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遵守紀律的小故事
古往今來有許多關於遵守紀律的故事。三國時期的曹操,軍紀如山,不讓將士踩踏莊稼。可是有一次,他的馬受驚了,踩了一大片莊稼,他要自刎,在將士們的勸說下,他割下自己的一縷頭發,在當時已經是一種很重的懲罰了。遵守紀律真重要啊。我們不要過分的放任自由,一點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處與危險實在不少。所以我們要遵守紀律,這樣我們的班級就會得到表揚,會很優秀。我們會更加努力,團結。學校會變得很有秩序。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1:《列寧守紀的故事》
「按次序理發」
有一次列寧去克里姆林宮理發室理發。當時,這做叢春個理發室只有兩個理發師,忙不過來,很多人都坐著排隊,等候理發。列寧進去後,大家連忙讓座,並且請列寧先理,可是列寧卻微笑著對大家說:「謝謝同志們的好意。不過這樣做是要不得的,每個人都應該遵守公共秩序,按照先後次序理發。」他說完後,就隨手搬了一把椅子,坐在最後一個位置上。
2:《我也要遵守制度》
那還是在延安的時候,毛主席去醫院看望關向應政委。兩人愉快的在病房裡交談起來。護士進純耐來說:「同志,醫生吩咐,病人要安靜,不能會客。」毛主席謙和的說:「對不起,小同志。」隨即辭別關向應離開了病房。
3:《無論誰都要遵守制度》
一次,周恩來去北戴河,需要看世界地圖和一些書籍。工作人員給北戴河文化館打電話,說有位領導要看世界地圖和其他一些書籍。接電話的小黃回答:「我們有規定,圖書不外借,要看請自鄭李己來。」周恩來便冒雨到圖書館借書。小黃一見是周總理,心裡很懊悔,總理和藹的說:「無論誰都要遵守制度。」
Ⅱ 法制小故事
法制小故事通用15篇
某中學生林某因與同年級同學鍾某發生矛盾後斗毆,當晚8時許鍾某糾集同學挾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內,將林某打倒在地。後來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對其中的王某等人亂刺後逃離現場,王某被刺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法制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法律和制度旁世;二是態意義上的法制,即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也包括法律宣傳教育在內;三是「依法辦事」的原則,鄧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唉,但最近新聞播出犯罪的人越來越多,自己還是小心為妙的好。
一天的早上,我去小學,在上學路上必須過一條馬路,我經常看見有人闖紅燈,今天也不例外。我旁邊有個臉孔白凈的小女孩,另外一邊是位容光煥發的家長牽著一個小孩。家長很焦急,她看了看紅燈,然後再看了看馬路,見沒車就牽著小孩沖紅燈,小孩卻說:「媽媽,老師說過要『紅燈停。綠燈行』的,我們不可以違反交通規則!」
我還以為家長會聽勸,不料。「你怕什麼?我們再不過馬路車就要開過來了!」這位本來容光煥發的女士在說話的時候把眉頭鎖得緊緊的,像個老女巫,跟剛才根本就是判若兩人。「況且你都快遲到了!」小孩的臉已經紅得開始有些發紫了,說:「還是遵守交通規劃的好。」
最後,小孩子還是被家長帶著闖紅燈了。然後,就有車輛沖了過來!嗞——車主幸好踩了剎車控制,還差一點就撞上了,「你們在干什麼,現在是紅燈你們也敢闖!不想活了!」只見車主怒氣沖沖地罵了一句就走了。而旁邊的小女孩安分地等綠燈。
經過那天的事,我終於決定了,以後發誓再也不闖紅燈啦。想著想著,就在床上睡著了。
在我們的生活中,常常都能見到我們的交通法規。這些法規有人會「破壞」,例如我的爺爺和外公,他倆一遇到紅燈,就會先看看人行道上的紅燈,如果是綠燈,就提前走了,這樣多危險呀!但也有人很遵守交通法規,例如我的爸爸媽媽,他們遇到紅燈就會自覺停下來,等到了綠燈再過馬路。今天我要來說說爸爸的光榮之處:
