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馬加爵的法律小故事
1、選舉非兒戲 破壞要懲處 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庄有一名40多歲的婦女,由於對鄉人大代表候選人鄧某有意見,在全村選民正在進行投票選舉鄉人大代表時,竟然糾集部分村民阻止選舉,謾罵、阻礙其他選民投票,還起鬨、推搡工作人員,搶奪人大代表選舉票箱,並撕毀選票。把剩下的選舉票箱扔進村邊的小河裡,在無奈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只好返回。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不久,幾名公然破壞人大代表選舉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後來他們受到了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處罰。
2、少年無知毀樹苗 害人害己是教訓
在1989年的一天,嘉興某高一學生王某(未滿18周歲)被公安人員依法逮捕了,這一消息在這所學校炸開鍋啦,為什麼啦? 原來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為他的叔叔和他父親長期不和,前一段時間兩家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親由於年齡大了一點,被他叔叔打破了頭,花去了20多元醫葯費,後來他父親向他叔叔要醫葯費,遭到他叔叔的拒絕。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學回家,聽到這件事真是氣急敗壞,當天夜裡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剛種9個月的果樹苗全部砍掉,而這些樹苗買來時總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賠償算了,為什麼要逮捕呀?其實這是王某太無知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樹苗全部砍掉,情節已屬於「數量較大」,後來由於王某未滿18周歲,本人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當地人民法院在對他刑事拘留30天後,決定讓他的父母賠償其叔叔的經濟損失後免於起訴,但這件事對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訓呢。
3、學生上課出意外 責任就在不聽勸
某市農村中學初二男生張某生性好動,十分喜歡上體育課,但學校每年的學生體檢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臟病,多次勸家長對起進行治療,並決定免其上體育課。他家長都在省外辦廠,而且見其身體很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電話要求家長配合,均不予理睬。還說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還要求學校讓張某上體育課。學校為慎重起見,上體育課時讓他在教室內休息,並要求其在室內文明休息,經過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級里其他同學在室外上體育課,教室里只剩下張某,張某覺得無聊,在教室做跳躍伸手拍日光燈,結果燈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頭上,既造成外傷,又引發心臟病,幸虧老師及時發現,將其送入縣人民醫院急救,終於脫險,花去了人民幣12000元。不久家長來學校論理索賠,說學校如果讓其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此事。
那麼學校的做法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所以後來家長不再提出索賠要求了。
古語有雲:「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我們作為今天的中學生,是21世紀我國各個領域、各條戰線的骨乾和中堅,我們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民族前途國家命運。積極培養中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中學生法制觀念,其意義是顯而易見的。通過這次三初中組織的法制教育報告會潘金豹老師的認真仔細的講解,讓我深切的受到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意義和作為中學生要如何積極的參與到法制教育當中去,親歷親為的真正落實法制教育的精神。 中學里充滿了機遇與挑戰,當然也充斥著壓力和叛逆,正值青年的我們剛剛步入社會的大門,心理狀態還不甚完善,經受著各方面的考驗與磨練。坦然的面對壓力與挫折,在道德與法律的底線上作出好的選擇,成了樹人的關鍵。然而,由於種種原因,中學生的法制觀念的現狀不容樂觀。
