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改革后事业单位参公人员怎么办
公务员是参公的,事业单位改革后会有两种情况:
一.原来的事业单位在改革后依然是参公的,或者改革成为行政机关的,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会相应地改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员或者公务员。
二.原来的事业单位在改革后变成企业的,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会相应地改为企业员工,或者被组织安排到其他参公的事业单位工作。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原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在其题为《机构改革势在必行》的报告中提到人员安排的途径时指出,“从机构改革试点城市的情况看,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部分人员随着改革转移到经济综合监督等需要加强的部门;一部分人转移到投资公司、行业协会和信息、咨询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有大多数被分流到事业单位。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从编制使用上仍然是事业编制,但其管理办法依据的却是《公务员法》,而不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基本相同,但不是行政编制,也就是说“生铁”升级成了“不锈钢”,“饭碗”更铁了,但不是最铁的。
“饭碗”更铁了,收入是否更高了呢?恐怕未必。单位性质虽然变了,但承担的职能基本不变,变化的当然就是个人身份和待遇了。身份的变化很简单,一般就是通过过渡资格考试变成跟单位性质一样的参公管理。至于工资待遇就很有意思了,为什么呢?且听小编娓娓道来。
普通的事业单位一般都有管理、专技、工勤三种身份的工作人员,他们因身份的不同,对单位参公有着很不同的看法。对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参公是非常美好的,这意味着职级并行和车补不再是大饼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而且在干部提拔交流方面的发展空间也变得更加开阔。对于专业技术岗的工作人员,那就是另一番场景了,参公意味着职称清零,什么副高啊、中级啊统统的不算,因为行政机关不认这个,所以职务工资套改往往要从科员算起,整体工资下降个千儿八百的很正常,郁闷也很正常。对于工勤人员,工资待遇变化不大,身份往往也不变(因地而异),对参公他们是最洒脱的,就像是局外人。
事业单位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关键要从体制机制入手,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调整和规范政事关系。
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
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改为行政机关或参公;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将逐步转为企业;承担公益服务功能的,将转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突出公益服务职能,弱化事业单位属性。所有改革将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后,其人员编制将分成三种类型:
1、过渡为公务员或参公身份。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关或参公单位后,其原来行使行政职能的在编人员,将统一通过过渡考试的方式,整体转为公务员或参公身份。其余人员将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保留到现单位(已剥离行政职能)继续从事公益服务职能。
2、继续保持事业编制。公益一类和大部分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将保持现状,继续保留事业编制。
3、取消编制转为企业人员。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和高校,将逐步取消事业编制脱离体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余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以自收自支的为主,将全部转为企业,人员编制除部分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将全部取消编制,推向市场
❷ 事业单位改革,哪些人可以直接转为公务员
摘要 单位必须由参公变成行政。目前的转任制度各地不一,但是按现有政策,若要直接转任,必须是考录的,也就是参加过按公务员法程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录考试。否则就需要是副科级以上才能转任为公务员。技术人员以前是直接转,现在各地有些反应技术人员转任后待遇明显下降,而且转了之后职称也没有用了,因此某些地方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转也可以不转。
❸ 事业编制有哪几种情况可以转公务员编制
按照国家规定,事业编制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不能直接转行政编制,处级及以上则可以通过调任进入公务员系统。但有些地方也有变通,如在县一级,科级工作人员就是中层干部了,有些地方就允许事业编制的科级人员调任至公务员单位。就考公务员来说,事业编制只要符合职位的要求就可以报考,而且不受试用期的限制,因为公务员编制的人员在试用期内是不允许考公务员的。
❹ 事业单位改革中什么人可以成为公务员
单位必须由参公变成行政。目前的转任制度各地不一,但是按现有政策,若要直接转任,必须是考录的,也就是参加过按公务员法程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录考试。否则就需要是副科级以上才能转任为公务员。技术人员以前是直接转,现在各地有些反应技术人员转任后待遇明显下降,而且转了之后职称也没有用了,因此某些地方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转也可以不转。
事业单位编制是没法直接转为公务员编制的,如果想要转为公务员编制,第一种方法:参加省级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每年各省都有1-2次省级公务员招考,主要岗位设置在乡镇,部分岗位为公安干警、法院、检察院岗位等
参加各级副科岗位选拔(公选)。有时,根据工作需要,地级市或者县政府会面向本地区或者全国,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岗位或副科工作岗位(储备干部)。
破格提拔的情况(要努力争取)。原则上事业编制不会自动转为公务员编制,但如果某个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工作特别突出、年度考核连续都是优秀,而且是高科技人才,有可能破格提用。常见的有,某单位引进高科技紧缺人才等,如引入某高校博士为副科级干部等。不过这类情况很少见,而且对人的要求特别高。
❺ 事业人员转参公人员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更多您可以关注中公教育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
❻ 事业编制能否调入参公单位
不能。参公单位的性质和公务员差不多了,在面向社会招考时参公单位招录人时是在公务员的考试中进行的,而不是和事业单位考试一起的了,所以两者的性质不一样。
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各种矛盾日益凸显,作为机构编制部门主攻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进入深水区,多年来存在于事业单位体制和机制内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2005年以来获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称参公单位),已经成为事业单位中的“中间地带”。