記得上次,我、媽媽和爸爸開著汽車走親戚。當我們吃飯時,親戚對我爸爸說:「侯國良,我們難得見面,來,來一杯紅酒吧!」爸爸聽了,連忙用手直搖:「哎呀,我不會喝酒,而且還要開車呢,如果喝了酒會闖紅燈出事的!」親戚被爸爸所說的話感動了,很佩運哪肢服:「你真重視法規呀!那咱們還是喝點橙汁吧!」爸爸也很感激:「謝謝啊!」我也從愁眉苦臉轉換成了開心笑臉。所以我爸爸在那天沒有喝酒。
啊,就這么一件事,也能體現出爸爸對交通法規很重視。在那一天,我聽到爸爸說的那番話,就決心自己以後也要像爸爸一樣重視交通法規。
同學們,請你們也跟你們的父母說一聲:「喝一口酒,就會了事故;喝一瓶灑,會讓你的家人痛哭一夜,因為不能『醉酒駕車』。」
為籌吧資去打劫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路游戲CS後,就著了迷,經常往網吧里鑽。苦於家裡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著上學的旗號,背著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後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裡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法緩如庭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行執行。
【反思】:法律對所有人都有約束性和制約性,它是公平的、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有人觸犯了法律,都將受到它的嚴厲制裁,案例中的小興就是例子,不僅受得了法律的制裁,還影響了以後的學習。
相傳春秋時期,魯國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魯國人在外國看見同胞被賣為奴婢,只要他們肯出錢把人贖回來,那麼回到魯國後,國家就會給他們以賠償和獎勵。
這條法律執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鄉的魯國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國。
後來孔子有一個弟子叫子貢,他是一個很有錢地商人,他從國外贖回來了很多魯國人,但卻拒絕了國家的賠償,因為他自認為不需要這筆錢,情願為國分擔贖人地負累。
但孔子卻大罵子貢不止,說子貢此舉傷天害理。禍害了無數落難的魯國同胞。
孔子說:「萬事,不過義、利二字而已,魯國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過是人們心中的一個'義』字,只要大家看見落難的同胞時能生出惻隱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煩去贖這個人、去把同胞帶回國,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舉。事後國家會給他補嘗和獎勵。讓這個行善舉的人不會受到損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贊揚,長此以往,願意做善事的人就會越來越多。所以這條法律是善法。」
孔子還說:「子貢的所作所為,固然讓他為自己贏得了更高的贊揚,但是同時也拔高了大家對'義』的要求。往後那些贖人之後去向國家要錢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稱贊,甚至可能會被國人嘲笑,責問他們為什麼不能像子貢一樣為國分憂。聖人說,子貢此舉是把'義』和'利』對立起來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為可惡的惡行。」
自子貢之後,很多人就會對落難的同胞裝做看不見了。因為他們不像子貢那麼有錢,而且如果他們求國家給一點點補償的話反而被人唾罵。
很多魯國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短評:法律職業者是否應該站得高,看得遠,有謀全局、謀萬世的意識呢!