從八十年代以來,中學生犯罪率呈上升的趨勢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導致中學生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然而,由於種種原因,中學生的法制觀念的現狀不容樂觀。 首先。中學生犯罪案件成上升趨勢
⑴追求享樂的需要。據有關調查,盜竊犯罪約佔中學生犯罪總數的50%左右,居中學生犯罪的首位。這種犯罪行為的發生大多與這些中學生追求享樂的心理需要有關。這類中學生的家庭條件往往並不困難,但他們追求高消費,享樂成了優勢需要。一旦經濟「吃緊」,向家裡伸手難以滿足時,便產生盜竊的動機。 ⑵滿足報復的需要。在中學生的犯罪類型中,打架斗毆、殺人傷害、強奸等這類人身傷害的犯罪是僅次於盜竊犯罪的第二大類案件。這類案件中約有30%是由於中學生極強的報復心理所引起。有的中學生戀愛不成,因愛生恨報復對方。有的僅僅因為一句玩笑話或一點小事,認為被對方侮辱便殺害或打傷對方。 ⑶自我意識的混亂。自我意識是指個體對自身的意識。自我意識表現為自我概念、自我評價和自我理想的辯證統一。所謂自我意識的混亂是指個體無法形成正確的自我概念和適宜的自我態度,以致不能達到自我同一性的確立而獲得安定、平衡的心理狀態。青年期被稱為「第二次誕生」的時期,是自我意識迅速發展和確立的階段。
其次,中學生運用法律自我保護的意識淡薄:首先是屢屢發生在中學校園里的偷盜事件,通過對中學生中一些常見案件分析上看,中學生雖然文化知識較高,但因社會經驗不足,缺乏安全防範意識,從而導致一些案件的發生。其次是詐騙案件的發生,作案人一方面利用個別中學生容易動惻隱、憐憫之心,利用學生們的同情心騙取財物。另一方面利用個別中學生貪圖小利、愛慕虛榮的心理,靠編造謊言,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如假冒身份、虛假文件、施小恩小惠等達到騙財騙物的目的。還有一些學生在勤工助學或畢業求職中急於求成,不通過合法機構求職,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使之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電視節目利用其廣泛的覆蓋率,真實而有效的將法制觀念,法律意識以生動鮮活的方式普及到那些急需要法律保護的人員頭上。它作為連接社會與法制的紐帶,起著尤為突出而又重要的作用。中學是普及知識的場所,是人員眾多的群體,與法制節目的結合,必將帶動法律的普及與宣傳。作為當代中學生的我們應擔負起祖國的發展重任。而如今,中學生犯罪率逐漸攀升,打劫,偷竊,以上事例屢見不鮮。震驚全國的中學生馬加爵殺宿友事件的發生,證明了缺少法制知識的人是不可能成為祖國棟梁的,反而會危害社會。我們應該敲響警鍾!大聲呼籲法制教育,重視中學生的法制教育,使之成為祖國合格的接班人!一、充分認識學法用法的重要意義,增強使命感,是學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覺學習法律、宣傳法律、貫徹法律,關鍵是要提高思想認識,認識有多深,決心就有多大。我認為要增強自己的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具體應該做到:一是依法治國有目標。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確定為黨和國家的基本方略,並寫進了憲法,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治「官」,從「人治」走向法治,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質較強的領導幹部隊伍,才能確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方針的落實。二是素質教育的需要。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為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先後制定了近四萬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執行的,特別中央提出以人為本,提倡素質教育的今天,作為教師要掌握學生的成長規律,進行科學的管理是時代的要求. 三是自身建設有要求。教師,特別是班主任老師是班級的組織者、管理者和決策者。
祖國是革命者一代代人打下的,因為有了他們付出的血與汗,才有了我們如今穩定的社會環境.而祖國的發展需要我們這一代人的開拓,我們怎能學習了科學文化知識,卻因為缺少法制知識,把本因報國的技能與熱情,變成了危害社會的炸彈?因此,為了使祖國擁有合格的接班人,我們呼喚法制,只有使自己成為一個合法守法的中學生,不斷學法,把法制知識傳播給每一個需要法制的人,才能使使整個社會成為一個法制社會,讓所有人成為合法健康的公民!讓社會少一份不安,多幾份欣欣向榮! 所以說,法制教育勢在必行,只有努力學習法制教育,提高自身素質,才能知法守法,穩定社會,才能為祖國的崛起而奮斗!
