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乡镇改革后行政与事业编制如何划分
乡镇的党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设置了行政机构,其中包括一些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相关的机关办公室,以及纪委武装部等,整体都是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公务员身份,除此之外的就是一些相关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就是对应的事业编制。1、变化比较大的单位:主要是新成立的一些机构,和职能变化较大的机构,对应乡镇要有职能承接,事业单位变化较大,新成立的比如应急管理,变化较大的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要么将职能从原来的站所中剥离出来,单独成立对应事业单位;要么随县上部门职能调整,乡镇站所职能进行调整、合并。
2、变化较小或者没有变化的单位:乡镇的社会事务中心、经济事务中心、公共卫生中心、财政所等站所,在前几年的机构改革中,已经基本改革到位,承担的职能也比较稳定,或者只是在内部分工进行调整。比如社会事务中心、经济事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等,承担的职能侧重点不断调整,工作重心有所变化,但总体原则不变,单位性质不变。3、乡镇事业单位变化,机构、编制性质不变,个人身份不变:虽然几经变化,机构名称、规格、职能、隶属关系等都发生了变化,但事业单位属性没有变,个人身份和工资待遇大体不变,事业编制性质不变。原来的事业单位,依然是事业单位,随着参公事业单位的改革,更没有了参公的可能性。事业编制依然是事业编制,也没有更多的行政编制进行置换,倒是以前正式职工和退役军人中使用差额、自收自支编制的,会置换成全额事业编制。
㈡ 差额事业编是什么意思
差额事业编制是指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
为了区别其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专门设置了“差额事业编制”,作为事业编制的一个统计分类,严格管理。事业编制按照财政供给方式,分为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三类,从目前的机构编制改革实际来看,自收自支类要全面撤销,差额保留但要大幅度缩小。
(2)事业编置换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差额编制人员的发展道路选择:
差额事业单位改革之后,因为剥离了生产经营类职能,成为完完全全的公益服务机构,因此,其使用的差额事业编制,也随之置换为全额事业编制,体现机构、职能、编制、岗位、人员“五统一”。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来的差额事业单位人员,根据职能划转,整合到相应的事业机构。原来的自收自支职能和自收自支人员则随着改企转型,自主择业。
㈢ 乡镇换届事业编转任条件
法律分析:一、提拔转岗
提拔到事业副处以上领导职务,转岗行政机关置换身份。
领导职务的提拔转任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这种要通过提拔实现转换编制的方式,对于基层的大多数事业编制人员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
二、调任
科级以下只能通过调任方式解决。事业单位调任行政机关,是有政策依据的。
《公务员法》在修订之前,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修订之后,新《公务员法》对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在具体操作中,事业编调行政,必须具备几项硬性条件:有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有空编;取得事业副科(管理岗位8级)。
除此之外,根据有关地方规定,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历要求。按照规定,调入市级以上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县(市、区)级以下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要求。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调任市级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调任县(市、区)级以下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专业技术人员调任。专技人员调入市级以上机关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职称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入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职称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入县区以下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具有中级职称2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职。
4、管理岗位人员调任。在事业单位取得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同等调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三、换届选举
对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在乡镇事业单位正职任职三年,可参加乡镇换届选举,选上了副镇长就可转公务员。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㈣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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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㈤ 事业编制可以有几种途径转为行政编
事业编转行政的方式
一是调任。通过调任的形式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是公选。各地有行政职务空缺,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可以报名,通过笔试、演讲等方式进入组织考察视线,即可调入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置换为行政编制。
三是换届。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可以通过换届选举的方式进入乡镇领导班子,转为公务员身份。参加换届选举的事业编制人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必须有乡镇工作履历,且任职满四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
㈥ 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是否等于买断工龄
主要看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身份转换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等于是买断工龄,否则就不是:
1、改制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是买断了工龄。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等于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在改制后的企业重新入职,工龄也就不能接续了。
