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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社会事业项目改为备案

发布时间:2022-07-28 10:21:21

❶ 哪些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❷ 公司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它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❸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94项,转为备案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含合并后转为备案的1项),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7项(由64项合并为27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6项(含部分下放9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5项,转为配套服务事项2项,新上报服务事项2项。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三、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对没有按照要求进入的单位,要向市监察局做出书面说明。四、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五、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
附件2:合并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附件3: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附件4: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6项)
附件5:备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附件6:暂停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附件7:配套服务项目目录(4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
序号单位编号事项名称审批性质设立依据确认
意见备注一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可
审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保留2内资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留3企业集团登记许可
审批《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保留4外商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保留5企业登记有关事项备案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保留6股权出质登记(初审)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管理办法》保留二市
供 销
社7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非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0日颁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留 三市 教 育 局8民办高中学校设立1.民办中职学校设立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育厅《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保留2.民办普通高中设立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保留9一类幼儿园审批许可
审批《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保留四市
档 案 局10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保留1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制度非许可审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保留12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非许可审批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保留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一条保留五市
规 划 局1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保留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保留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保留17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保留六市 体 育 局18公共体育设施和训练场所的改扩建、拆迁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省人大〔1997〕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保留19举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省人大〔2005〕第32号公告)第八条保留20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保留21体育竞赛(表演)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2000年3月18日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保留22举办非营利性健身气功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保留23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1995年第55号令),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条保留24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保留25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非许可审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9号)保留七市


局2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留八市
林 业 局27木材运输证核发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保留28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许可
审批《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保留29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许可
审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保留30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保留3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保留32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保留33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保留34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管理办法》保留35征收征用林地审批(初审)许可
审批《森林法》第十八条保留九市
人 防 办36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许可
审批《人防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十八、二十一条,《黑龙江省实施<人防法>条例》第十二条,《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条
保留37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审批许可
审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五十七条(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五条,《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省政府令第5号)
保留九市


办38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八、九条,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七、二十二、四十七、四十八条,《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保留十

城 管 局39设置户外广告经营及设施许可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保留40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外部改造许可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保留41占道设置停车场许可许可
审批齐编发〔2011〕60号文件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保留42占道经营许可(龙沙早晚市)许可
审批《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保留十
一市出入境检疫局 43口岸卫生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口岸卫生许可工作规范》保留十
二市




局4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许可
审批《草原法》第三十八条,《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保留45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审批许可
审批《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四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保留46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畜牧法》第七、二十二条,《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留47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初审)许可
审批《草原法》第二十九条,《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三十七条保留4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具许可
审批《动物防疫法》第八、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保留十
三市


局49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保留50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第三十二、三十三条,《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保留十
四市 交 通 局51公路工程项目交竣工鉴定非许可审批《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九条(交通部2005年4号令)保留52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船舶管理业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除个人内河普通货物运输)许可
审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运输货物代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个人内河普通货物运输)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53新增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许可审批制度许可
审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保留54对港口设施建设和港区陆域设置设施等行为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保留55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保留十
四市


局56危险品货物场所建设作业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保留57对通航河道内开采砂石等行为许可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保留58损坏公路路面机具及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保留59更新、砍伐路树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保留60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七、四十条保留6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保留6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大型物件和专用运输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二十五条,《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公交路发〔1995〕154号)保留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二十五条保留63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保留64道路 运输
服务 经营 许可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黑龙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三、四十一条保留配送服务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黑龙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三、四十二条保留65出租
汽车
经营
许可中心市区客运出租车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齐齐哈尔市出租车管理办法》第六条保留十四市交通局66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齐齐哈尔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保留67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黑龙江交通厅黑交发〔2013〕192号第三条第一款 保留6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二十三、二十四条保留十
五市


局6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审批《气象法》《国务院412号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保留70媒体传播气象信息备案非许可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保留7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乙(丙)级资质认定(初审)许可
审批《气象法》《国务院412号令》《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保留7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保留十
六市


局73餐饮服务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保留7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四章,《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保留75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许可
审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食药监械发〔2012〕291号)保留76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
审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保留十
七市


委77社会事业项目审批核准非许可审批《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保留78城建、公检法司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非许可审批《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保留


市 司 法 局79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批非许可审批《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十一、十二条保留十
九市


局80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审核非许可审批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的规定》保留81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许可
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保留


市无 线电 管理 处8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保留二

一市


局83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审批许可
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保留8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许可
审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第四条第二、三款,《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58号2013年11月27日)保留8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许可
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保留8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许可
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保留8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审批许可
审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第三条,《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58号2013年11月27日)
保留二

一市安监局88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许可
审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第三条《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58号2013年11月27日)保留89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非许可审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2004年12月28日保留90工、商贸、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非许可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0年11月3日)保留9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非许可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2010年1月30日)保留92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非许可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黑龙江省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黑安监发〔2009〕41号),《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58号)保留9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非许可审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2012年3月6日)保留9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非许可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2012年4月27日)保留9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许可
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保留9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审核非许可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2012年4月27日)保留97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核非许可审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2009年7月1日)保留二

二市


局98工农产品价格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保留99经营性收费价格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保留100行政事业收费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保留101收费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保留二

三市


局10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十、十一条 保留10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保留二

三市


局104排污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保留105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非许可审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10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保留107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六、十七、二十四条,《关于委托哈尔滨市等十二市(地)环境保护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的函》保留108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保留109危险废物向异地转移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保留110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保留二十四市


局11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许可
审批《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第七条保留11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许可
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保留11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许可
审批《国务院

❹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1.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主要是从项目投资主体上来区分。以前的项目,不管是政府投资的,还是企业投资的,都是审批制,这样严重影响了审批效率。

  2.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3.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4.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力。现在,为提高企业的自主能力,让企业更多的享受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利和承担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今后,由企业投资的项目就可以实行核准和备案制了。

  5.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应用领域不同

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1、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2、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4、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6、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

7、党委、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❺ 审批制和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

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三,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❻ 哪些项目是需要发改委批的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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