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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由哪个机构发放

发布时间:2022-02-02 18:05:55

⑴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购买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吗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申请购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公益性组织;
二是接受下列非营利事项的捐赠财物,可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⑵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什么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对慈善组织、捐赠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捐赠票据是慈善 组织接受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就捐赠人而言,捐赠票据是进 行慈善捐赠的法定凭证,也是申请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就慈善组织而 言,其开具捐赠票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进行。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对于已开具的捐赠票 据存根,慈善组织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此外还有免于开具慈善捐赠票据的情形,是开具票据原则的例外。 一是捐赠人要求匿名的;二是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对与上述无 需开具捐赠票据的情形,慈善组织应做好记录。

⑶ 捐赠统一票据能作为做账的原始凭证吗

可以。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具体参见: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2号。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2/06/content_21487322_2.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7-12/11/content_830645.htm

⑷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可以作为发票打款吗

可以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属于公益性捐赠可以限额税前扣除

⑸ 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如何抵扣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5)南京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由哪个机构发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⑹ 往红十字会捐款后,有什么票据给捐助者吗

题主,个人向红十字会进行捐款,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不过在实务中,通常需要捐赠人主动索要并提供开票信息才会开具。
如果通过网上捐赠时应留下联系电话、详细地址、开票信息。
如果通过银行转账,需要在转账界面备注或附言处留下联系电话、详细地址。
题主如果是在网上向红十字会捐款注意页面文字标注,都会提示办理票据的具体方式。

⑺ 捐赠保险给慈善机构,对方能否开收据

应该给你个凭证,慈善机构也是要按照票据做账的,还会有审计部门去审计,所以给捐赠人开具发票是正常的程序

⑻ 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和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有什么不同都能抵税吗

季中国大多数地方温度较低,秦岭--淮河一线以北的地区,平均气温在零摄氏度以下。
146、夏季中国大多数地方气温普遍较高

⑼ 公益性捐赠票据由谁开

法律分析:去同级财政部门领。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购)新的申领制度。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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