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吗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考公务员的,国家法律规定。没有不允许考公务员,一般事业单位任何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乙肝病原携带者入职
B. 最新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的法律有哪些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乙肝携带者在事业单位有什么规定扩展阅读:
乙肝携带者不可以从事的职业:
1、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岗位;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也不得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出台新规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1、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2007年,原劳社部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3、“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则在2008年被写入《就业促进法》。
C. 乙肝携带者能不能通过事业单位体检啊 通过了的话进入工作后会不会受歧视啊, 很担心
乙肝携带者能通过事业单位体检,进入工作后不会受歧视。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不得强检乙肝,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
(3)乙肝携带者在事业单位有什么规定扩展阅读: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应聘人。我国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在在2010年1月份发布了相关通知,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不能再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
遇到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时,应该到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乙肝病毒携带
网络——乙肝歧视
D. 有乙肝能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么
首先先弄清楚什么叫乙肝病毒携带者,它是指一个人感染了乙肝病毒,但是病毒没有对肝脏造成严重损害,也没有造成肝脏纤维化的进展。这个情况就叫做乙肝病毒携带者。这类人属于病情稳定、无需治疗,只需要定期复查。乙肝患者可以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招考试,但是不能报考特警职位。 根据公务员最新的条例,在公务员体检中,乙肝病毒已经不再作为强制性的体检项目。也就是如果考生虽然感染了乙肝病毒,但是肝脏没有严重问题,肝功正常并且也没有纤维化进展,那么就可以考公务员。 查看公务员体检要求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其他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查看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
E. 乙肝入职新规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规定: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一)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公务员招录体检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指导各类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类企业宣传和介绍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企业在就业体检中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对企业违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要依法处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今年上半年统一印制专题宣传画和宣传手册,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和张贴。同时,结合各类招聘活动或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送政策上门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将国家禁止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的政策规定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引导用人单位了解和执行政策规定。
F. 我是正式员工但公司要求体检检查我是乙肝携带者怎么办
没事的,根据国家规定,在医院做入职体检时(除特殊职业如饮食行业,幼托机构等)不能检查乙肝两对半。如果有检查,结果异常时需要同时检查乙肝DNA 和肝功能,如后两项正常,结果不影响入职。
因为携带乙肝,就对入职人员不予录用,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取条件。
(6)乙肝携带者在事业单位有什么规定扩展阅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 年5 月18 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的第二条规定:" 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主要包括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等。"
另外,王医生解释说,乙肝是一种病毒性感染的肝炎,携带乙肝病毒的患者,只会通过血和血液制品、母婴和性生活传播,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在公共场合吃饭,不会传染,大家不必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