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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干部调任有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2-08-18 03:58:50

A. 事业单位干部(副科)转为公务员有什么规定或办法

事业的科级到公务员的处级可以不受身份限制。如果是事业的副科到公务员的副科和科,那就必须要考试了。

机关招收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实行招考。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可以采取任命、选举、委任等方式。

也就是说,如果事业编的副科想成为公务员,可以有以下方法。(仅供参考)

办法1、要想办法担任领导实职,不一定在本单位,可以想办法去县里面的各种局、办、委、室担任领导副职,或者到乡镇担任副乡长、副镇长之类的实职,这样才能实现身份的转化。

办法2、努力调去副处级或更高级别的事业单位,努力升到副处级,就能转公务员了。到了副处级不一定是担任领导实职,担任副调研员之类的非领导职务也是可以变成公务员的。

(1)企事业干部调任有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的副科干部转公务员有两种情况。

如果是副主任科员,则副科干部转公务员要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招收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实行招考。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可以采取任命、选举、委任等方式。

如果担任的是实职副科的话,可以采取领导职务任命制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即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副科(实职)干部经批准就可以调任公务员队伍,具体的条件和程序请查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公务员调任工作的通知》。

如果只是副科待遇(副主任科员)的话,就需要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公务员招考或者可以通过交流的方式调到机关工作,只要调入机关,就自动成为公务员。

B. 国企领导调任政府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制定了公务员调任规。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C. 公务员单位调动需要什么手续

1、在本着互惠共利的情况下,接收地的一把手或者二把手点头同意调动,还要和组织部长沟通好。

2、接收地领导同意之后,由接收地组织部开出“商调函”, 在本着互惠共利的情况下,然后就要调出地的组织部领导同意签字盖章,然后就可以把档案先寄去接收地的组织部,进行档案审查。

3、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接收地组织部就开出正式商调函,然后就拿着正式调函先去调出地组织部干部室换介绍信,再去所在单位换介绍信,并开出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还要去会计那里拿上工资介绍信。

4、拿好三大件之后,先去调出地组织部干部室再换“干部介绍信”,去组织室把单位的组织介绍信换成组织部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去人事局工资股把单位工资介绍信换成人事局的“工资介绍信”,然后去编办下编制。

5、到接收地之后,拿着上一条的干部介绍信,去接收地组织部办理报到,干部室办转入,并开出介绍信,介绍到将去的新单位,顺便去组织室把党组织关系转入,然后去人事局办理工资转入,这几样办好之后去新单位办公室报道,把干部介绍信,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分别给新单位所管理的人员。

办理指南:

1、用人单位向市编办申请编制单;

2、用人单位填写公务员调动表;

3、调入、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4、公务员管理处审核;

5、局分管领导审批;

6、发调动通知书,需迁户口的同时办理迁户手续;

7、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户口准迁证明;

8、回原单位办理调出和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调职

D.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 国企员工可以调任公务员吗

不可以的,国企员工也是企业身份,企业身份是不可以转为公务员的,但可以等您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招聘公务员时,积极报考相关的公务员岗位。

(5)企事业干部调任有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公务员调任的目的是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具体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一)公务员调任中存在的问题

1、公务员调任渠道不多。目前,进公务员队伍要“凡进必考”,公务员群体就好像一座城堡,体制外的人员进不去,体制内的人员不愿出来,造成严重的体制内循环,交流任职受阻,严重影响整个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我县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国有林场和乡镇之间的人员交流问题,乡镇干部不想到林场工作,因为怕失去公务员身份;林场的干部却想到乡镇工作,以获得公务员身份,但是受体制限制,上级一直未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难度不言而喻,导致林场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层年龄变得越来越大。

2、公务员调任年龄不宽。《公务员法》规定: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关于延迟退休的规定,我们认为,40周岁定的过低了。

3、公务员调任报批和备案管理不活。目前,我市公务员调任报批程序比较繁琐,大致要经过请示市委组织部门、核实调入单位领导职数和单位编制数、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研究、同意调任、下文等几个程序,时间跨度大,有时长达2至3个月,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对原具备公管或参管身份的、因组织安排在企事业单位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调任到公管或参管单位任职时也要实行报批,没有区别对待。

