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业单位体检都有哪些项目
事业单位体检有以下项目:抽血、血常规18项、肝功能、血型、胸部透视、内科检查、外科检查、血尿常规
1、抽血,化验 (均使用一次性真空负压采血管)。
2、血常规18项,检查有无贫血、炎症、血液病等,可以发现贫血、炎症、止血异常、血液病和肝、脾的病变及临时性感染。
3、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检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标。
4、血型,验证血型。
5、胸部透视,常说的X光检查,主要是肺部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6、内科检查,医生进行按压、听诊检查心、肝、肺、脾、肾、胆囊进行系统检查。
7、外科检查,医生通过看、触摸检查皮肤、脊椎等是否有病变。
8、血尿常规,血尿常规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入职体检
B. 事业单位把自己边缘化,会有什么影响
其实我觉得比如自己第一天工作了,第二天休息了,营业额也差不多,所以也许不是我的问题,也许是我天赋太差,总是给别人一种不用心的感觉,其实这就是用心了的状态,在加上人比较呆,当然也不会怨谁,因为做买卖的目的是赚钱而不是赔钱,也不会怨谁,可能会感到很伤心吧,但是这种境遇也不过是自己的一种常态,也没什么所谓,收拾好心情,休息几天,再找一份工作。
C. 怎样才能进事业单位
1.现在想进事业单位,必须经过考试。
2.每一个行业,每一年,对考试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想参加考试,可以关注当地网站。
3.有些行业,允许成人教育学历,有些专业性比较强的,不同意。
4.如果确实考的好,没关系一样进事业单位。如果在边缘上就危险了。
5.事业单位,最大的好处是工作环境,和待遇比较稳定。
祝你成功!
D. 什么叫事业单位还有什么"XX单位"
事业单位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pubilic service unit”�公共服务机构�。而究竟如何定义“事业单位”,众说纷纭。在国外,类似于事业单位的机构,或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GO);或相对于企业而言,称之为“非营利机构”�NPO�。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几经变迁。
笔者认为,对于事业单位的定义一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要求;二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对人民的责任,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事业单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而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
1、必须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主要体现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如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等单位,主要是满足社会的精神文化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但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任何营利性的经济活动,只是这种营利的目的不在于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2、初始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从资金来源而言,包括了国有资产,社会募捐,私人投资,而事业单位资产的初始来源是国有资产。
3、必须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涉及的领域:一是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经济运行良性循环的要求,可以较政府与企业更能降低交易协调成本;三是并非政府专属,以及虽然不属于政府范围,但企业做不好做不了又不愿做。
4、必须依法设立
我国事业单位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组织,其成立的程序规则基本上等同于国家机关,其法人资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规定,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后取得;不需办理登记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资格。
5、必须是由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举办
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一)事业单位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市场机制本身的自利和自发特性将产生溢出效应和公共物品选择的无效率,因此,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解决溢出效应,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效率、平等和稳定。政府在履行这种职能时一是通过宏观调控,有目的地引导企业在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关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二是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成立实体,具体实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三是通过政策和法律,引导和鼓励民间及社会的力量投身于公共服务事业。在我国,事业单位就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而成立的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实体。其职能一是从事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活动;二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
1、事业单位与政府的职能区域划分
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职能划分不甚清晰,政事不分,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能交错,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社会公共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与政府职能的区别在于政府是社会公共服务事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事业单位是社会公共服务政策的具体执行者,通过事业单位的活动,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目标。
2、事业单位与企业职能区域划分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目的是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并将所获利润作为投资人的回报和分配给组织成员。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3、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能区域划分
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具有非营利性,都从事一定领域的公共服务活动,但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其为了团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产,它是政府在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补充。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1、授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中获得,而是来自于有权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主体。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教育的学位授予和职称的评定授予;食品卫生的监督等。
2、民事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依法登记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三)事业单位法律分类
在事业单位的分类上有两个标准:一是以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进行分类;二是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职能特点进行分类改革。前者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共服务的充分提供,建立有效率的公共服务业,后者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的事业单位进行不同类别的改革,以实现前者的远景目标。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1、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
传统的事业单位分类或是按照其所属部门的不同分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城市维护和其他事业单位等;或是按照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民办事业单位;或是按照预算形式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分类并不能满足和适应公共需求和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关于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观点纷纭。如:世界银行认为,在法律上区分直属事业单位和独立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可定义为直接附属于核心政府部门、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独立事业单位可定义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思危认为,应区分基本事业或非基本事业和纯公益、准公益、半公益;等等。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一要在符合中国具体情况下借鉴国际经验;二要以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边界;三要符合事业单位法律特征和职能特点。事业单位以其职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从事基础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用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性事业单位、授权协调性事业单位。
