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社部和财政部2018年底发布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麻城市什么时候执行
双规制继续要下去
Ⅱ 事业单位改革后工作人员该怎么办
根据过往的经验,一般都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首先,这些会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还有过往的经验,进行不同的安排,比如老龄员工可能会提前退休,能力不足的员工会被辞退。
最近这几年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制,很多有编制的人员变成了普通的干部和企业人员,并且在这些改组改制的过程下工作究竟该如何走向也是一个大问题,根据以前买断工龄的经验来看,很大部分企制,具体的政策得看公司的类型和当地的批文,无论怎样变动,下属的机构和工作的内容性质肯定是会发生变动的,并且有部分员工会因为工作能力不足,或者是岗位的撤销而失去原来的岗位和原有的职业。
Ⅲ 事业单位改为民营企业土地改归谁有
转企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支持的主要情况
1.政府积极推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改制为企业
1985年3月,国家首先对科技体制进行改革,改变过多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与教育、生产相脱节,以及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在这一改革中,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有的并入企业,有的转制为科研生产型经济实体或与企业联合的技术开发机构。国家围绕发挥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目标,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事业单位转企、实行灵活的人事制度、工资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政策措施。
党的十四大从党政机构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的高度提出了政事分开的事业单位改革思路。1993年,党中央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事业单位按照经费的不同来源分为三类:一是经费自收自支的,享受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实行企业化管理;二是由国家实行差额补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适当放活;三是国家全额拨款的,其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国家相应制定了对自收自支和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搞活的支持性政策,促进部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管理。199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文件中提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两个方向,其中之一即为“能改为企业的要改为企业”,科技领域率先开始探索转企改制的探索。200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不同类型、分属不同部门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2000年10月,中央20个行业部局或大型公司,376个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阶段任务基本完成。随后,文化领域成为转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领域。2005年12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在总结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始将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由试点阶段转为向面上逐步推开的阶段。
2.政府对转企单位提供具体政策支持
第一,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指出:对于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在职职工,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在人员分流安置中,重点和难点是对于提前离岗人员的补偿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特别对转企改制过程中经批准撤销出版社工作人员分流安置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出版社撤销后,其工作人员由主管主办单位优先考虑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妥善安置;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由主管主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支付经济补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对转企改制的职工赋予了更大的灵活度:对于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改企单位要安置好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第二,社会保障政策。现行关于转企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最为详细: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维持原国家规定(即“老人老办法”);对于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即“新人新办法”);重点也是难点的是关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的问题)。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的问题是事业单位转企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改革中,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采取了这样的补偿办法:在5年过渡期内,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比例逐年递减(5年分别为90%、70%、50%、30%、10%),最终过渡到企业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上海对于因改革可能使事业单位员工损失的那部分养老金,计划通过增加“职业年金”缴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弥补。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并规定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三,资产管理政策。由于事业单位所具有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在转企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既要做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又使公共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并能够为促进转企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支持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也很重要。相关文件都对转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如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而对于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改制后,土地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批准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则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资产评估后以作价出资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在地方改革实践中则有更多变通性的优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办公用房属于原主管部门并免费提供转企单位使用的,在三年过渡期内继续让其免费使用;属于租赁关系的,过渡期内维持现有租赁价格不变。
第四,财政税收政策。在财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并规定为确保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在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规定执行期限内(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在分类改革试点省市的转企事业单位改革中,在支持性政策出台方面都参照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当地财政税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尝试。
