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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如何奖励自己的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22-07-17 17:36:45

1.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着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着,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市规定的式样,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 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 年度考核优秀的员工,可以享受多少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有一项重头工作,那就是年度考核工作。这项工作可以说是全体干部职工都比较关注的一件事情,因为他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如果考核等次为优秀,不只要多拿一点钱,还有很多其他的待遇。

03评优可以得到物质奖励。

评优普遍能够得到一些物质奖励激励。这个有的地方因为财政原因,可能发的钱少,有的地方发的很多,甚至达到好几万的,比如东部发达地区。

成都市主城区的公务员一般标准是5000元,领导那些大概万把块钱,总体来说,也算非常不错的。

总体来说,现在优秀的性价比越来越高,大家都瞅得比较紧。到年底的时候,领导往往也为此最为头痛,不知道怎么权衡,也最容易因此闹得部门不团结,人心不稳。

3. 事业单位有哪些情形下应当给予奖励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应给予奖励:该工作人员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或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等。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法律分析:奖金标准和经费渠道:

(一)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各地各单位可通过组织开展工作研讨、身体检查、疗休养等活动,在工作、生活上对获奖人员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二)事业单位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开展的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开展的系统性奖励,由主管部门发放奖金。党委、政府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部署开展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奖励,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发放奖金。及时奖励由提出并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

(三)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法律依据:湖北省《关于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参照湖北省公务员目前奖励的奖金标准和相关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奖金标准,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一次性奖金标准分别定为1500元、3000元、6000元。鼓励各地各单位通过组织开展工作研讨、身体检查、疗休养等活动,在工作、生活上对获奖人员给予更多关心关怀,激励其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5.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1、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

(2)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6)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10)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1)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2)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3) 有其他功绩的。

2、奖励的种类: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3、奖励的基本标准:

(1)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2)对在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3)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4)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着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着,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5)事业单位如何奖励自己的工作人员扩展阅读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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