Ⅱ 求5個法治小故事(50字內)
故事一:一名阿根廷婦女由於聽見家中的寵物鸚鵡老是呼喊其他女人的名字,從而發現丈夫竟然擁有3個情人的秘密。這位妻子一怒之下將偷情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名妻子還讓鸚鵡到法庭充當「證人」,從而一舉打贏離婚官司。
故事二:16歲的小興,沉迷CS後,經常往網吧里鑽。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裡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故事三:身患殘疾的母親病重在床,父親是普通工人,年僅15歲的兒子小剛品學兼優,還是班幹部。街坊一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找到小剛,對他說有辦法能弄到錢,孝順的小剛動搖了。目標鎖定在了小剛一個家裡很有錢的小學同學明明身上。於是兩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剛敲開了明明的家門。兩個半大孩子進去後,在明明父母在場的情況下,鄰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備好的菜刀,大聲宣布:「搶劫,把錢拿出來!」明明的父親將其制服,傻在當場的小剛也被送進了派出所。
故事四:2000年10月26日,黃漢民向海口市公安局舉報,稱公司唐某、蔡某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公司注冊資本為5100萬元的股份據為己有,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破。
2000年11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對唐、蔡等人立案偵查。然而兩年後,蔡某等人申訴,稱系被黃漢民誣告陷害。公安機關隨即另行指派辦案人員開展調查。2002年12月20日,公安機關撤銷了唐、蔡等人「涉嫌職務侵佔」一案,並決定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黃漢民立案偵查。。2004年4月22日,檢察機關以職務侵佔罪、誣告陷害罪,對黃漢民提起公訴。然而,一審判決並沒有給這個頗有戲劇性的案件劃上句號。黃漢民當庭即提出上訴。
Ⅲ 十個法律小故事
十個法律小故事
一、用扣留檔案等辦法制裁員工違約跳槽。
一年前,上海某機械廠與應屆畢業生小周(非滬籍)簽訂了勞動合同。廠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資助費,並將小周的戶口落入該廠集體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小周必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違約金。半年後,小周提出辭職。機械廠批准了凳大小周的辭職,但要求支付違約金。小周不肯,於是機械廠就不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並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檔案。又過了三個月,小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機械廠辦理退工手續,轉移人事檔案。廠方則提起反訴,要求小周支付違約金。結果仲裁庭只支持了小周的請求,卻對廠方的請求不予支持。 傻在何處: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小周提出辭職後,廠方既予批准,即應及時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對於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機械廠的反訴則不同,它體現的是一種財產關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時效期限的制約。由於機械廠沒有在小周拒付違約金後的六十日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放棄了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同理,如果不是受時效影響,機械廠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小周由於延遲退工造成的相應損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並做好人事檔案的轉移工作。如果員工違約離職,請務必在有效期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二、為了方便辭退員工,繼續使用「過期合同」。
上海某公司小夏的五年期勞動合同快到期了。新來的經理對他的表現不滿意,但一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雙方沒有終止勞動關系,但也沒有續簽合同。三個月以後,經理找到了新人,通知小夏合同已經過期,公司決定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小夏不同意立即終止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夏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沒有支持經濟補償要求。小夏不服,訴訟到法院,最後獲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五個月工資32000餘元。
傻在何處: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維持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至於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各地和各部門的規定不同。根據上海勞動仲裁機構的口徑:只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承擔其他義務,不必經濟補償。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關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於仲裁與法院的不同觀點,此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盡量與勞動者協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還可在勞動合同上註明:合同期滿,當事人未通知對悉世方終止勞動關系的,視為同意續延一個月的合同期。
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同時約定試用期。
凌雲2003年10月應聘進入公司,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並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2003年12月,公司派凌雲去日本接受為期3個月的技術培訓,並與凌雲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協議約定凌雲在培訓結束之後,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在服務期內辭職,須賠償培訓費用5萬元。2004年2月,凌雲完成培訓回到公司,很快提出辭職。公司要求凌雲按《培訓協議》賠償公司的培訓費,但被拒絕。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庭提出賠償培訓費,卻沒有棗陸豎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但是當兩者重合時,應優先適用試用期的規定。因為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享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特權,用人單位無權以合同、協議等形式加以限制。至於是否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試用期並非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公司當初已約定試用期,但在凌雲出國時,可讓他提前轉正。
四、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數額低於實際損失。