今天, 我從書上看到了《 別讓人民幣再受傷害》這篇文章,文章中的一元紙幣是這樣描述自己的遭遇的:早晨還在錢包里做夢呢,迷迷糊糊中我和幾個同伴被放到了一隻胖乎乎的小手上。哎呀……你那麼大勁幹嘛呀?我都快被捏碎了!我不停地掙扎,拚命地叫喊,可憐我整潔的衣服一下就變得皺巴巴的啦!漸漸地小主人的腳步放慢了,我知道出去的機會來了,我急切挪動我那「嬌貴」的身軀,希望小主人能把我遞出去,可是小主人好像沒看見似的,抽去了我的好朋友,它們一張張被遞出去了,有的進入了豆漿老闆的口袋,有的到了賣糠人的手中,有的進入了玩具店的錢盒裡……唯獨我,仍舊被我的主人緊緊攥在他那逐漸變臟的手中,不知過了多久,小主人松開了手,我扭曲的身軀逐漸被展開,一陣悉索聲之後我舒展的眉頭馬上又皺起來了,哎呀!疼!我的臉上被主人用圓珠筆寫出了「帥哥的飛機」,轉瞬間我被他折成了一架飛機,在他的歡呼聲中無奈地上下飛舞起來……終於他累了,我被他丟進了他的書包,天啦!橡皮泥、卡片、彈珠、彩色筆都擠在一塊呢!倒霉的我呀,在小主人的書包里經過一天的「磨練」,已經變得面目全非,看著自己潢身的傷痛,我長長地嘆了一口氣,默默祈禱這位「帥哥「能盡快把我送到好心人手上……
看了這篇文章,我的臉微微有點發燙 。 回想起自己以前也曾把外婆給我的一張紅色的百元鈔票折成一艘輪船,讓它在湖裡航行,把它搞得渾身濕漉漉的,然後把它撈上來曬干……
我又看了其他的書懂得了,人民幣是「國家名片」,自覺愛護人民幣,維護人民幣的尊嚴,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每年5月15日至6月14日是保護人民幣宣傳月。我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現在我不但自己要保護人民幣,而且還要告訴同學們這樣做。
中考前一天,五名社會青年沖進某校初三(3)班教室毆打初三學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社會青年,其一名社會青年沖過去毆打林某時被劃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以林某攜帶管制刀具,對其進行了拘留。其家長承擔也事賠償責任。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法制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法律和制度;二是態意義上的法制,即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也包括法律宣傳教育在內;三是「依法辦事」的原則,鄧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唉,但最近新聞播出犯罪的人越來越多,自己還是小心為妙的好……
一天的早上,我去小學,在上學路上必須過一條馬路,我經常看見有人闖紅燈,今天也不例外。我旁邊有個臉孔白凈的小女孩,另外一邊是位容光煥發的家長牽著一個小孩。家長很焦急,她看了看紅燈,然後再看了看馬路,見沒車就牽著小孩沖紅燈,小孩卻說:「媽媽,老師說過要『紅燈停。綠燈行』的,我們不可以違反交通規則!」我還以為家長會聽勸,不料……「你怕什麼?我們再不過馬路車就要開過來了!」這位本來容光煥發的女士在說話的時候把眉頭鎖得緊緊的,像個老女巫,跟剛才根本就是判若兩人。「況且你都快遲到了!」小孩的臉已經紅得開始有些發紫了,說:「還是遵守交通規劃的好……」,最後,小孩子還是被家長帶著闖紅燈了……然後,就有車輛沖了過來!嗞——車主幸好踩了剎車控制,還差一點就撞上了,「你們在干什麼,現在是紅燈你們也敢闖!不想活了!」只見車主怒氣沖沖地罵了一句就走了。而旁邊的小女孩安分地等綠燈。
經過那天的事,我終於決定了,以後發誓再也不闖紅燈啦……想著想著,就在床上睡著了……
戰國時期的商鞅變法,開創了依法治國開始。商鞅在秦孝公死後被追殺,他逃到秦國的邊界的一個旅館那裡要投宿,因為逃亡沒帶證件,旅館的人不讓他住宿,他問為什麼,旅館的人說是商鞅規定的,不登記證件而住宿是要被處罰的,所以他寧願不賺這個錢也不讓商鞅住宿。他說他就是商鞅,但旅館的小伙計哪認識商鞅啊,堅決不同意讓他住宿,商鞅只好露宿街頭。兩千多年前的秦國就是依法治國了。
各位尊敬的評委老師:
您好!
