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为政府机关做好法律顾问工作
因此,政府日常行政管理和其他活动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而政府法制机构原有的设置难以适应以上要求,所以将这些工作通过社会化方式交给律师事务所承担是势在必行。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为很多政府机关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由于政府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我所在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作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为政府机关提供的法律工作内容和服务范围 (一)法律咨询和建议。 为政府机关在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二)法律论证和出具法律意见文书。 就政府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机关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为政府机关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中的具体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书、律师函等。由于对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及重大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通过前移审查关口将政府行为导入法制轨道,有效避免了其决策错误和行政行为不合法。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和进行法制讲座。 以参与研讨会、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应政府机关要求,进行法制讲座,向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2007年我所为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公司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公司改制小组的成员之一,对公司资产重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起草改制方案,协调和处理公司内部及对外的各种法律纠纷,最终保障公司顺利完成改制。 (四)处理对顾问单位的纠纷和质疑。 接受政府机关的委托,对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各类质疑、投诉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拟写答复意见。近年来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处理了多起质疑事宜,就质疑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并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最终维护了政府采购中心的合法权利。 (五)起草、审查、规范法律文书。 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政府机关参与经济、民事法律事务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审核各类政府集中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采购中心需要的其它法律文书;协助设计各类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方案;2007年我所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草拟和修改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范本》、《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和文书,规范和完善了政府采购程序,防范了法律风险。 (六)参与协商和谈判。 参与进行政府机关各类协商、谈判、法律分析、论证等活动;送达或者接受政府机关的法律文件; (七)提供非诉讼的法律服务。 就政府机关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初步的或前期所需要的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和解; (八)提供诉讼法律服务。 代理政府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2006年我所代理了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中信银行九百余万美金借款纠纷一案,经不懈努力和协调,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二、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方式 我所本着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完成政府机关委托的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咨询(主要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保证随时提供; (二)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需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保证随叫随到; (三)上述日常法律事务中保证在收到相关文件或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工作内容应及时完成,并应在法定时限内留给政府机关充分的时间进行相关事项的审查、考虑和决策。 (五)代理诉讼业务按照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进行履行。 以上是我所在为政府机关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我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成果,努力进取,更好的为政府机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作者单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B. 单位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单位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什么
1、单位法律顾问的职责如下:
(1)法律顾问包括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聘方建立法律纠纷预防机制、及时处理已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与聘方相关部门协作与配合;
(2)具体为,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4)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二、法律顾问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顾问的分类包括:
1、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对象区分,可分为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
2、按照服务期限区分,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3、公司法律顾问可分为公司内部的法律顾问及公司外聘的律师来担任。
C. 如何建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促进政府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社会活动,全体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权。夯实法治澄城建设基础,为建设“法治澄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原则。政府机构先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在此基础上,推动实现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选择由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2、协商自愿原则。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应与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3、有偿服务原则。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人员给予相应报酬。
(三)工作目标
2017年政府机构设立内部法制办公室,完成法律顾问聘请工作,深入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人社局做好人员调配,县编办做好人员编制调整工作)。2020年全面实现全县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形成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顾问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体系。(县商务局、县工信局等负责国有企业单位法律顾问聘请工作)
二、法律顾问的聘用
(一)聘用条件