2、现有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与法律属性改变
现有事业单位按照职能可以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管理性事业单位,三类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形成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垄断,政事不分,企事不分,严重阻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应当对现有事业单位以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充分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为主旨进行改革。在清晰界定政府的社会事务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调整公共服务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第一,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和服务市场化的事业单位,应当改变其事业单位法律属性,改制为企业。在此过程中应当避免过度“市场化”,如葛延风所说的,“一些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事实上不应市场化、企业化的机构却被推向市场。这些机构在实施了企业化改制或企业化运行后,自然将营利视为主要目标,本身应具有的公益目标则大都被放弃,一些机构甚至不惜采取损害社会公益目标的手段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最终使政府职能和国家目标受到影响。”
第二,对于以行政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还原和授权;应当由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权,还原给政府,必须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应当由法律法规明令授权。
第三,对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应该区分重点,合理界定,一是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性公共服务的力度,二是可以由社会力量组织服务的,应转为非营利机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应认识到民间和社会力量只能是政府作用的补充,从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看,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领域也大都集中在文化、非义务教育、医疗、慈善、宗教以及部分边缘性科学研究领域。而那些公益性很强、产品或服务涉及国家长期利益或大多数公众基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卫生防疫以及公众基本医疗服务等,仍采取政府直接组织方式。”(葛延风)
(四)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与组织运行方式
现行的事业单位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深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虽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职能也有别于国家机关,但长期以来在组织的运行方式上基本等同于国家机关,如单位的行政级别、人事制度安排、内部机构设置、福利待遇等。而由于事业单位所从事的活动领域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其人员的组成具有明显的专业和职业特征,因此,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并不能有效促进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同程度挫伤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单位改革应当在宏观调整的前提下,解决微观的运行机制问题: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内部管理制度与组织运行方式,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良好的治理模式。如,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法律体系的框架
(一)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缺失
随着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强,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共服务事业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一是法律规定滞后,现实的运作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二是已有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境有差异,形成法律规定钳制;三是现有法律相互间的冲突,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四是立法中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定位模糊,难以形成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效率。如:
第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牵涉到主体法律属性的变迁,按照分类改革,一是重新确立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二是转制为企业;三是转制为非营利机构。目前关于事业单位的法律规定,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律效力上都无法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过程中,多是根据政府的政策并比照国有企业的改制法律,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的法律适用包括了两个阶段:事业单位如何转为企业的法律适用和转为企业后法律的适用。第一阶段的缺失,为事业单位改制后留下法律隐患;事业单位转制为非营利机构,法律适用更是空白。
第二,在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强,政府职能的转变,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践要求,或需要修改,或需要废止。
第三,事业单位改革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如公共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事业单位改革成败。
(二)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结构
1、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
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公共服务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和公共服务主体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法、非营利机构组织管理法。通过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明确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组织的内涵、宗旨、权利义务、内部机构的设置、设立、变更、终止的情境及程序等。
2、公共服务运行法
公共服务运行法是调整在实施公共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税收法等,通过公共服务运行法,赋予不同类别的公共服务组织不同的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等。
3、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
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是调整在监督公共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是“政府不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而在于保证公共服务被提供”,通过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明确监督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主要职责等,保证公共服务提供充分有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博士后工作站)
参考资料: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3/3918256.html
E. 下列事业单位哪个好(县级)
1.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在工会系统工作比较轻松,但是比较边缘,升迁潜力不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更是一个边缘机构,在人事上地位比较低。
2.住建局建设市场稽查大队
这个可能需要往外跑,但是也不会特别累,肯定是有点好处可捞,住建系统现在压力很大,很重要,升迁潜力稍微大一点。
3.计生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这个也可能需要去调查,比较辛苦,其实没多少油水,当然也可能就让你坐办公室,但是你是年轻人,没准让你干什么。没见一个领导是计生局升上来的,这个升迁潜力也不大。。
4.水利局水资源办公室
这个比较好,虽然没准让你去下面调研,但正可以借此机会深入实地地旅游旅游,比一般旅游强多了,当然肯定还是让你以坐办公室为主,但水利系统虽然也是冷衙门,但事情比较多,国家现在正在大规模建设水利,这是一个长期全面的工程,哪谁不就是水利系统的吗?这个和你的专业也比较对口。。
F. 我今年30岁,在稳定的事业单位工作没发展,被领导恶意边缘化,该不该换工作
你就老老实实当老师。
英语培训你认为是好的,为什么呢?如果你拥有一个品牌的时候,老板是愿意的,那还好说,如果我们放弃现在的职位给人们的私人训练课程的时候,老师是没有必要的!