首先感謝老師的信任和支持,給了我這次演講的機會。我演講的主題是《莫讓生命的花朵過早凋零》。我先給大家講一個小故事:
小王與小朱是同校同學,小王讀初三,小朱讀初一。一天,二人發生口角,小王順手打了小朱一下,不當一回事就揚長而去。不想小朱人小氣盛,當晚就約了幾個小哥們找到小王家,要給小王一點顏色看看,由於小王家沒人,就在外面砸門吵鬧了一陣後離開。第二天,小王知道後,連續三次找小魏幫助,小魏自認為是小兄弟的頭,欺侮小兄弟就是給他小魏難看,所以一口答應,當即叫了一個朋友,准備了一把長砍刀,到校門口等候,當小朱放學剛走出校門,小魏上去對准小朱就是一刀。小朱經搶救雖脫離危險,但顱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小魏家境貧困,母親體弱,小魏犯罪後其母舉債請律師,到處奔走,勞累、憂郁成疾,在小魏判刑後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說:「這不爭氣的兒子一刀下去,活活砍去了他母親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小王是獨生子,家庭不僅要承擔請律師、經濟賠償等難以承受的負擔,而且案發前正值小王初中畢業面臨中考,在他進監獄的時候,職高的錄取通知書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斷送了自己的學業、前途,也毀掉了家庭的幸福。小朱也是獨生子,受害致殘,今後一輩子怎麼辦,父母整日以淚洗臉。小魏的一刀不止毀了小朱一人,而是一刀毀了三個家庭,讓三朵本該絢麗綻放的花朵過早凋零。
1、鼠獄
張湯在西漢武帝時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審判許多重大案件,用法嚴酷。他小時候即已顯露出作法官的潛質。一次他父親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將肉偷走。他父親回來,很生氣,動手打了他。張湯遂挖掘鼠洞,將老鼠捉拿歸案,老鼠偷的肉還沒有享用完,「鼠」贓俱獲。張湯按正式審判程序,審訊老鼠,記錄供詞,寫成文書,最後定罪判決,處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寫的供辭文書如同出自一個老練的獄吏之手,大為驚訝。以後遂讓張湯書寫判案文書。
2、三尺法
杜周是西漢時有名的酷吏,為人持重少言、內心陰刻。皆任廷尉、御史大夫。漢武帝對他頗為欣賞。什麼原因呢?一是因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獄,專以皇帝旨意為准。皇帝所討厭的人構訟,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開釋的人,他就網開一面,找借口釋放。有人就此責問他:「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旨為獄,獄者固如是乎?」所謂三尺法指的是寫在三尺長竹筒上的.法律條文。對這樣的責問,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詞地說:「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應該說,杜周道的是實情,說出了封建社會里十分普遍的執法心態和現象。杜周能坦率承認這一點,還有幾分可愛之處。
3、太守斷牛
於仲文曾任北周時安國太守。他任太守時,有任、杜兩家各失其牛。後來任家得到一頭牛,兩家都說是自己家的牛,各執一詞,州郡長期不能斷決。益州有一位官員說:於太守必有主意。於仲文接手此案後。說「此易解耳。」他令兩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驅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認領的牛放出來,結果要認領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於仲文先前又令屬吏悄悄微傷要認領的牛,藉此觀察兩家的反應,任家見到後心疼不已,而杜家則無所謂。於是於仲文便據此下判將牛斷給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當有常
狄仁傑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歷經高宗、武後兩朝。他任大理丞時,一年之中斷滯獄一萬七千人,時稱平恕。有一次,武衛大將權善才誤砍昭陵柏樹,狄仁傑奏罪當免職。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誅權善才。狄仁傑又奏權罪不當死,高宗說:「善才陷我不孝,必須殺掉他才解我心頭之恨。」左右的人聽到這里,都朝狄仁傑使眼色,叫他離開殿廷,狄仁傑卻不慌不忙地說:「臣聞逆龍鱗,忤人主,自古以為雄,臣遇以為不然。居桀、紂時則難,堯、舜時則易。臣今幸逢堯、舜,不懼比干之誅。陛下作法,懸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豈有犯非極刑,即令賜死?法既無常,則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變法,請從今日為始」。一番說既婉轉得體,又顧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態度才緩和下來,善才倖免一死。