F. 调任的概念及条件是什么

调任就是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实际上是让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的另一个“入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G. 企业干部可以调到政府吗

法律分析:国企的高级干部一般都是政府指派的人员,这一类人其本质也是政府人员,所以他们随时都可以在政府和企业中调来调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H.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事业单位人员调出:

1、调出单位填写《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由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单位行政公章

2、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发商调函到州人事局

3、州人事局接到调入单位调档函后寄出调动人员档案

4、州人事局接到调入地区调令后,办理行政、工资及相关内容转移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调入:

1、调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发商调函到我州人事局

2、根据《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的基本情况,审定调动理由,由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和盖行政公章和调动请示

3、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经审批同意发调档函

4、审查档案后经审批同意发调动函

5、调动人持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其他手续到州人事局计划信息科报到

6、州人事局计划信息科与调入单位衔接后,把调动人员介绍到接收单位,办理行政、工资及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对审批不同意的,人事档案退回原单位。

调动条件,以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为例

1、人员调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本单位具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或职数(岗位)空缺。没有人员编制空额或职数(岗位)空缺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拟调单位必须使用空编调入,并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或调整空编。

2、调入人员应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入行政机关的人员必须为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必须为已进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登记人员。

3、调入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应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其中,涉及市本级人员调配不受年龄、学历、职称的条件限制。

4、我市引进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应符合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具体由组织、人社部门进行认定。

I. 国企调任公务员的条件

有两种方式可以实现从国有企业职工到行政编制的转变
双向交流
在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中,一些高管,尤其是一把手,本身就是行政编制,他们是可以在机关和央企(国企)中进行双向交流的,有时候任职于机关,有时候又任职于央企或国企高层,不少机关的领导之前都有央企任职的履历。
人才引进
各地都有自己独特的“人才引进”策略,他们往往独辟蹊径,把北大、清华、人大等名校的博士生、硕士生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直接招引到当地,安排到当地国企或者机关单位任职,这是区别于国考、省考之外的一项特殊的人才招录方式。有些地区“求贤若渴”,比如西部地区、基层等,不通过考试直接进入事业单位或机关任职也不是不可能。
企业转公务员的流程是这样的
一是先到政府行政单位挂职,如科级就到地市级的行政单位挂职科级(一般是副职),处级就到省级的行政单位挂处级(一般是副职),总部的厅级就到省级和地市级的行政单位挂厅级(一半是副职)。
二是看挂职期间的业绩表现,表现好的,地方政府看中了,自己也愿意留在公务员队伍,基本上就可以转为公务员了。如果业绩一般,挂职到期了,基本上是回到原企业单位工作,有的可以得到升职,有的原职不变。笔者所在的单位也是央企,北京总部有个部门的总经理到一个地级市挂职副市长,三年挂职结束,正式转到地市任常务副市长,完成了从企业管理岗位到公务员的转变。
公务员和事业编有什么区别在哪?
“经费来源不一样(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有三种拨款方式);工作职责不一样(公务员主要从事国家行政事务性工作,事业编人员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工作);用人方面不一样(公务员的录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事业编人员的录用参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待遇福利不一样(事业编人员比公务员有更大的灵活性)
综上所述,关于国企调任公务员的条件的回答,是先到政府行政单位挂职,如科级就到地市级的行政单位挂职科级(一般是副职),处级就到省级的行政单位挂处级(一般是副职),总部的厅级就到省级和地市级的行政单位挂厅级(一半是副职)。
法律依据:《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J.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1. 招考公告是否限制在编人员报考。如限制则不能报考。如在服务协议期内报考或者需要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需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方可。如果同市录取后调动,手续相对较为较为简单。这是新旧单位办理人员调出和调入的手续即可。一般在人社部门(公务员局)办理。

  2. 流程告知如下。一、接收单位局长签字;二、接收地编办给编制;三、接收地当地市一把手签字,分管市长签字;四、自己单位同意调出;五、自己单位那个市把你编制拿掉;六、自己单位那边的组织部或者分管市里领导同意;七、开始拿到接收地人保局的商调函,然后开始跑程序吧。

  3. 目前,公务员、事业单位调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决夫妻分居。公务员调任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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