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
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行政事业单位运用什么法扩展阅读:
2015年12月23日,财政部以财资〔2015〕9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分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夯实基础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条。
2. 事业单位的有编制的参照什么法律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事业编制分三种,一种是财政全额拨款,一种是差额拨款,另外一种是自收自支。
公务员是行政编,参公和事业单位是事业编,但公务员与参公待遇是一样的,事业编与前两者在身份与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3. 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方法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方法主要有3方面
1,财政杠杆,国家一般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非积极的财政政策二种: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国有货币资金在我国社会经济和市场领域的投放量和保有量,促进国有资金的流通速度,增加社会购买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加快增长。国家采取非积极的财政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势头过热,经济领域呈现物价指数过高,货币贬值,通货膨胀以及财政赤字过大等问题出现,避免经济出现大的波动,从而影响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不论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或者是非积极的财政政策,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2,税务杠杆,国家采用税务经济杠杆,一般是为了达到调节国民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领域里的占有比重和份额,强化和减弱国库资金入库率,从而达到调节国民经济的目的。 ,
3,金融杠杆,由于金融行业是经济运行和资金运作的重要管理环节,所以,金融领域运行的安全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金融杠杆的运用,除了发行货币,调整货币资金在社会和市场中的流通量以外,在目前世界经济竞争激烈,金融贸易国际化的状态下,应当强化金融行业经营效益,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和贷款,提高金融资产的良好性和有效性,适应WT0和国际贸易金融市场规则,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的运作质量和竞争力。确保我国金融业的运行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而确保我国国民经济运行安全和国家安全。,
4. 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在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应用有哪些
管理会计指的是会计人员采用专业手段和方法,通过对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辅助管理者进行决策以及对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规划,具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应的职能。
管理会计的内容
(1)规划与决策
会计人员在对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数据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决策带来的经济效果进行评价,给管理人员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
(2)控制与业绩评价
管理会计在事前对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生产活动进行全面预算,达到控制成本的作用,保证各个环节的有序进行。
加强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应用:
1、在战略形成阶段进行整合
在企业的战略形成阶段,相关部门需要对企业的内外环境和竞争对手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的战略模式。在这个阶段进行整合,往往能够为管理者制定企业战略提供准确的数据。
2、在战略策划阶段进行整合
在完成企业战略形成阶段之后,接下来就是对企业战略进行策划。在这个阶段,需要将全面预算、平衡计分卡和经济增加值搭配使用。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战略策划才能更加契合企业的实际。
3、在战略执行阶段进行整合
在战略执行阶段,全面预算已经不能够满足战略执行的要求,于是,需要将其与平衡计分卡和作业成本法相整合,这样便可以改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流程,对成本进行有效管理,避免了不必要的支出。
5. 单项选择题在我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的记账方法是( )。
单项选择题在我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的记账方法是( C. 借贷记账法)。
《会计基础》书p4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准则》也要求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我认为选C请写出你的见解,——你的理解完全正确。
A. 单式记账法——现在在我国基本不用了
B. 增减记账法 ——我国独创,原用于商贸企业,现已废止
C. 借贷记账法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选择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D. 收付记账法——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选择采用收付记账法记账,但是企业不能用
6. 事业单位拥有行政执法权是依据什么法律
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
事业组织的行政处罚权:
1996年10日1日起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权的授权实施与委托实施。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 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6)行政事业单位运用什么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 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 动。
行政执法权:作为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内的国 家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管理权的统称,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参公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其员工也拥有行政执法权。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参公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 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由上可知:参公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政府系统事业 单位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度;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 二是使用事业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
3、对于参公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二个比较容易掌握,但第一个则非常原则,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 体包括什么,没有正式的解释。何为行政管理,也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掌握。由于各地情况 的不同,国家也不可能将管理微观到如此程度。
7. 劳动合同法适不适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
劳动合同法适用行政事业单位的,但不是编制的劳动者,那么事业单位不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8. 行政事业单位用什么会计记账法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记账流程为:(1)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2)根据有关现金出纳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据以编制记账凭证;(3)根据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总账;或者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并据以登记总账;(4)根据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5)现金日记账、明细账、总账核对,再根据总账和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总账科目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是按照核算需要来设置的。总账科目是设置总账账户的依据,明细科目是设置明细账户的依据。总账科目是明细科目的综合,它对明细科目起控制作用;明细科目是总账科目的详细分类,是总账科目的具体说明,它对总账科目起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