5、智破殺人案
向敏中,宋初名臣。明辨有才略。他作太守的時候,有一個過往和尚夜裡向一個民家借宿,主人不同意,他只好睡在門外車廂里。半夜時分,有強盜到這戶人家行竊,把一個婦女連同財物一起偷了出來。和尚此時沒有睡著,看個清楚。他心想主人沒有讓自己留宿,現在主人丟了財物及婦人,天明以後肯定要拿灑家見官,到那個時候自己雖百口莫辯也,三十六計走為上計。想到這里急急似喪家之犬,忙忙似漏網之魚,離開倒霉的嫌疑之地。黑燈瞎火,深一腳、淺一腳走在荒草中,一個不慎掉人一口枯井。巧的是那個婦人已被強盜殺死,屍首也被扔在枯井中,和尚連聲叫苦。第二天,主人四處尋找,在井中發現了和尚和婦人屍首,不由分說,扭送見官。和尚被屈打成招:「與婦奸,誘與俱亡,恐為人所得,因殺之投井中,暮夜不覺失足,也墜井中,贓在井旁,亡失,不知何人所取。」和尚被問成死罪。一審結案後,送到二審,二審也看不出什麼破綻。惟獨向敏中始終以贓不獲為疑,再三訊問和尚,和尚萬念俱灰,只說一句:「小僧或恐前世欠這個婦人的,當以死相報。」最後被向敏中問急了,和尚才說實話。向敏中暗地裡讓僚屬四處查訪真凶。一天,一個僚屬到一個村頭小飯店吃飯,飯店老太太聽說他從府中來,問他說:「和尚那個案子怎麼樣了?」屬吏騙她說:「昨天已xx了。」老太太又說:「那如果抓到真凶怎麼辦呢?」屬吏說:「案子已結,只好將錯就錯,就是抓到真凶也不能再問了。」老太太說:「那我就可以說了,那個婦人實際上乃是此村少年某甲所殺。」屬吏說:「這個少年在什麼地方?」老太太指示其舍。屬吏約會同僚將少年抓獲歸案,一經審訊,少年全部承認,贓物也起到了。和尚之冤終於洗雪。向敏中辦案才能使一府驚服。
6、換舍止訟
張齊賢是宋初名臣,擅長決獄。真宗時,戚里有分財不均者,更相訴訟。又曾入宮自理真宗前,真宗躬聽獄訟,也不能決。張齊賢聽說後,說:「是非台府所能決,臣請治之。」張齊賢坐相府,召訟者問曰:「你非以彼分財多,你所分少乎?「皆曰:然。他即把他們的訴訟請求記下,命手下人將他們帶回家,兩家交換住處,財產不動,甲家住進乙舍,乙家住進甲舍,甲家的財產歸乙,乙家財產歸甲。兩家無詞,就此息訟。真宗大悅,說:「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7、額痕為斷
張泳,宋初名臣。一次,有個和尚行止不明,有犯罪嫌疑,被張泳下屬拘留。張泳看了這個和尚一會,說:「對他刑訊,他可能是個殺人犯。」經過審訊,這個人果然是個假和尚,負案在逃。他殺死一個僧人後,把他的東西據為己有,自己剃發為僧。僚屬問張泳何以知其有殺人嫌疑,張泳說:「我見其額上猶有系巾痕也。」
安全教育不是單純的一項教育,而要結合實際生活,在生活中我們遵規守紀,做一個快樂、健康的小學生。有一天,我們院子有幾個小孩在過年時讓他們的父母給他們買鞭炮,他們父母於是給他們買了很多。那幾個小孩拿著鞭炮高興極了,於是到處亂放。他們來到一堆麥草附近點燃鞭炮 ,他們聽著炮子的響聲笑得很甜,等他們笑聲逐漸小的時候看著眼前的景象他們嚇著愣住了,火苗順勢大了起來。他們極力撲滅,但火勢不僅沒有小反而更大了,看著這種情況他們非常著急,大聲呼喊來幫忙,但附近就沒有人。等遠處看到煙子的大人們來到時火都快燒結束了,就這樣這堆麥草燒完不說,還燒死了一顆大白楊樹,一名學生因燒傷還住了院……圍觀的大人給這幾個小孩的父母打了電話,當他們父母看到這幅場景時十分傷心,父母賠了錢後把他們領了回去。
從這件事我們可以看出,要是他們不在乾草旁放鞭炮的話也不會有後面的這些事情;如果他們懂得安全意識的話也不會讓父母傷心。值得幸運的是,他們沒有嚴重的人員傷害,假如他們誰有更嚴重傷害的話,後果將不堪設想。
這件事告訴我們:我們在過年的時候燃燒鞭炮要注意安全,不要在不安全的地方隨意燃放,這樣會很容易引發火災。我們都知道安全第一吧,但是有誰敢說他注意安全了?我們只有注意安全了才能和你的夥伴玩耍、我們只有注意安全了才能和你的家人團圓。所以,我們一定要珍愛生命,幸福的生活、幸福的學習。
某市農村中學初二男生張某生性好動,十分喜歡上體育課,但學校每年的學生體檢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臟病,多次勸家長對起進行治療,並決定免其上體育課。他家長都在省外辦廠,而且見其身體很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電話要求家長配合,均不予理睬。還說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還要求學校讓張某上體育課。學校為慎重起見,上體育課時讓他在教室內休息,並要求其在室內文明休息,經過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級里其他同學在室外上體育課,教室里只剩下張某,張某覺得無聊,在教室做跳躍伸手拍日光燈,結果燈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頭上,既造成外傷,又引發心臟病,幸虧老師及時發現,將其送入縣人民醫院急救,終於脫險,花去了人民幣12000元。不久家長來學校論理索賠,說學校如果讓其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此事。
那麼學校的做法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所以後來家長不再提出索賠要求了。