2年以前,上海一家公司送員工小萌到國外技術培訓。雙方約定:如小萌在培訓結束後服務不滿5年離開公司,需支付違約金2萬元,並按已服務年限逐年遞減的方式賠償培訓費用5萬元。現在小萌因故決定跳槽,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2萬元,同時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服務期已滿2年),總共5萬元。小萌認為賠償太多,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最後經調解,小萌只賠償了經濟損失3萬元,而不再支付違約金。 傻在何處:小萌當初享受了公司出資培訓的特殊待遇,違約後應當支付違約金。另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上海市勞動保障局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規定了違約金和賠償金兩者取一的原則。由於小萌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顯然意義不大。
在上海等地,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可以略高於實際損失。但是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五、把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隨工資一起發放。
兩年前,上海一家制葯企業與小蔡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規定他離開本公司後兩年內不得自營或到與本公司有競爭的同類企業工作,否則將承擔違約和經濟賠償責任。去年開始,公司通知在他的工資中每月增加800元「競業限制補償費」。今年小蔡辭職,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小蔡履行賠償經濟損失,但沒有得到支持。 傻在何處: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開始生效。由於限制了勞動者一定時期內的擇業權,因此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償金應當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給予的,公司在員工每月的工資中增加一筆錢,不應當視作是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金可在勞動者離職後一次性或分期給予,其標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由此發生爭議的,上海仲裁機構一般按勞動者本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數)的平均工資收入的20%至30%確認。
六、用「高薪」替代社會保險費
上海浦東一家網路公司為了籠絡住人才,與員工約定每月工資多發1000元,公司不再繳納為員工社會保險費。但員工小姚離職後要求即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公司補繳他在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國家利益。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以高薪或商業保險替代社會保險的約定,以及由勞動者個人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義務的約定不合法。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仍不可免。
現行城鎮養老保險的高成本和僵化的機制,的確影響到用人單位參保的積極性。相比之下,上海「鎮保」的統籌「門檻」較低,體現了社會保障水平的多層次,不妨一試。
七、出資培訓員工,卻拿不出支付憑證。
2003年7月,某汽車廠為了提高維修工人的技術水平,花高價從廠外請來了高級技師到廠里進行技術培訓,還為此添置了不少培訓設備。汽車廠規定,接受培訓的工人合同期未滿辭職,須向汽車廠賠償培訓費5000元。最近,小裘提出辭職,他認為汽車廠要求賠償培訓費沒有任何依據,並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汽車廠不再堅持賠償培訓費。
傻在何處: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二)學歷培訓。(三)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四)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如果汽車廠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出資培訓」是一種特殊待遇,全體員工都能享受的培訓只是企業內訓。但是對於含金量較高的內訓,其對象也應從嚴選擇,並結合晉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綜合制定防止跳槽計劃。
八、試用員工設立「空城計」。
小呂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與他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工資為1200元;試用合格轉正後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元,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在試用期間,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對方不得提出異議。兩個月以後,公司以小呂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小呂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挺裁決「試用期」合同無效,但是公司不能解除勞動關系,而且在「試用期間」,也應支付工資2000元,並補繳社會保險費。 傻在何處: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試用期,不約定合同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小呂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三個月「試用期」應視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另外,由於雙方約定了轉正後的工資2000元,小呂可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於轉正後的工資。但是各地規定略有差異
如果用人單位想試用員工三至六個月,然後再決定是否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不如先簽訂三至六個月期的勞動合同,以後再根據業務需求、員工的工作表現等因素,決定是否續簽。
九、為了控制加班費用,對加班費進行「明碼標價」。
上海某商場對於員工加班費作出「明碼標價」,比如規定晚上加班1小時6元;周末1小時10元,1天50元封頂;法定假日1小時20元,1天100元封頂。部門經理老楊覺得很吃虧,因為按他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計算的加班費,比商場「明碼標價」的要高。他在辭職時要求商場按照《勞動法》規定補足所欠的加班費差額。雙方協商不成,老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按照《勞動法》規定:平時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當然,如果單位經濟效益比較好,只要「明碼標價」的加班費不低於員工法定的加班費標准,也是允許的。但是,如果員工工資差距比較大,那麼工資比較高的職工,還是會覺得吃虧,認為公司處理不公。 並非一定要按勞動者月工資的70%計算加班費,也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加班費。後者更有利於用人單位控制加班費。
十,為了長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約定服務期限。
三年前,一家外貿公司准備拓展在歐洲業務,報銷了小劉三年來學習高級口語翻譯的學費5萬元,並與小劉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年小劉提出辭職,公司要求賠償5萬元的培訓費。小劉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只賠償了2萬元。
傻在何處: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外貿公司想要長期使用小劉,與其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不約定服務期,不如約定十年服務期更加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