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监察对象范围
法律分析: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贰’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是监察对象
是监察对象。
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劳务派遣定义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外包给劳务公司。
‘叁’ 哪些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谴、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3)事业单位哪些算监察对象扩展阅读:
监察法的任务:
1、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3、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肆’ 监察对象六大类
监察对象六大类如下:
1、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被授权、受委托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4、公办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伍’ 监察法监察对象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包括: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人民政府公务员。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
(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
5、人民法院公务员。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包括:
(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陆’ 国家监察对象包括哪些人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谴、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