優等生入戶搶劫身患殘疾的母親病重在床,父親是普通工人,年僅15歲的兒子小剛品學兼優,還是班幹部。家裡的困難小剛都看在眼裡,他非常清楚錢對於母親及整個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間,街坊一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找到小剛,對他說有辦法能弄到錢,並向小剛保證,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發財。孝順的小剛動搖了,憧憬著「要是能弄到好多錢,就可以給我媽媽動手術了」。兩人一合計,目標鎖定在了小剛一個家裡很有錢的小學同學明明身上。於是兩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剛敲開了明明的家門。兩個半大孩子進去後,在明明父母在場的情況下,鄰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備好的菜刀,大聲宣布:「搶劫,把錢拿出來!」明明的父親將其制服,傻在當場的小剛也被送進了派出所。
【反思】:法律因為它的特殊性,因為他對所有合法公民的保護性,所以不論我們的出發點是否正確,只要在過程中觸犯了它,那就要受到他的制裁。案例中的小剛等人,就是因為存在傷害他人身體的危險並且威脅到了明明一家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觸犯了法律,被送到了派出所。
自從小冀考上機車駕照後,就變成了一個以車代步的人,平時出門,無論是五分鍾的路或是五十分鍾的距離,只要沒下雨,他都習慣以車代步。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車去上學了,只好認命地拿著雨傘,搭車上學去。到了中午休息時間,小冀突然發現下午要交的報告竟然放在家裡忘記帶了!於是他決定回家一趟。
小冀習慣地走到自己常停車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記起今天並沒有騎車來學校。這時小冀發現有一台機車的鑰匙還插在車上,沒有被拔下來。小冀好心地把鑰匙拔下來,本想把鑰匙交給學校的警衛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剛好又沒有騎車,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計了一下往返的時間,大概半小時內就可以回到學校了,到時再替車子的主人將鑰匙交到警衛室,說不定車子的主人還不知道自己的車子曾被人借騎過呢!在騎車回家的路上,剛好碰上警察巡檢,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駕照來讓他檢查,沒有駕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釋,他只是借用一下這部機車而已,並沒有要偷竊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辦的法官證明他並沒有不法的意圖,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說詞,那麼他的行為就不會處犯刑法上的普通盜竊罪。但因為有無不法的意圖是屬於個人的主觀意識,要舉證說明自己沒有不法的意圖是很困難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東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護,以免惹禍上身卻不自知
故事三:
Ⅲ 法制小故事
法制小故事(15篇)
優等生入戶搶劫身患殘疾的母親病重在床,父親是普通工人,年僅15歲的兒子小剛品學兼優,還是班幹部。家裡的困難小剛都看在眼裡,他非常清楚錢對於母親及整個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間,街坊一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找到小剛,對他說有辦法能弄到錢,並向小剛保證,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發財。孝順的小剛動搖了,憧憬著「要是能弄到好多錢,就可以給我媽媽動手術了」。兩人一合計,目標鎖定在了小剛一個家裡很有錢的小學同學明明身上。於是兩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剛敲開了明明的家門。兩個半大孩子進去後,在明明父母在場的情況下,鄰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備好的菜刀,大聲宣布:「搶劫,把錢拿出來!」明明的父親將其制服,傻在當場的小剛也被送進了派出所。
【反思】:法律因為它的特殊性,因為他對所有合法公民的保護性,所以不論我們的出發點是否正確,只要在過程中觸犯了它,那就要受到他的制裁。案例中的小剛等人,就是因為存在傷害他人身體的危險並且威脅到了明明一家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觸犯了法律,被送到了派出所。