法律顾问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以及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熟悉县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聘用程序
聘任法律顾问遵循“谁使用谁聘任”的工作程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名册,供聘任单位选择选聘。聘用单位确定法律顾问人选后,应与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由该机构指派聘任人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聘任法律顾问后,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聘用期限
法律顾问的聘期由聘任单位与法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聘用期不少于2年。法律顾问不能履职的,聘任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予以解聘,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法律顾问的履职
(一)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应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服务,代为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法律事务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承办顾问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履职要求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参加聘任单位的调研、考察。
法律顾问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严禁利用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顾问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顾问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其他损害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管理主体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联络、协调和管理等相关事务。在组织协调、职能职责、服务标准、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绩效考评、工作经费、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信息沟通和情况反馈机制,与市律师协会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投诉平台,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法律顾问工作中的投诉处理,实行法律顾问“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二)绩效考核
建立科学的法律顾问薪酬制度和激励考核机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度组织对辖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政府报告。将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内容,抓好典型,表彰先进,奖优罚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承担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法治澄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研究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加快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切实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落实责任。县政府办、县法制办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建管理工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主管部门为下属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工信局等部门为所属国有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责任部门。县法制办、县司法局承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牵头责任,对法律顾问的聘任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规范管理。县司法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探索建立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机制。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做到法律顾问“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四)落实保障。建立法律顾问保障制度,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查找和必要的办公条件。落实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法律顾问按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领取相应报酬,并由聘任单位报销差旅费用等,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县财政局负责)
(五)严格考核。县司法局要制定考核办法,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D. 律师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1.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实际运用的优势,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确保政府行为合法。
2.帮助政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政府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前介入,并通过制定流程性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同时为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充分法律法规依据。
3.协助政府处理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项。政府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会涉及采购、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在行政管理方面,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会涉及到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引发行政诉讼。法律顾问参与上述诉讼工作,能够确保政府作出的法律行为合法,降低政府的法律风险。
4.参与信访工作,助力化解社会矛盾。律师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第三方,参与政府信访工作,更容易与信访人沟通并取得信任,通过宣讲法律、国家政策,寻求多种解决问题途径等方式,容易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E. 如何做好公司法律顾问
您好:
法律顾问,简单说就是律师依法接受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法律顾问的工作因顾问单位规模、需求及领导层次的重视程度的不同,工作内容也有所不同,大到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经营和管理决策,小到公司文档管理,都是需要法律顾问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帮助预防、控制和避免公司的风险,是企业真正的保驾护航者。具体到以下内容中的数项或全部: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健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应企业要求还可以参与相关谈判、磋商;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将企业的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企业员工的具体情况及需要,为企业员工讲授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素质;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个良好的企业法律顾问至少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
1、熟悉与该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家政策。如《合同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最起码有所了解,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达到熟悉的程度,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时都会向法律顾问咨询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法律顾问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回答,不可能等你慢慢地查找法律,法规之后再来回答咨询,所以对法律法规就要达到一个比较熟悉的程度。