出现很多新情况和问题,诸如无法划入行政类的参公单位如何开展行政执法,划入公益类的参公单位怎么管理,参公人员身份、职称职级待遇衔接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改革中无法回避,也关系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顺利推行。现结合本区实际,试论参公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思路。
一、参公单位的现状
2005年《公务员法》颁布后,我区先后有海事处、水政大队等28个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共下达编制375名,共有人员338人。按事业单位分类标准,参公单位中共划出行政类单位3个、公益一类单位24个,公益二类单位1个。
二、参公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异同
从编制管理角度看,我区28个参公单位和其它事业单位同属于使用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管理。但在人事制度上,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参公单位与其它事业单位在行政资源方面也存在不同。
一是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赋予,增强了参公单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二是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与公务员相同的福利待遇。
三、参公单位的改革思路
(一)全部或部分转为行政机构
1、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如区地方海事处、区草原站可调整为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农牧业局的内设机构或单独设立下设机构,人员过渡为公务员。
2、将参公单位承担的部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单位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
3、面临的困难,一是行政编制不能突破编制总额。经测算,我区符合条件的参公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后,需要的行政编制在45名左右,难度很大。二是参公单位部分人员需要转岗分流,容易造成不稳定因素。
(二)参公单位退出参照管理序列,回归事业单位的公益性
1、将参公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其单位划归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程序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序列,人员工资、职称按事业工资标准执行。按有关规定,改革完成后,只有极少数参公单位可以转为行政机构,大部分仍将使用事业编制,正常履行相关职责。
2、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参公管理是《公务员法》规定的政策,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该有其延续性、稳定性,自治区审批参公单位存续也有一定程序,不能朝令夕改。二是如果整体划归公益类事业单位,那么现参公管理人员的工资结构、人员管理模式均要重新调整。
事业编制岗位需要重新设置、审批,需要重新落实岗位聘用制,建立绩效考核体系,落实绩效工资制度。三是面临存在必要性的评估。经评估确有存在必要的事业单位,才能划归公益类事业单位。如果经评估认为承担任务不足,单位将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三)参公单位编制人员管理上实行“双轨制”
1、被划分为公益一类的参公单位,在改为公益一类之前的参公人员,还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对于以后的新进人员按照事业人员招聘和管理。
2、对参公人员所参与的工作进行划分,如行政执法人员可按综合执法改革思路,划入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参公单位,仍保留参公身份。
(6)事业改参公了哪些人员可转参公扩展阅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❼ 事业单位改革,哪些人可以直接转为公务员
1、承担移民管理职能的
现阶段很多地方都设置有移民管理局,这里面的人员主要承担移民管理职能,即工作的行政职能比较强,当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这些人也可能直接转为公务员。
2、承担文物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中承担文物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员工,在事业单位改革后可能转为公务员哦,比如文物局管理人员转为公务员不失为一种可能哦!
3、其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人员
比如一部分承担道路运输及公路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承担着渔政监管、海事或航运监管的人员,在现有趋势下,转为公务员也是很有可能的。
(7)事业改参公了哪些人员可转参公扩展阅读:
和公务员不同,事业单位编制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财政全额拨款,一种属于差额拨款,还有一种是自收自支。其中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两种单位从编制中剥离出来已成为一种必然,你觉得呢?
事业单位之所以改革是因为传统的模式已不利于现有社会的发展,比如医院/高校等单位,他们已经脱离了行政职能,从编制中分离出来已是一种必要。
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大致如下:
1、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在此前3月底结束的党政机构改革中已经完成,全部被纳入了清理范畴,部分并入行政机关,部分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一类事业机构,人员按照职能划转分流安置,参公保留身份待遇,事业编制维持原状。
今后,不再单设或增设行政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不再允许出现委、办、局字样。执法类事业机构中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改革政策出台,大体保持现状,待中央明确后统一进行改革。
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这是事业单位的主体,均为全额拨款性质,如中小学、图书馆、博物馆等。由于承担了行政机构大部分公益服务职能,本次改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上不会有大的变动,不过在局部范围内会根据职能相近原则进行必要的撤并整合,适度减少机构数量和规模。
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基本上是差额拨款性质,存在一定的收费或经营职责。改革分三类:经济效益差的、主体职责是公益服务的,剥离经营或收费职责,改为公益一类;经济效益一般但能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保持现状;经济效益好的、主体职责是收费或经营的,剥离公益职责,改为企业。
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参照公务员要具备哪些条件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