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类似商标,可否根据优先权,删除后来注册的那个
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商标优先权了,优先权是指审请过程中的。现在两个都是注册成功的。实际上你们错过对他们商标在国内公告时期内提异议的好时机。
A 公司现在做得是撤销你们的注册,说你们不当注册。如果保存好自己合理使用的证据,他们很难打赢。你们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或是应由专门人员负责。摘“注:A公司已经有多份文书强调两个公司的商标类似,B公司将直接提供这些材料。”你们也有证据的,拿出来就是了。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2。商标争议没到诉讼这个阶段前,是商标局管理这事,不用开庭,诉讼就例外。
3。70%。实际对比情况,可导致结果波动为50%-80%,原因我就不多说了。时间2年还拿不下来(根据目前速度)。
“八杆子打不着,字母差好几个,行业也不同。”这些说法没根据。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是以这个为参考,而不是依据。
“我现在想拿他们在国外自己出的“商标类似”材料放到中国来整他们,把他们中国的商标撤销掉”****,还施彼身。怎么说呢。依照法律办吧,这样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