2、具有较为深厚的文字功底。在现代大型企业中,日常可能使用到的合同有《买卖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资产收购》《股权转让》《劳动合同》及各类《协议书》在起草各类合同和协议书的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模棱两可,更不能出现文字解释的异议,因此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要有较厚的文字功底。
3、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过程中,与从事诉讼工作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诉讼案件可以单打独斗,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行,你必须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决策层进行各种各样的协调和沟通,让你的思路与决策层的意见统一,便于你工作的开展。
4、具有敏捷的思维和应变能力。
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这样那样意想不到的事情,企业出事了,当然要找法律顾问,那么作为法律顾问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一定要泰然处之。快速调动你的思维,在最短时间内找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最佳方案。
5、必须对所任职的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最好能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如果你只能对企业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而对企业的经营运作一窍不通,那么你最多是一个及格的法律顾问,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律顾问
F. 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几点思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是指导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其中的第二部分“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对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能权限、权利、义务、产生程序、纪律约束,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实施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您首先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这些规定,并围绕这些内容,将这份文件的精神与相关政府的实际需要、法律顾问人员的自身特点相结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以上是我的建议,仅供参考。同时将相关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附后,供您学习和研究。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四)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五)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七)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G. 浅谈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走上律师这条路,还是从做企业法律顾问开始。十几年的法律顾问生涯,让我深深地爱上了这个职业。在担任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碰过钉子,有过经验,深深体会到当一个企业法律顾问容易,但当好一个企业法律顾问真得很难,不仅要用心去做,还要掌握到其中的一些窍门。什么是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具体做什么,需具有什么样的素质,其中的窍门关键点在哪,这些问题不仅困惑即将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年轻律师,同样许多正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也不清楚。借鉴不足,分享经验,共同进步,是我写本文的初衷。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内防范法律风险,成为律师事务所接洽法律服务项目的王牌和主流业务,而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文化底蕴、品牌效应,团队合作,专业水平,敬业精神,也成为顾问单位衡量、选择服务对象的一个硬性标准,企业法律顾问不仅是律师综合素质的体现,更是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真实写照。
法律顾问,简单说就是律师依法接受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法律顾问的工作因顾问单位规模、需求及领导层次的重视程度的不同,工作内容也有所不同,大到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经营和管理决策,小到公司文档管理,都是需要法律顾问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帮助预防、控制和避免公司的风险,是企业真正的保驾护航者。具体到以下内容中的数项或全部: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健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应企业要求还可以参与相关谈判、磋商;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将企业的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企业员工的具体情况及需要,为企业员工讲授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素质;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个良好的企业法律顾问至少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
1、熟悉与该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家政策。如《合同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最起码有所了解,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达到熟悉的程度,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时都会向法律顾问咨询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法律顾问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回答,不可能等你慢慢地查找法律,法规之后再来回答咨询,所以对法律法规就要达到一个比较熟悉的程度。
2、具有较为深厚的文字功底。在现代大型企业中,日常可能使用到的合同有《买卖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资产收购》《股权转让》《劳动合同》及各类《协议书》在起草各类合同和协议书的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模棱两可,更不能出现文字解释的异议,因此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要有较厚的文字功底。
3、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过程中,与从事诉讼工作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诉讼案件可以单打独斗,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行,你必须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决策层进行各种各样的协调和沟通,让你的思路与决策层的意见统一,便于你工作的开展。
4、具有敏捷的思维和应变能力。
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这样那样意想不到的事情,企业出事了,当然要找法律顾问,那么作为法律顾问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一定要泰然处之。快速调动你的思维,在最短时间内找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最佳方案。
5、必须对所任职的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最好能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如果你只能对企业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而对企业的经营运作一窍不通,那么你最多是一个及格的法律顾问,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律顾问
明确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要求远远不够,成就一名优秀的法律顾问,还要做好关键的几个步骤,才能尽善尽美。
一、律师在做法律顾问之前的工作
