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单位职工长期不上班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个月不上班,怎么举报投诉
你先搞清楚为什么。若是因为病休,或者有正常的请假手续,就没什么可说的。如果无理由的不来,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的纪委纪检部门举报
❸ 公职人员不上班还发工资向什么部门反映
你是哪个省的,就去当地组织部举报。
各市(地)、县(市)、省直各单位要在组织、人社(人事、干部)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逐一排查、逐一处理。要维护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把按政策办事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保证清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管理纪律,治理虚报冒领工资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刚刚审议通过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14年省政府第七次专题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二、清理对象
1.在编职工离职、开除、辞职、辞退、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2.未履行审批手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及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4.工作调动后,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转移人员。
5.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仍领取工资人员。
6.因病或因事请假,未按规定执行病、事假工资人员。
7.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编职工领取工资人员。
8.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降级或停发工资,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人员。
9.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故,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仍代领离休费、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人员。
10.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11.其他在编不在岗违规领取工资、补助人员。
❹ 长期不上班吃空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工作的意见 》
一、要全面梳理分析本次集中治理工作中清理出的“吃空饷”问题,依据不同情形核减编制。按照国办发〔2014〕65号文规定的治理范围,存在以下四种“吃空饷”情形的单位要核减相应编制:一是对单位“吃空饷”中以虚报人员编制或者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的;二是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吃空饷”的;三是对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已终止人事关系的;四是对已经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人员占用编制“吃空饷”的。同时,“吃空饷”单位存在空余编制的,空余编制一律收回。
二、加强与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已经办理辞职、辞退、解聘手续的“吃空饷”人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办理核减相应编制的手续。核减收回的“吃空饷”单位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自行管理,主要用于近年来职能强化的重点领域和民生领域;收回的政法专项编制,主要用于完善基层和一线执法办案力量。
三、在对“吃空饷”单位重新核编的过程中,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深入分析本级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工作,对职能已经弱化、退化、萎缩的,要积极推进机构整合、编制调整,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四、要按照国办发〔2014〕65号文的有关要求,加快实现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积极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监测平台,及时发现各类“吃空饷”问题,形成部门间预防“吃空饷”问题发生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出入编程序,对退休、调动、辞退等人员,要及时办理出编手续。
五、要切实加大“12310”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今后再发现“吃空饷”问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按照第一条的规定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收回空余编制。
六、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控编减编专项督查范畴。凡发现应该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而未核减到位的,要相应减少该地区编制总量,收回上一级统筹使用。对问题严重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申请。各省(区、市)报送中央编办的控编减编专项督查情况报告中要包含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的情况。
❺ 乡政府上班时间不上班,该怎么举报
我的工作单位也属于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比较严格,每天上下班都要打卡,每天四次,每月月底考核,迟到早退和旷工的,都会公示和处罚的。
对于那些吃空饷的人员,可以向乡里负责纪检工作的领导反应,或者直接向县里的纪检委举报。
❻ 事业单位不上班人员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❼ 公职人员长期不上班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❽ 举报事业机关单位人员的途径
法律分析:如果事业单位的领导不作为,可以向以下部门进行举报:
1、向该单位的领导层举报,比如:向该事业单位的党委(或党组)、行政领导班子等进行检举;
2、向该事业单位的上级部门举报,比如:举报某一个某一个公安局的领导不作为,可以向管理该公安局的上一级单位进行检举;
3、向上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检举。
不过在举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不能捏造、夸大事实真相,一定要实事求是 。此外,检举上级领导需要掌握有力证据,也就是领导涉嫌违法违纪的重要线索,特别是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