上述关于人员分流安置、社会保障、资产管理、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是转企事业单位改革支持性政策的主要构成部分,在进行行业改革和试点省市分类改革的具体实践中,相关的支持性政策还涉及到收入分配、融资投资、资源业务等诸多方面。总体而言,这些关于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支持性政策包括两大类:其一,着眼于减少转企改制中的阻力因素。主要是为了理顺改制单位职工的利益关系,对因为转企改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必要的利益补偿,以调动他们参与改制的积极性,涉及到人员分流安置、收入分配调整、社会保障补偿等各个方面;其二,着眼于提升转企改制后的发展能力。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并不是为了甩包袱减负担,而是为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因此,必须对转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能力给予一定的培养,通过资产管理、财政税收、投资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能够使其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发挥作用。
Ⅳ 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的去向有新的文件吗
您好!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去向没有新文件。以安徽省合肥市为例,具体情况如下:
离退休人员
2002年12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时间,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可参照2002年12月31日前正式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此间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增资部分,不纳入计算退休费基数,按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增加退休费,由社保机构审核发放。
已完成改制转企(含关闭、撤销)的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调整,以及提前退休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后退休费的增加,人事部门不再审批,由社保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办理。
提前退休人员
凡确定为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职工,2004年6月30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周年内且工龄满20周年;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有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合肥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日期按2002年12月31日执行。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从2002年12月31日到2004年6月30日止,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增资部分,不纳入计算退休费基数,可按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增加退休费,并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实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不再执行。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核定的退休费标准发放退休费,此后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整退休费的有关政策。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年龄前不缴纳退休费调整年增资150元的规定;其提前退休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免于征缴,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比例计提至退休年龄时保险金总额,一次性缴纳给社保机构。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符合按工人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合肥市人事局审批。其退休费按事业单位同等工人标准重新核定: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就近就低套入高级工岗位工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正科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中级工岗位工资标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普工岗位工资标准。
身份置换职工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身份置换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政策统一计算至2002年12月31日的本人档案工资。2001年12月31日至2004年6月30日前,按国家、省、市的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实际档案工资,可按新的工资标准增发。补偿金标准工龄1年发给1个月档案工资,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事业单位改制成新体企业后,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身份置换,其养老保险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参加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自费参保手续。今后,选择参加事业单位自费续保手续的身份置换职工到企业再就业的,其聘用期间享受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与自费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仍由个人自费补齐。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关闭、撤销后,身份置换职工再就业工作纳入国企改革职工下岗再就业统一管理,享受国企下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改制转企事业单位转为新体企业的,原在职事业单位身份置换职工重新聘用率原则上不低于70%,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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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黄冈的发展前景以后会怎么样
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宣布将实施“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总共涉及58个重大事项,91个重大项目,总投资1.3万亿元。据省发改委介绍,“十大战略性举措”,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总基调,重点谋划纳入了一批具有绿色发展特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对不能体现绿色发展主题的一般性项目没有纳入。在重大项目的选择上,确保科技高度、投资强度、绿色程度、产业链长度、项目深度“五度”的标准,增强我省产业和区域竞争力。以黄冈新型建材产业园为例,一个园区上千亩的土地上,集约化了不少于十数家的绿色建材制造上下游企业,其中既有行业龙头单位,也有高量产企业,也有技术前端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高度互补,市场也交错融合,这种企业间形成的航母式集群,其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是一般单个企业不可比拟的,甚至可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标准和定价权。黄冈新型建材产业园创建之初,就决定跟着国家改革的大趋势,只有顺势而为方能大显身手,这样的建园理念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认可,给予了高度的支持和鼓励。
Ⅵ 在事业单位工作,现改革,是走管理 好,还是走技术好,本身是专业人员!
现在企事业单位都需要综合性人才,所以,你既然是专业人员,技术方面要别管理的强多了,这样,你再学点管理,你的优势就出来了,毕竟技术不好学,还要看人家愿不愿教你,所你你很有优势,努力吧,加油!
Ⅶ 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走向如何请讨论
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在事业单位改革将是集中采购,以避免更多政府人员灰色收入的出现,保证纳税人的利益。企事业单位采购人以及企业采购当前报考采购师的人数正在逐年上升,咨询采购师王浩进行详细解答
Ⅷ 2001年机构改革两员一岗规定什么待遇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5
Ⅸ 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改革能成功吗有合理性吗
这个不好说,绩效工资个人有个人的看法,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关键是当地经济、单位人员多少等等,个人感觉还是能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