在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顾问之前,律师直接面对的问题是与顾问单位的接洽。一方面律师需要了解顾问单位法律需求的范围、工作难易程度及是否要求律师座班等实际情况,来决定律师的服务费用和人员的配备,另一方面顾问单位需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这可以说是第一步,看似简单的第一步,其中蕴含了许多谈判的技巧、律所的成本和服务的内容。这样的顾问单位的签订多是律师个人与顾问单位接洽,顾问费用比较固定且费用较小的合作方式。实践中根据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律师做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大型基础建设等“专项法律服务”的顾问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而这种服务的律师顾问费用不是在事先商定,而是要全衡服务的内容及律师的服务态度及水平、社会效应等综合因素,在事中或事后来确定。这种情形下的法律顾问,多以团队合作为主,承办律师对接顾问单位的方式来完成,承办律师在此的作用就非常的关键了,前期工作的任务相对重要,一方面针对提供顾问服务的目标公司的现状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份《目标公司分析报告》,让律师事务所决策者了解目标公司的现有情况,也是对你服务态度及工作内容的一个量化考核,与此同时,一定要有一份对目标公司的工作策划,律师在这里能为目标公司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目标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实施细则》。在这个《细则》中不仅包括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如《法律顾问文书管理实施细则》、《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实施细则》、《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律师参与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律师股东大会见证实施细则》等,还要与目标公司各部门的衔接和具体的文书要求,让目标公司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有个明确的认识,这两份书面的材料的重要性淋漓尽致地体现在项目的律师服务费用上。律所主任要根据承办律师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和顾问单位谈判,而顾问单位则依据律师提供的《工作实施细则》来考虑律师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律师的工作量大小。一个专项每年几十万甚至于上百万的律师费,很大成色取决承办律师的这两份材料。正所谓,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二、律师在做法律顾问时的具体工作
这个阶段是法律顾问实施细则落地阶段,第一步的《法律顾问工作实施细则》中已经有了工作的安排,接下来在这个阶段就需要具体的落实细节,作为一名企业法律顾问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对于刚接手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原来不够规范的,一定要及时地进行整理,为该企业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例如,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种风险管理的防范制度等,在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时,时刻把企业的利益作为第一个考虑的因素,要把企业的命运看似自己的命运,与企业共存亡。
其次,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工作记录。 完善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整理和归档,对具体的工作进行量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便于管理、整理以及固定法律服务工作内容。律师从事非诉法律业务,常用的文书类型一般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文书内容:
1、《合同或文件会签单》主要是对律师工作的程序上的一个要求,只有在顾问单位相关的人员履行了一来的会签程序后,律师方能进行的一个会签过程。
2、《送审合同登记表》主要是针对工顾部单位中所发生的所有各类合同报送法律顾问审查时的记录,是对律师工作的数量确定,也是对合同内容的一个简要概括;
3、《合同审查表》是法律顾问对送审的重大合同内容的详细审查过程的记录,包括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4、《法律咨询登记表》是法律顾问对于顾问单位的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所填写的记录,包括咨询人员,咨询内容、律师的意见等内容;
5、《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是律师工作的主要记录
6、《律师工作备忘记》是顾问律师每天工作的一个简要记录,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应提交给顾问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备查,体现律师每天需要处理的事项、已处理的事项、未处理的事项及备注。
7、《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性法律服务文书;
8、《会议纪要》是顾问律师参与顾问单位召开的会议或者顾问律师与顾问单位就特定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9、《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顾问律师按照《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在提供谈判、磋商等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10、《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根据需要分为月份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两种形式,是顾问律师就其工作向顾问单位所作的汇报性文书。
11、《律师谏言》即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它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12、《律师工作简报》即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13、《情况说明》即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14、《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15、《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16、《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三、律师个性化服务的重要性
律师在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是多种多样,虽然常规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仍是其主要内容,但还要根据需要及能力为当事人提供许多个性服务,所谓的个性化服务直白地说就是提供与别人不一样的服务。以此证明律师的专业性和责任感,为今后的继续合作创造条件。在这里,仅以施工中的合同管理的谈一下个性服务的重要性。
1、工程实施中的合同管理蕴涵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对之前帮助当事人所达成的合约的一种检验;另一方面则是为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作好准备。因此,这一阶段的工作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律师对每种合同的审慎程度就至关重要,对待合同的态度也是一种个性化服务的体现。
建设工程是从第一个合同开始,通过一系列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取得预期结果的过程。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合同的管理就要有计划性,并且要和工程的进度计划内相吻合,作为专业的律师,只有在工程进行之前,为顾问单位提供一份整个工程合同的计划安排表,包括合同谈判以及合同签署,合同执行的监督等事项的安排,顾问单位才会对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有效性加以认可。这份计划表就是个性服务的表现。
2、一项完整的工程因为工程建设过于专业,很多事项不是一个总承包合同和主体承包合同就能完全涵盖的。律师在此阶段个性服务的尤显突出。不仅要协同总承包商出台施工组织方案,对其他分包工程的进场实施进行安排和监督,要编制组织方案,并明确工序,施工安排、冲突时的协调解决,质量责任的限定等。还要对分包中一系列的协调组织工作一一作出安排规定。
3、律师要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不可避免性。《建设施工合同》是一个总承包合同,一个总承包合同可能会有如下组成部分:
(1)总承包协议书
(2)机电工程总承包管理合同
(3)帷幕墙工程分包合同
(4)综合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5)消防设备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6)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7)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8)弱电系统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9)综合布线工程分包合同
(10)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