「我們村的馬主任判處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這樣說。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在20xx年的春天,安徽山區某村的小學校年久失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由於當地村小太多,鄉人民政府也沒錢支助,所以修學校的錢只能由本村解決,但村裡沒有那麼多錢,怎麼辦呢?最後該村的村民委員會主任馬某決定向縣林業局爭取了砍伐40個立方米木材的指標,用它作為修建的材料和經費,結果由於成本大大提高,馬某擅自帶領村民們多砍了200個立方米。當一座漂亮的學校將要竣工的時候,公安人員帶走了馬某。由於他的行為觸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處了有期徒刑2年。為什麼馬主任做好事卻被判刑呢?原來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這樣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看來我們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效死亡。公安機關以林某攜帶管制刀具,游拍對其進行了拘留。其家長承擔也事賠償責任。
自從小冀考上機車駕照後,就變成了一個以車代步的人,平時出門,無論是五分鍾的路或是五十分鍾的距離,只要沒下雨,他都習慣以車代步。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車去上學了,只好認命地拿著雨傘,搭車上學去。到了中午休息時間,小冀突然發現下午磨岩要交的報告竟然放在家裡忘記帶了!於是他決定回家一趟。
小冀習慣地走到自己常停車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記起今天並沒有騎車來學校。這時小冀發現有一台機車的鑰匙還插在車上,沒有被拔下來。小冀好心地把鑰匙拔下來,本想把鑰匙交給學校的警衛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剛好又沒有騎車,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計了一下往返的時間,大概半小時內就可以回到學校了,到時再替車子的主人將鑰匙交到警衛室,說不定車子的主人還不知道自己的車子曾被人借騎過呢!在騎車回家的路上,剛好碰上警察巡檢,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駕照來讓他檢查,沒有駕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釋,他只是借用一下這部機車而已,並沒有要偷竊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辦的法官證明他並沒有不法的意圖,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說詞,那麼他的行為就不會處犯刑法上的普通盜竊罪。但因為有無不法的意圖是屬於個人的主觀意識,要舉證說明自己沒有不法的意圖是很困難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東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護,以免惹禍上身卻不自知
故事三:
某中學生林某因與同年級同學鍾某發生矛盾後斗毆,當晚8時許鍾某糾集同學挾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內,將林某打倒在地。後來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對其中的王某等人亂刺後逃離現場,王某被刺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學家邊沁曾講過這樣一個故事:兩人分一塊餅。只能用刀來切,沒有任何的尺子、天平什麼的測量工具來保證一刀下去,餅能公平得被分成平等的兩份。也就是說,兩人都有可能在這次利益的分配中吃虧或者佔到便宜,這次分割,將註定是難以達到實質公平的。那麼,怎樣做才能讓兩人心服口服神遊羨呢?
邊沁給了一個答案:一人切,另一人先拿。
幾年前震驚全美的辛普森殺妻案就是這么審結的。日裔法官在「全美國都知道辛普森就是殺人犯」的.情況下宣布湯普森無罪,並當庭釋放。這位法官在宣判完以後自己一個人躲在辦公室里哭了起來——他也知道辛普森就是殺人犯,連辛普森自己都曾供認不諱的啊!但是,他——和那些自始至終都呼籲法院判處辛普森死刑的人,都接受了這個結果。那是一種真正的接受,懷著對法律的虔誠和尊敬的接受——因為這個判決是一個法律程序的結果。
法理曰:法的正義包含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但兩者不能兼顧的時候,我們要如何作出取捨?康德曾就此有過精彩的闡述,他說:「一次不準確的判決污染的只是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污染的卻是水源。」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無論那一個,都不比另外一個距離真正的正義更近。但是,程序正義,卻離法律的正義更近。
各位尊敬的評委老師:
您好!