2、改制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没有买断工龄。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只是法律上变更劳动关系,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主要依据是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部分第(四)项: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公组织从业期间连续工龄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现单位核对并加盖公章;
2、工资册或其他工资相关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从业期间首月、每年上下半年及离开单位当月各一张);
3、单位要求确定其连续工龄的函(根据行政介绍信写明正式入编时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学习工作简历);
4、在市外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一份;
5、村干部需提供上级党委(政府)出具的村干部任职材料;
6、自主创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从业,需提供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㈦ 事业单位编制如何过渡为公务员有什么方式
事业单位编制的在职人员要过渡成为公务员身份人员,有三种途径和方法:
1、参加公务员考试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一年至少有两次机会即国考、省考,考上了身份自然转变。当然前提是要跟原单位做好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关系,才能被新单位录用。
2、单位性质变化
这种事情是可遇不可求的,很多行政单位下属的二级单位是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单位,编制可能不一样,举个例子,某市财政局是行政单位,公务员序列,但财政局下属的国库支出中心就是事业单位。有时候这种下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领导要求,性质会变,由事业单位变为行政单位,那原事业人员就自动转为行政编制了。这种机会少之又少,一般发生在一些下属二级单位比较多的机关,如党委政府、财政、公安、法院之类的单位。这就看运气了。
3、职位改善
在一些地方有规定,事业编人员职级上升到一定程度可以转变为公务员,比如说县一级机关如果事业编管理岗升职到副科,身份可以转成公务员,市一级机关事业编管理岗升职到副处,身份可以转为公务员。这种身份转变是地方政策,主要看你所在的地方有没有此类政策了,即使有,快的话你在岗位上也得奋斗个十年八载,难度很大!
㈧ 县级事业编制置换行政编制比例要求
比例要求为3:2。
事业编和行政编置换比例为3:2,即每用30个事业编可以置换出20个行政编,同时还实现编制压缩33%,理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责。置换需要两种情况一方面是单位编制性质发生变化,职工的编制也随之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是个人通过努力,调整工作岗位,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为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
㈨ 事业编制怎么转公务员编制要怎么转
一般事业编制人员转务员,最直接的方式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这可能是年轻的事业编制人员可以考虑的最快速、最有效的途径。
但是对于很多年龄偏大、工龄较长的事业编制人员,考试这条路已经很难走得通,那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转务员?
提拔转岗
提拔到事业副处以上领导职务,转岗行政机关置换身份。
领导职务的提拔转任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这种要通过提拔实现转换编制的方式,对于基层的大多数事业编制人员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那么普通的基层事业编制人员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编制转换呢?
调任
科级以下只能通过调任方式解决。事业单位调任行政机关,是有政策依据的。
《公务员法》在修订之前,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修订之后,新《公务员法》对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新旧《公务员法》都非常明确,国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的方式,调到行政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即可转换身份成为公务员。
在具体操作中,事业编调行政,必须具备几项硬性条件:
有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有空编;
取得事业副科(管理岗位8级)。
除此之外,根据有关地方规定,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历要求。按照规定,调入市级以上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县(市、区)级以下机关任职的,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要求。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调任市级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调任县(市、区)级以下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专业技术人员调任。专技人员调入市级以上机关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职称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入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聘任副高职称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职称;调入县区以下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拟调任人员应当具有中级职称2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职。
4、管理岗位人员调任。在事业单位取得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同等调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换届选举
对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在乡镇事业单位正职任职三年,可参加乡镇换届选举,选上了副镇长就可转公务员。
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事业人员才可以调到行政机关变为公务员。但这也只是前置条件,在实际中,具备这样条件的人不在少数,但很少人能通过这种方式转务员,原因在于事业人员基数太大,行政编制紧缺。
尤其是在基层,相比起从事业单位“空降”而来的领导,公务员更容易接受行政编制内部人员的提拔,而且在手续上,事业人员调任的手续要更加繁琐,相关部门承担的压力也很大,所以现实中只有少数人能通过这种途径实现编制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