(11)外环境施工合同
4、个性化服务也常表现在对顾问单位管理上的一些参与。如常见的各种内容《管理制度》的制定,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律师的能得到顾问单位的信任。
四、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关注对律所的宣传
“酒香也怕巷子深”律师所参与的专项服务在当地是极有影响的项目,律师在完成项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与顾问单位协办,作好双向的宣传工作,让律师的工作货真价实,形成品牌效应,实现双赢。
H. 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游袤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我觉得做好政府或者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如何做好?个人有以下体会。 一、当好一个法律人 这是首要的。因为政府领导的行政经验比律师丰富的多,且有庞大的行政队伍,政府不需要我们律师是一个行政人,需要的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律人。那么怎么样做好一个法律人呢?我觉得: 第一、做一个熟悉法律的人。政府领导寻求律师支持往往是很急的事,需要你马上给出意见。如果我们对法律并不熟悉,不能让领导及时决策或者安排工作,那么是有损律师形象的,政府也可能不再聘请你做顾问了。尽管一般律师不可能对各类法律通熟,但是对政府顾问律师要求就不一样了。所以,作为政府顾问律师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及刑事的法律知识都应当全面熟悉。 第二、做一个运用法律的人。熟悉法律知识是前提,关键是要运用,要能够把自己所熟悉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政府可能涉及到的各项工作中或者具体事务中去。有时候政府在处理某些问题时需要并用行政、经济、法律的多种手段。那么作为政府顾问律师就应当能够把法律的规定信手拈来,要把法律知识用活,把法律手段用足。如果茶壶煮饺子——倒不出,是一件很可悲的事。 第三、做一个善于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当遇到政府或者领导的决定有法律上的障碍时,作为政府的顾问律师是有义务提出意见的。可是敢于提出意见还不行,还要善于提出意见。政府领导每天处理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很疲劳,有时候还会心情不好。如果我们提意见时不讲究方式方法,很可能会弄巧成拙。如果我们直来直去,只顾我们自己的意见提了,采纳与否我们置之不问的话,一是与我们的职业道德与纪律相背,二是这样的律师事后绝对会从政府法律顾问的名单中出局。 二、处理好二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府领导往往思考政策的问题多些,花很多的经历考虑上级政策如何在本地落实,考虑如何充分争取政策、利用政策促进本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律师恰恰相反,往往是考虑法律的问题多些,遇到事情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在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中,有些事情如果仅仅从法律角度出发,虽然可以从法律上解决一个问题,但是却会产生其它的几个问题。政府在处理政务的过程中,不希望用一个矛盾换成另一个矛盾,更不愿意换成另几个矛盾。所以,政府顾问律师必须要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永康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是高屋见瓴的,我们要深刻领会。 第二、要处理好个人业务与顾问工作的关系。律师业务范围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其中之一,甚至还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就重要性来讲,有时候政府的某一个项业务比其他许多业务都要重要的多。再加上领导的时间很有限,活动安排的也很紧。出现了一些突发事件,可以还会临时通知顾问律师参加。这就要我们权衡并灵活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及时参加政府的活动。如果一个律师因为自己的某一个业务而置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不顾,我敢断言,这个律师是做不起来的。政府的律师顾问需要在某一方面作一点牺牲,何况“舍”与“得”并不完全分离。 三、把握好三个理念 第一、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荣誉。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不能否认的现实是,中国还是一个身份社会、一个关系社会、一个权力社会。一个县只有那么几个县长副县长,一个省也只有那么几个省长副省长,我们能够为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应该首先看成一种荣誉。有的律师把经济收看得过重,往往还没有做一件事就先提出了经济报酬,甚至有的不愿意做奉献的事。我敢说,一个渺视荣誉的律师,一心钻到钱眼里去的律师绝对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第二、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责任。把事当事,把人当人,这是有辩证关系的。你把事当事,就会把你当人;你把事不当事,就会把你不当人。作为政府顾问律师要有一种比处理个人业务更厚重的责任感,这个道理我们很清楚。现实中,我们有些顾问律师对政府的顾问业务仅仅只是”顾而问之“,并不潜心研究;对待政府的案件,仅仅出庭应付,把胜诉与否并不当回事。甚至还有的认为政府的“公家”,输了官司也不要紧。这既违背职业道德,又是完全没有责任心的。 第三、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使命。这是比责任更高的要求了。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我认为就是二个方面: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政府顾问律师。一方面我们要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要帮助政府依法行政。这与前述敢于提意见和善于提意见有同意之处。作为政府顾问律师,我们不能对不起社会对律师的期望,也不能对不起“政府法律顾问”的荣誉。如果我们一方面在追求社会法治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放纵践踏权利和违法行政,那么,律师还称得上是法律人么?!
I. 如何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冶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第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行政诉讼等,而且可以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文件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通过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有利于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
第三,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
第四,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这种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充分整合社会法律专家人才的队伍建设模式,有利于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用法治思维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是否守法,特别是掌握权力的官员是否受到法律约束,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标志。道理很简单,与普通公民相比,政府作为组织化的权力主体,是“最有资格”违法的,而违法后受到惩处的成本和难度也是最大的。但实际的情况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仍存在“形式法治”、“虚假法治”或“非法治”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不足,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就此而言,黑龙江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决策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提出了要求,有助于防范或化解政府决策的法律风险,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也是有益的。
法律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学问,政府官员的法律素养和能力虽然在不断提高,但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仍有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法科学决策,就有必要借力专职法律工作队伍,最有效的就是以制度化方式推动律师多角度、全方位介入政府工作。不过,在各级政府机构中,本就有法制办专司政府法制工作,包括参与政府政策制定、对政府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实质上履行了部分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J.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法律分析:各个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