单位的地位关键看自己没有结果,和同事之间的关系,以及人际交往能力。
G.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中选择什么好
一、组织招考部门的差别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而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组织举行。
二、考试内容方面的差别
公务员考试分为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而事业单位虽说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但少数地区只考笔试。 公务员的考试内容的难度比事业单位较大一些,公务员笔试内容一般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而事业单位笔试内容要就岗位而言,教育类笔试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卫生类考医疗卫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等。综合类岗位考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
三、日常工作性质的差别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而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四、薪资发放方面的差别
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而 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的工资形式有三种:全额国家财政拨款,差额的,国家只管编制和政策的。
五、保险福利的方面差别
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
目前在事业单位、公务员改革的大背景下,两者在福利待遇方面将会在之间缩小差距。但目前来说两者仍是就业首选。
H. 事业单位福利待遇通常有哪些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福利待遇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8)边缘事业单位有哪些扩展阅读:
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以前的财务规定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2、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3、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I. 事业单位的三个类型
1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我国目前才用的是注册资本金实收制,即投资者申请的注册资本金需要一次或分几次全额缴付
2中国的社团一般具有非盈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组织特征。社团与政府组织、非正式组织或自然群体有着明显的区别。社团可依其性质分为政治性、经济性、科技、军事、外交、文化体育、健康卫生及宗教团体等;依其成员间的联系纽带分为生理、社会、精神物质以及由个体所属组织功能等方面因素结成的四类团体;亦可依其民间性程度分为官办、民办、半官办3类。社团的结成基于两方面的社会需要,一是基于成员的需要,执行为成员谋取利益的服务职能;二是基于政府的需要,履行服从国家利益的管理职能。其社会功能包括:满足其成员发展的需要,包括知识技能的增长、社会交往、社会承认以及获得新的发展途径等;维护成员权益,包括对个人利益及群体利益的维护;参政议政;政府助手,担负着对各自社会成分的管理职能;经济参与,承担经济信息的沟通、开展生产活动、参与市场活动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事业单位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pubilic service unit”�公共服务机构�。而究竟如何定义“事业单位”,众说纷纭。在国外,类似于事业单位的机构,或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GO);或相对于企业而言,称之为“非营利机构”�NPO�。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几经变迁。
笔者认为,对于事业单位的定义一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要求;二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对人民的责任,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事业单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而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
1、必须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主要体现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如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等单位,主要是满足社会的精神文化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但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任何营利性的经济活动,只是这种营利的目的不在于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2、初始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从资金来源而言,包括了国有资产,社会募捐,私人投资,而事业单位资产的初始来源是国有资产。
3、必须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涉及的领域:一是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经济运行良性循环的要求,可以较政府与企业更能降低交易协调成本;三是并非政府专属,以及虽然不属于政府范围,但企业做不好做不了又不愿做。
4、必须依法设立
我国事业单位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组织,其成立的程序规则基本上等同于国家机关,其法人资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规定,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后取得;不需办理登记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资格。
5、必须是由国家机构和其他组织举办
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一)事业单位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市场机制本身的自利和自发特性将产生溢出效应和公共物品选择的无效率,因此,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解决溢出效应,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效率、平等和稳定。政府在履行这种职能时一是通过宏观调控,有目的地引导企业在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同时,关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二是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成立实体,具体实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三是通过政策和法律,引导和鼓励民间及社会的力量投身于公共服务事业。在我国,事业单位就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而成立的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实体。其职能一是从事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活动;二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
1、事业单位与政府的职能区域划分
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职能划分不甚清晰,政事不分,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能交错,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社会公共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与政府职能的区别在于政府是社会公共服务事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事业单位是社会公共服务政策的具体执行者,通过事业单位的活动,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目标。
2、事业单位与企业职能区域划分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目的是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并将所获利润作为投资人的回报和分配给组织成员。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3、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能区域划分
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具有非营利性,都从事一定领域的公共服务活动,但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其为了团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产,它是政府在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补充。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1、授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中获得,而是来自于有权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主体。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教育的学位授予和职称的评定授予;食品卫生的监督等。
2、民事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依法登记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三)事业单位法律分类
在事业单位的分类上有两个标准:一是以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进行分类;二是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职能特点进行分类改革。前者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共服务的充分提供,建立有效率的公共服务业,后者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的事业单位进行不同类别的改革,以实现前者的远景目标。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1、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
