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于2008年九月一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实施。共计六条。新颁布的《规范》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1)事业单位教师行为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贰’ 教育部公开8起教师违规典型案例是怎么回事
日前,教育部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些典型案例有:江苏省盱眙市维嘉幼儿园教师陈某某体罚幼儿问题,海南省屯昌县民办尚书源幼儿园教师许某某、潘某某体罚幼儿问题;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如意小学教师胡某某学术不端问题,河南省扶沟县民办水泉小学教师江某虐待学生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中心小学教师肖某猥亵学生问题,浙江省安吉县民办天略外国语学校教师许某某性侵学生问题,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师刘某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福州大学实验师张某某性骚扰学生、受贿问题。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健全覆盖大、中、小、幼的常态化师德师风教育制度,强化法治教育、纪律规范教育,聚焦教师的理想信念、家国情怀、价值引领,进行针对性的引导和浸润。
(2)事业单位教师行为有哪些扩展阅读
8起教师违规典型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问题的发生,既反映出当前仍有极个别教师理想信念缺失、育人意识淡漠、法纪观念淡薄。
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师德师风建设上存在短板弱项,思想认识不深刻、教育引导不深入、监督管理不到位、违规惩处不坚决,以致养痈遗患,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对教师队伍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叁’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有哪些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5、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6、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7、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肆’ 教育部公开8起教师违规典型案例,都反映了哪些社会问题
‘伍’ 教育部公开8起违反教师行为准则案例,具体案例是什么样的
教育部公开了8起违反教师行为准则的典型案例,在微博上引起热议,群众拍手叫好,我们来看看这几个案例:
第四个: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永宁中学教师吴某存在教学方式有问题,该教师在上网课时,要求学生用自己的名字登录并要签到,而一名学生的网民叫“肖战糊了”,该教师进行了不当的批评教育方式,有失身份,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个:黄山市歙县的聪明屋少儿服务中心教师潘某,在调节班级气氛时,将正在追逐的幼儿直接拎起来又落下去,导致幼儿左右大拇指受到挫伤。
第六个:南京邮电大学的教师张某让学生去做学生该做的科研教学以外的事情,以毕业来威胁。
第七个:河南大学文学院的教师侯某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约学生到办公室说的是讨论问题,实则实施性骚扰行为。
第八:太原师范学院教育学院的教师王某、武某,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了伦理道德,有失师德。
‘陆’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中处分包括哪些
以下是教育部网站找到的,如有帮助记得采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柒’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具体有哪些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 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 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职业道德是指 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它通过公约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
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 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这两点是企业对员工最基本的规范和要求,同时也是每个员工 担负起自己的工作责任必备的素质。
职业习惯是一个职场人士根据工作需要,为了很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主动或被动的在工作过程中养成的工作习惯,也是保证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必须具备的 品质。
‘捌’ 教师从重处分有哪些
法律分析: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玖’ 高校师德师风十项准则内容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轻轻家教佛山升学
2018年11月20日
近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有哪些?深化师德师风建设,这些地方和高校有啥实招?随教育小微一起看↓↓↓
“明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规范
十项准则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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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师德师风建设
这些地方和高校有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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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黑龙江省:出台研究生
导师“十不准”原则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出台《黑龙江省关于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研究生导师“十不准”原则。
“十不准”原则分别是——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发表不当言论行为(包括微博、微信、网络等);
违反研究生招生政策,谋取个人私利;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违规收受现金、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津贴;
不按时审阅学术学位论文和反馈意见并产生不良影响;
在论文评审、答辩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在学位论文抽检方面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在培养环节的鉴定、评审意见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签并产生不良影响;
强迫研究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没有尽到导师应尽的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对出现以上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减招、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
02
北京大学:编制《北京大学教师手册》,让每位教师“读得全面,学得透彻”
北京大学率先在全国高校中成立党委教师工作部,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
先后出台《教师行为规范》《教师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办法》《师德教育实施办法》《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等系列规章制度,对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职业操守、师德教育、师德考核作出具体规范要求。
通过编制《北京大学教师手册》,汇集和说明教师职业活动的制度规则,帮助教师掌握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遵循的教师行为规范、师德师风等要求,切实做到每位教师对学校《教师手册》“读得全面,学得透彻,用得精准”。
建立了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及其调查处理机制。用制度和规范引导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依照制度文件对教师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警示和惩处,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
03
中国人民大学:把师德考评
作为首要标准贯穿始终
中国人民大学出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和《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规范,详细规定了师德师风建设的原则、主体、程序、负面清单以及处理方式,列举了教师禁行行为和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情形。
建立师德考核评估机制,设立师德师风评估环节,把师德考评作为首要标准贯穿始终,对有违师德的行为零容忍。
04
厦门大学:建立师德档案制度
厦门大学修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等制度文件,健全师德建设和考评制度。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建立师德档案制度,将师德考核结果及因违反师德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突出研究生导师师德标准,制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在导师资格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导师组建设等工作中,对导师师德师风、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05
重庆大学:构建多方参与的
师德监督体系
重庆大学突出对新入职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审查。在教学督导、人才引进、岗位聘任、职称评审等环节建立考核协同联动机制,分析制定师德考核标准。
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标准,将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开展师德典型选树和表彰活动,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
健全信访申诉、校长信箱、法律事务受理机制,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06
南京农业大学:对师德问题
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南京农业大学成立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师德建设总体规划,打造校、院、系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对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在“长江学者”等各级各类人才申报工作中,开展师德考察,通过档案审核、个别谈话、二级党组织鉴定等方式,全面了解候选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
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开通电子邮箱、微信举报平台和线下投诉信箱,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违反师德行为将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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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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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是
法律分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