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没有能力缴税欠税怎么处理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专人催报催缴。二是建立动态监控制度,避免新欠。由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工作对企业发票使用量、经营状况等因素做出判断,多方联动,以严格的管理措施避免欠税的发生。三是责任落实到人,清理陈欠。对不能按时入库的税款,将清欠责任落实到人,加大考核力度,多方协调予以清理。四是管理与教育并举,压缩陈欠。对陈欠税款金额较大的纳税人,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准确掌握企业经营信息和财务管理情况;对有可能组织税款入库的企业,通过约谈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强化政策宣传教育,责令制定还款计划等措施,定时督促企业入库所欠税款。对于欠税达到一定时限的,通过外网予以通报。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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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企业欠税,税务机关怎样清理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专人催报催缴。二是建立动态监控制度,避免新欠。由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工作对企业发票使用量、经营状况等因素做出判断,多方联动,以严格的管理措施避免欠税的发生。三是责任落实到人,清理陈欠。对不能按时入库的税款,将清欠责任落实到人,加大考核力度,多方协调予以清理。四是管理与教育并举,压缩陈欠。对陈欠税款金额较大的纳税人,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准确掌握企业经营信息和财务管理情况;对有可能组织税款入库的企业,通过约谈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强化政策宣传教育,责令制定还款计划等措施,定时督促企业入库所欠税款。对于欠税达到一定时限的,通过外网予以通报。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Ⅲ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和涉嫌犯罪的应当怎样处理
(2012年6月6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三)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第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Ⅳ 行政事业单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门有权处罚吗
有。当地税务部门可以上门稽核,对于欠税的部分,除了补缴和滞纳金以外,还可以进行罚款。但是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并不会主动的“招惹”当地的机关事业单位
Ⅳ 税务局对追缴欠税的措施
法律分析:税务局对追缴欠税的措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税务机关追讨欠款的主要方法是征收滞纳金。
精细,停止出口执行滞纳金和罚款是常用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任何手段,没有欠税,还没有达到非法阶段,没有资格执行或阻止退出,加收滞纳金,罚款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任何手段,没有欠税,还没有达到非法阶段,没有资格执行或阻止退出,加上滞纳金,精细,停止出执行滞纳金和罚款是常见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任何手段,没有欠税,还没有达到非法阶段,没有资格执行或阻止退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Ⅵ 被单位多扣税应该怎么处理
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