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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工作中的权限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26 08:17:43

① 女人要的责任和权利是什么

政治权利方面
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举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大代表、村委会妇女比例应占30%以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妇女在参政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妇女参政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从全国的情况看,存在不少令人忧虑的问题,妇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女人大代表的比例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经过努力有所提高,但有的地区却有所下降。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客观形势的冲击。二是现实生活中的偏见和阻力。如: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等思想。三是女性自身的弱点。如观念、体力等。所以女性参政,一要摆脱传统角色的束缚,做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二要增强当家作主的胆量和能力,做政治生活的强者。
文化教育权益方面
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针对我省存在的部分地区农村女性儿童少年因贫困、外出打工而辍学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过错成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解决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第十三条规定了学校应当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并针对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教育,提供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这一规定为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了保障。
正在召开的十一大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城乡儿童义务教育取销收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
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
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规、规章中,执行力度较差,第十九条把这些零散的规定加以整合。地对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调整岗位等为由变相侵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权益的问题,第二十条增加了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自动续延至“三期”期满为止的内容,并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规定。
②生育保险:我省于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对推动全省生育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生育保险工作进展缓慢。为使生育保险制度落到实处,第二十一条作了三项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建全生育保险制度的责任,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社会保险。二是规定参保单位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三是针对目前有些地方在医疗改革以后生育费医保不保、单位不予报销的状况,规定未以保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生育费。
财产权益方面
增加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及其他共有权证可以联名登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的土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等问题,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宅基地、示成年子女的权益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人身权利方面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情况和问题仍比较突出,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性骚扰也正成为日渐凸现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综治委、妇联等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第四十一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进行综合治理”,并强调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针对性骚扰问题,第三十三条根据国情和国际惯例列举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投诉渠道,并规定了单位的责任。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目前各国的定义都有所不同,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办法》第37条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
保护妇女权益编辑
加强法律保护
(1)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2)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3)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贫困地区,继续深入持久地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
(5)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6)严肃查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性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7)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尤其要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述权,健全妇女信访接待与处理制度,防止出现互相推委,久拖不决的现象,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业务,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加大执法力度
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针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根本的也是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此外,还要着力培养广大基层妇女的参政意识,鼓励她们从关心社区、单位、乡村的公共事务开始,逐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
(2)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另一方面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再有就是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3)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利。做好这项工作预防是关键,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保障。要通过法制宣传和道德思想教育,树立群众的法制观念,倡导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完善立法
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在相关的部门法律中落实妇女法的原则和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是立法机关贯彻执行妇女法的重要内容,建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各项立法过程中充分重视妇女法的地位,关注妇女权益问题。同时要发挥好媒体在法制宣传和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营造一种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大宣传力度
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1)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宣传有自尊、自立、自强精神的女性;制止影视、书报刊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侮辱性描绘,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特别是要发挥好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在各类普法宣传手段中,大众传媒已成为当今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主渠道。在今后的普法宣传中应将有限的资源向最有效的宣传方式倾斜,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男女平等意识,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2)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目前仍有少部分执法人员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因此,要在加强对各单位主要领导培训的同时,将宣传培训面扩大到各相关机构的司法、执法人员当中,提高他们的性别平等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深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解,并切实落实到司法、执法工作当中。
(3)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倡导文明、科学、进步的生活方式,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
(4)加强妇女培训和活动场所的建设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健康的文体活动。
(5)继续加强社区服务,推进托幼事业和家务服务事业,进一步减轻职业妇女家务负担。
(6)开展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加强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及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
(7)扶持各省的社会福利事业,做好城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的残孤女童、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在新建、扩建和改造收养上述妇女的各类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和敬老院,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提高妇女的政治权利和参政议政能力
(1)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对妇女政治权利的认识,使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2)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妇女组织的建议和要求,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3)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制定计划,定期检查,逐级落实。
(4)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6、提高妇女就业率和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
(1)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发展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事业,指导妇女就业。
(3)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更多的吸收农村妇女就业,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
(4)改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国投资企业中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立企业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的制度;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积极开展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从事超强度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保证女职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制裁。
(5)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中,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这项改革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的企业。
加强对妇女的教育与职业培训
(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把扫除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壮年妇女文盲作为重点。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2)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普及义务教育与发展生产力,克服旧习俗和旧观念结合起来,创造有利于女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对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扶持。采取办女童班等多种办学形式,为贫困地区的女童的入学提供便利条件。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女童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的实际问题。
(3)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录取原则。
(4)充分利用各类成人学校,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妇女的特点,在城乡妇女中大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
(1)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在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
(2)提倡夫妻共同担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3)反对重婚纳妾。
(4)坚决制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 妇女应自立、自尊、自强,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要以新时代女性的面貌出现,让自己从家务劳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大量地从事社会劳动和经济生活,进而大量参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从而从整体上实现男女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比重的基本均衡,从宏观上和整体上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从而进一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为国家、社会的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
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切实关注女性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法律的“立、改、废”,同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法律,进而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加强各部门协作,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使妇女的权益维护真正落实,让妇女同胞真正撑起“半边天”。

② 女性的权利有哪些

一、女性享有的政治权利
即女性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及社会事务的权利,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女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等。 女性享有的政治权利虽然对大多数普通女性来说并不是经常用到,但确是女性享有的各项权益中最重要的一项,只有完全实现了政治上的男女平等,才能真正体现出女性半边天的重要性。主要为:
(1)、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平等参与国家管理权
(3)、批评建议权
二、女性享有的文化教育权益
即女性有享受平等的文化教育的权利,以及要求提供各种专业教育的请求权。对女性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是女性全面提升自己,更好的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前提。良好的教育背景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女性的就业、升职机会,改善女性的生存状况,还是女性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主要为:
(1)、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
(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
(4)、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
(5)、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三、女性享有的劳动权益
即女性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及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虽然现阶段在就业、职业领域还大量存在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情况,如一些企业不招收育龄妇女或要求女职工暂缓生育及生育后不能回原岗位工作等等,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对女职工特殊时期保护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多,只要女性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掌握有关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了解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便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女性享有的劳动权益主要为:
(1)、平等的劳动权
(2)、平等的待遇权
(3)、妇女特殊保护权
(4)、获得救济权
四、女性享有的财产权益
即女性享有在社会生活及婚姻家庭生活中平等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等等,平等的财产权是女性享有的基本权益,是女性行使其它权益的基础,尤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及平等的财产处分权与每一位女性都息息相关,因此女性必须重视自己财产权益的保护。主要为:
(1)、家庭财产平等权
(2)、平等分配权
(3)、农村妇女财产权
(4)、平等的继承权
五、女性享有的人身权利
即女性享有的人身非财产权益,是女性享有的与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民事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部分,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配偶权、以及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益。对女性人身权益的保护是女性权益保障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对女性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是女性得以从事其它一切事务的重要前提。主要为:
(1)、人身自由权
(2)、生命健康权
(3)、人格权
(4)、肖像权
(5)、名誉权
(6)、亲属权、监护权
六、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
即女性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其他亲缘关系而享有的发生在亲属间的权益,注重对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是提高女性家庭地位及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保障。主要为:
(1)、婚姻自由权
(2)、家庭财产平等处分权
(3)、对子女的平等监护权
(4)、生育的自由权
女性权益的全面保障不仅有赖于社会的重视程度和法制的不断健全,更有赖于女性自身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专业的女性维权律师,正是秉承律师的职责,站在女性的角度,引导女性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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