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谁知道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事业单位)今后改革会变成参公的呢还是就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呢
不可能参公。公益二类
Ⅱ 物资储备站会改制吗
会改制
审批实施的市县机构改革方案中,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多为发改局的挂牌机构,尤其是县区更是如此。市县受党政机构限额限制,又不能设置事业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单设的可能性不大,市级多为发改局的内设机构,县区为发改局的挂牌机构,下设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原县区粮食局工作人员,连人带编划转到新成立的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到今年3月底,市县党政机构改革完成后,随之进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还要跨领域综合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也会参与其中,与职能相近的单位再进一步整合。已经先一步完成事业单位改革的辽宁省,事业单位精简率达到90%以上。
Ⅲ 请问怎样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颜玉高备灾救灾是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但目前部分红十字会组织在备灾物资的选择、存放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尽合理或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是备灾物资品种选择不尽合理。一些完全可以不储备的物资储备了 ,占用了部分宝贵的储备资金,而一些该储备的物资却没有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求;二是对储备的理解狭獈。往往认为只有放在自家仓库中的东西才是自己的,过份强调备灾救灾仓库的建设;三是系统内外物资统筹协调效率低。没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各种物资储备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影响红十字系统乃至全社会备灾救灾物资的利用率。
做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必须弄清两个问题。首先,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的目的是什么?无论从红十字会的根本宗旨来看,还是从字面来理解,都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其次,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独立性要有辩证的认识。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工作决策方面的自主性,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但其独立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其开展工作需要与外界发生联系。不仅红十字会筹集款物需要与外界联系,在组织施救时也要考虑外界因素。即系统外有哪些组织正在施救或可以提供施救,或可协调出施救物资和施救力量,并与其相互配合。
有了对上面两个问题的理解,就可以对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有更清晰的认识。红十字会组织是社会这个大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根本宗旨是要“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民生中最基本的问题予以关心和帮助。而“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这项工作绝不仅仅红十字会在做,社会这个大系统中政府在做,慈善机构等各种社会组织或多或少地也在做,市场和其他社会调控方式也都发挥着一定的影响力。因而红十字会所做的工作只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工作的一部分,是一种补充,起拾遗补缺的作用,绝不是全部。因此,社会这个大系统可以及时充分行使职责的部分,红十字会完全可以不做,否则就是对红十字会有限资源的浪费。因为我们所要做的是雪中送炭,不是锦上添花。
易购的不备。在经济得到空前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健全的当今,普通的衣物和食品在大街小巷铺天盖地,无论城镇还是农村,供给极其充裕,购买非常便利。即便常用药品,不但各个乡镇医院有,还有不计其数的私营药店和村卫生室都有现货。因此,这些普通的衣物和常用药品,红十字会根本没必要储备。灾害发生时,红十字会拿钱到附近购买便是,且可根据灾情的不同提供差别化甚至个性化的物资,以满足不同灾民的基本需求。否则,就是白白占用仓库的库容,且易形成“货不对路”现象,无谓地增加管理费用和储存损耗。
稀缺的常备。 主要是些稀缺的救生器材和其他应急物资等。如将地震中被埋人员救出的破拆工具,寻找生命的生命探测仪;将处于山崖上、高压线上、建筑物顶部等高空遇险人员救离险境的攀爬、登高器材;将受困人员从有毒有害气体中救出的防毒面具;可在洪水中穿行的橡皮艇;房屋倒塌后无家可归人员特别需要的物品帐篷;断电后用于照明的手电筒、蜡烛等。
防疫的多备。俗话说,大灾之后必有大疫。在大的灾害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消毒、防疫,因此,防疫用品应该多备,如漂白粉、双氧水、明矾、84消毒液等。
开放式储备。对于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一些需要特殊储备条件或不方便放在自家仓库储备的物品、药品可与本地相关商家、医院、药店等洽谈,签定合同或协议,委托其有偿或无偿代存、代储、代保管,并定期更新。这样既保证了需要特殊储备条件的稀缺物资的储备,又可减少单独储备的费用,增强经济性。
动态化管理。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对所储存的物资必须经常进行清查盘点。小的仓库进行账面盘点的同时还要进行实地盘点,大的仓库可以账面盘点为主,同时抽取部分品种的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相互应证,查看是否有短缺或毁损现象,保证账物相符;二是及时更新。对将要过期的储备物资及时进行出售或发送,减少浪费,同时购进新的物资,并对损坏的器具进行维修,确保仓库内或代储、代存点里储存的物资都是未变质的、完好的,可随时取用;三是根据市场供给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灾害,不断进行前瞻性预测,及时调整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满足救灾需要。
信息网络化。具体包含三方面信息:一是救灾物资储备信息;二是灾情信息;三是救灾信息。这三方面信息都应网络化。这样不但可以使所储备的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最大限度的科学化、合理化,而且可使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充分且必要的帮助,同时还可以加强监督,减少工作上的懈怠和腐败。
(作者系江苏省射阳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Ⅳ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立后,县、区一级怎么改谢谢。
原县区粮食局工作人员,连人带编划转到新成立的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新组建成立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其职能是为了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统筹规划,强化监督管理,构建统一的储备体系,提升粮食和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改革,是以原来粮食局的职责为主,整合发改部门组织实施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粮食储备等职责,以及民政、商务等部门的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发改部门管理,取消原粮食局机构。
在已经组织实施的省级市政机构改革方案中,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职能划转和机构设置,成立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省发改委管理的行政机构,副厅级建制。
(4)事业改革救灾物资储备库怎么改扩展阅读: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变化方向
即将审批实施的市县机构改革方案中,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多为发改局的挂牌机构,尤其是县区更是如此。市县受党政机构限额限制,又不能设置事业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单设的可能性不大,市级多为发改局的内设机构,县区为发改局的挂牌机构,下设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到今年3月底,市县党政机构改革完成后,随之进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还要跨领域综合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也会参与其中,与职能相近的单位再进一步整合。已经先一步完成事业单位改革的辽宁省,事业单位精简率达到90%以上。
Ⅳ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调拨管理
第十四条灾害发生后,受灾省应先动用本省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省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无家可归人口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省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省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等。
根据受灾省的书面申请,结合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安排情况,民政部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财政部和有关省级财政部门。
紧急情况下,经报民政部批准,可在受灾省申请的同时,使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五条代储单位接到民政部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长途运费由使用省负担,并在运抵指定目的地后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逾期不结算的,由代储单位向使用省按天收取运费价款1%的滞纳金。运费和滞纳金由使用省省级财政部门安排。
使用储备物资的受灾省要按照民政部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民政部报告。
Ⅵ 应急物资管理平台修改库名怎么操作
点击“移库管理”切换到移库操作页面,然后“新建移库单”进行下一步操作。
首先添加需要移库的配件搜索需要移库的配件,勾选配件后确定即可。选择要移入的库位信息,最后点击“移库完成”。
应急物资管理由国家应急管理部组建,负责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应急管理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应急管理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应急管理监督管理等。
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
一、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地方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地方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农业发展银行先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地方储备后,及时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第四十七条中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二、将《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相关部门增加“经济和信息化”。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林业”删除。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完善救灾物资生产、采购、运输、储备、调拨、补充、监管和紧急调运体系。”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