传统的事业单位分类或是按照其所属部门的不同分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城市维护和其他事业单位等;或是按照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民办事业单位;或是按照预算形式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分类并不能满足和适应公共需求和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关于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观点纷纭。如:世界银行认为,在法律上区分直属事业单位和独立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可定义为直接附属于核心政府部门、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独立事业单位可定义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思危认为,应区分基本事业或非基本事业和纯公益、准公益、半公益;等等。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的基本分类一要在符合中国具体情况下借鉴国际经验;二要以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边界;三要符合事业单位法律特征和职能特点。事业单位以其职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从事基础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用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性事业单位、授权协调性事业单位。
2、现有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与法律属性改变
现有事业单位按照职能可以划分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管理性事业单位,三类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形成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垄断,政事不分,企事不分,严重阻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应当对现有事业单位以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充分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为主旨进行改革。在清晰界定政府的社会事务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调整公共服务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第一,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和服务市场化的事业单位,应当改变其事业单位法律属性,改制为企业。在此过程中应当避免过度“市场化”,如葛延风所说的,“一些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事实上不应市场化、企业化的机构却被推向市场。这些机构在实施了企业化改制或企业化运行后,自然将营利视为主要目标,本身应具有的公益目标则大都被放弃,一些机构甚至不惜采取损害社会公益目标的手段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最终使政府职能和国家目标受到影响。”
第二,对于以行政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还原和授权;应当由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权,还原给政府,必须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应当由法律法规明令授权。
第三,对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应该区分重点,合理界定,一是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性公共服务的力度,二是可以由社会力量组织服务的,应转为非营利机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应认识到民间和社会力量只能是政府作用的补充,从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看,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领域也大都集中在文化、非义务教育、医疗、慈善、宗教以及部分边缘性科学研究领域。而那些公益性很强、产品或服务涉及国家长期利益或大多数公众基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卫生防疫以及公众基本医疗服务等,仍采取政府直接组织方式。”(葛延风)
(四)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与组织运行方式
现行的事业单位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深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虽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职能也有别于国家机关,但长期以来在组织的运行方式上基本等同于国家机关,如单位的行政级别、人事制度安排、内部机构设置、福利待遇等。而由于事业单位所从事的活动领域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其人员的组成具有明显的专业和职业特征,因此,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并不能有效促进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同程度挫伤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单位改革应当在宏观调整的前提下,解决微观的运行机制问题: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内部管理制度与组织运行方式,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良好的治理模式。如,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法律体系的框架
(一)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缺失
随着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强,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共服务事业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一是法律规定滞后,现实的运作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二是已有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境有差异,形成法律规定钳制;三是现有法律相互间的冲突,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四是立法中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定位模糊,难以形成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效率。如:
第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牵涉到主体法律属性的变迁,按照分类改革,一是重新确立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二是转制为企业;三是转制为非营利机构。目前关于事业单位的法律规定,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律效力上都无法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过程中,多是根据政府的政策并比照国有企业的改制法律,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的法律适用包括了两个阶段:事业单位如何转为企业的法律适用和转为企业后法律的适用。第一阶段的缺失,为事业单位改制后留下法律隐患;事业单位转制为非营利机构,法律适用更是空白。
第二,在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等,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强,政府职能的转变,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践要求,或需要修改,或需要废止。
第三,事业单位改革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如公共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事业单位改革成败。
(二)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结构
1、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
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公共服务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和公共服务主体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法、非营利机构组织管理法。通过公共服务组织管理法,明确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组织的内涵、宗旨、权利义务、内部机构的设置、设立、变更、终止的情境及程序等。
2、公共服务运行法
公共服务运行法是调整在实施公共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税收法等,通过公共服务运行法,赋予不同类别的公共服务组织不同的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等。
3、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
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是调整在监督公共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是“政府不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而在于保证公共服务被提供”,通过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明确监督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主要职责等,保证公共服务提供充分有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J. 事业单位派遣制工作人员怎么样
事业单位的派遣制工作人员到底是怎样的情况?事业单位所聘用的人员实行派遣制管理,不纳入事业编制。 我们这建设局招人,可能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关系,这样工作地点是建设局吗?有没有前途?待遇怎么样?说白了就是要不要去! 派遣聘用人员属于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地点在建设局,但工作一旦完成,还需要回到人力资源部门。前途看你自己怎么看,缺乏主动性,建议可以报考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或公务员。派遣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参照区属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工资标准发放;“五险一金”按你所在地区企业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