阅读:

一般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①实地调查: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发现条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整改报告 → 验收;

②成本监审: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作出成本监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2、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3、审核: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

4、价审委会审: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

5、局长签批:经办人在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价格审议会议的会审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拟写发文稿,报局长签批。联系人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

‘捌’ 请问行政征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2、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联系:1、执收主体都是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授权的机构。2、二者都具有法定性,都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执收的。仅供参考。

‘玖’ 什么叫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该叫行政性事业收费吧…这是政府在执行国家分配的国家行政事业比如:办理身份证收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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