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共事业的基本特征
公共事业的基本特征:
公共事业单位存在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有力推动了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综合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保障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
公共事业单位仪器技术和人力资源为公众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或者产品,他需要消耗资源,而这些资源是由国家提供的。
公共事业简介:
公共事业是指负责维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事业。公共事业处在自然垄断之下,可能是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私营的则会被行政法规所监督。一般所说公用事业包括电力、供水、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燃气供应、交通、通讯等。
❷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特许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某项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实行共享。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
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政府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价格、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向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稳定的产品与服务,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的投资和经营风险。第九条社会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有权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公众提出的意见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报告,组织代表视察、调查等形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情况的监督。第二章特许经营许可第十一条下列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
(二)公共交通;
(三)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路面保洁;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污水、垃圾处理;
(六)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决定。
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供水项目是否实施特许经营及其实施时间,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第一款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有专家、企业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其中社会公众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三条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净资产收益、投资收益、成本收益、价格和收费标准测算及调整;
(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的范围;
(八)保障措施;
(九)城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财务状况良好;
(二)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设备和设施;
(三)有相应数量和从业资格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
(四)有相应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采取招标、有偿转让、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新建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通过招标方式未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现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有偿转让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同类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❸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吗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是由事业单位的性质特征决定:
首先,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其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国产化,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经费是财政给付,职能是提供公益服务,因此,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3)公用事业如何对盈利有所限制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❹ 公共事业管理是什么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公共事业管理理论的研究背景、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与客体等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问题还未形成共识。而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不仅影响公共事业管理理论的学科属性,也影响公共事业管理理论的社会价值。
一、公共事业管理理论的研究背景
目前,
学术界对公共事业管理理论研究背景存在两种选择:一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二是中国公共事业管理改革的前景。这两种选择形成了我国公共事业管理理论两种不同的研究途径:一是研究我国公共事业管理现实问题的实证研究途径,二是研究我国公共事业管理改革发展前景的理论研究途径。
从公共事业管理理论体系与学科性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公共事业管理理论的研究背景应该是上述两种选择的有机结合且以中国现阶段国情实际为主。这样,公共事业管理理论才能既为现实社会所需求又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在这一研究背景基础上,公共事业管理理论的研究途径应该是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有机结合且以实证研究为主。这样,公共事业管理理论才能成为系统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并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公共事业管理理论才能为社会所认同并实现其社会价值。
二、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
首先,政府是公共事业管理的主要主体,这是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公共权力决定的。公共事业管理的目标是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与使用公共资源。由于“个体的理性必然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公共事业管理必须建立与使用公共权力。因此,公共事业管理的核心问题是通过公共权力的运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同等级的公共事业管理,需要不同等级的公共权力,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政府才具有这一公共权力。所以,政府必然要管理公共事业并成为公共事业管理的主要主体。
其次,民众是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主体。民众是公共权力的最终拥有者,运用公共权力进行的公共事业管理必然要有民众的参加,以使民众行使公共事业管理的终极权力。只有民众的广泛参与,公共事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构成以政府为核心的逻辑链条,政府起着承上启下的主导作用。
三、公共事业管理的客体
目前,学术界对公共事业管理客体的论述过于简单,还需要对公共事业管理客体从不同角度进行系统分类。
首先,从实体角度,公共事业管理的客体包括公共组织与非公共组织。公共事业管理是由各类组织参与的,当各类组织参与公共事业时,就需要对它们进行管理,这样才能保证这些组织实现公共事业管理的根本目标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从事公共事业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行为(如教育与医疗的乱收费等)比比皆是,而各类非公共组织的根本目标就是获取最大利润。因此,对参与公共事业的各类组织进行有效管理是公共事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确保公共事业管理实现公正与公平价值取向的需要,也是确保公共事业管理实现效率与效益价值取向的需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作为公共事业管理的主要主体对包括自身在内的各类公共组织和非公共组织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因为这一管理任务只有政府才能承担、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
其次,从提供物品角度,公共事业管理的客体包括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公共事业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体育等领域,这些领域不仅包括纯公共物品的提供,也包括准公共物品的提供,甚至还包括私人物品的提供。如教育领域的义务教育与科学技术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属于纯公共物品;教育领域中的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物品;志愿者服务中的家庭服务则属于私人物品。
再次,从管理层面角度,公共事业管理的客体包括宏观客体与微观客体。宏观客体是公共事业整体,对公共事业整体的管理属于宏观公共事业管理,宏观公共事业管理研究的是公共事业管理的一般规律;微观客体是公共事业的局部与个体(如学校、医院等),对公共事业的局部与个体的管理属于微观公共事业管理,微观公共事业管理研究的是公共事业管理的特殊规律。严格地说,公共事业管理主要是宏观公共事业管理,微观公共事业管理是在宏观公共事业管理理论指导下对公共事业管理价值的具体实现过程。无论是从管理层面还是从理论层面上讲,微观公共事业管理都已经接近企业管理了。因此,公共事业管理理论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宏观公共事业管理。换言之,公共事业管理理论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公共事业管理的一般规律。
❺ 求:《公共事业管理概论》中 公共事业和公用事业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共事业是不产生盈利,而公用事业是有盈利追求。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是指不以盈利为 目的,依照法律规定专 门从事对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 、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公共秩序及安全的维护等进行有效管理的行政性组织和社会性组织的总称 。它具有服务性 、社会性 、公益性 、职能性、法制性等特征。公用事业是指负责维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公司。公共事业处在自然垄断之下,可能是由于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私营的则会被行政法规所监督。一般所说公用事业包括电力、供水、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燃气供应、交通、通讯等。
❻ 公共事业与公用事业一样吗,是一回事吗
不一样的,公共事业是不产生盈利,而公用事业是有盈利追求的。
❼ 非营利的公共事业组织与营利的公共事业组织有何区别
考研
❽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注意此处的定义是社会资本?何谓社会资本?根据下文第三条是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根据财政部PPP指南,指的是企业。|适用范围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❾ 公共事业组织如何盈利
从募捐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公益机构从募捐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日常开支和员工工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了。其实,公益机构由于一般具有较大的资金实力,可以把这些雄厚的资金投入到资本市场,比如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行业,从而赚取利润。
用商业的模式做公益,也就是帮助企业树立形象。在开展公益活动的同时,找到愿意为公益事业的爱心企业,让企业承担公益活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