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仲裁委员会是事业单位吗
法律分析:是的。仲裁分为经济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前者从法律上界定是一种社会团体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实践中作为事业编制单位财政拨款,并未实现自收自支。各地的情况略有不同。后者则是行使行政职能的专门行政机构,当然的财政拨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Ⅱ 请问各位法律大侠们,,关于是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怎么样
......首先~~
是什么仲裁委员会?
哪个市?
市要分县级 地级的~~
下面的各个委员会自然也是要分级别的啊~
还有~骗子如今这么多~~
呵呵~
我曾经看到在警察面前冒充政法委工作人员的~~自称有枪的骗子呢~
楼上那位说也有点意思~
如果是真的话~那里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事业编~但是不见得是公务员~
或者明确的说一般不是公务员~
比如劳动仲裁的那些就大多不是~
Ⅲ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如何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
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Ⅳ 仲裁委员的秘书部的工作人员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吗
仲裁委员的秘书部工作人员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吗?仲裁委员这块的话,应该是属于嗯,劳动局仲裁委员科应该是属于行政机关
Ⅳ 仲裁委员会是什么编制
法律分析:仲裁委员会并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属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Ⅵ 仲裁委是政府部门还是事业单位主要工作是什么
仲裁委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事业单位,是特殊的团体组织,主要工作是:调解、仲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由人社局、工会、工商联合会三方协调处理。仲裁委下设仲裁委办公室,常设在人社局的劳动仲裁科(股)。仲裁委办公室人员一般为人社局劳动仲裁科工作人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Ⅶ 劳动仲裁委是什么性质的机构,里面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吗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里面的工作人员不都是公务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是事业编还是行政编有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为仲裁院或仲裁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具体什么编制,不一定!
大部分都是事业编制或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