首先感謝老師的信任和支持,給了我這次演講的機會。我演講的主題是《莫讓生命的花朵過早凋零》。我先給大家講一個小故事:
小王與小朱是同校同學,小王讀初三,小朱讀初一。一天,二人發生口角,小王順手打了小朱一下,不當一回事就揚長而去。不想小朱人小氣盛,當晚就約了幾個小哥們找到小王家,要給小王一點顏色看看,由於小王家沒人,就在外面砸門吵鬧了一陣後離開。第二天,小王知道後,連續三次找小魏幫助,小魏自認為是小兄弟的頭,欺侮小兄弟就是給他小魏難看,所以一口答應,當即叫了一個朋友,准備了一把長砍刀,到校門口等候,當小朱放學剛走出校門,小魏上去對准小朱就是一刀。小朱經搶救雖脫離危險,但顱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小魏家境貧困,母親體弱,小魏犯罪後其母舉債請律師,到處奔走,勞累、憂郁成疾,在小魏判刑後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說:「這不爭氣的兒子一刀下去,活活砍去了他母親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小王是獨生子,家庭不僅要承擔請律師、經濟賠償等難以承受的負擔,而且案發前正值小王初中畢業面臨中考,在他進監獄的時候,職高的錄取通知書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斷送了自己的學業、前途,也毀掉了家庭的幸福。小朱也是獨生子,受害致殘,今後一輩子怎麼辦,父母整日以淚洗臉。小魏的一刀不止毀了小朱一人,而是一刀毀了三個家庭,讓三朵本該絢麗綻放的花朵過早凋零。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法制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法律和制度;二是態意義上的法制,即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也包括法律宣傳教育在內;三是「依法辦事」的原則,鄧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唉,但最近新聞播出犯罪的人越來越多,自己還是小心為妙的好……
一天的早上,我去小學,在上學路上必須過一條馬路,我經常看見有人闖紅燈,今天也不例外。我旁邊有個臉孔白凈的小女孩,另外一邊是位容光煥發的家長牽著一個小孩。家長很焦急,她看了看紅燈,然後再看了看馬路,見沒車就牽著小孩沖紅燈,小孩卻說:「媽媽,老師說過要『紅燈停。綠燈行』的,我們不可以違反交通規則!」我還以為家長會聽勸,不料……「你怕什麼?我們再不過馬路車就要開過來了!」這位本來容光煥發的女士在說話的時候把眉頭鎖得緊緊的,像個老女巫,跟剛才根本就是判若兩人。「況且你都快遲到了!」小孩的臉已經紅得開始有些發紫了,說:「還是遵守交通規劃的好……」,最後,小孩子還是被家長帶著闖紅燈了……然後,就有車輛沖了過來!嗞——車主幸好踩了剎車控制,還差一點就撞上了,「你們在干什麼,現在是紅燈你們也敢闖!不想活了!」只見車主怒氣沖沖地罵了一句就走了。而旁邊的小女孩安分地等綠燈。
經過那天的事,我終於決定了,以後發誓再也不闖紅燈啦……想著想著,就在床上睡著了……
某市農村中學初二男生張某生性好動,十分喜歡上體育課,但學校每年的學生體檢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臟病,多次勸家長對起進行治療,並決定免其上體育課。他家長都在省外辦廠,而且見其身體很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電話要求家長配合,均不予理睬。還說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還要求學校讓張某上體育課。學校為慎重起見,上體育課時讓他在教室內休息,並要求其在室內文明休息,經過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級里其他同學在室外上體育課,教室里只剩下張某,張某覺得無聊,在教室做跳躍伸手拍日光燈,結果燈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頭上,既造成外傷,又引發心臟病,幸虧老師及時發現,將其送入縣人民醫院急救,終於脫險,花去了人民幣12000元。不久家長來學校論理索賠,說學校如果讓其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此事。
那麼學校的做法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所以後來家長不再提出索賠要求了。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法制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法律和制度;二是態意義上的法制,即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也包括法律宣傳教育在內;三是「依法辦事」的原則,鄧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唉,但最近新聞播出犯罪的人越來越多,自己還是小心為妙的好。
一天的早上,我去小學,在上學路上必須過一條馬路,我經常看見有人闖紅燈,今天也不例外。我旁邊有個臉孔白凈的小女孩,另外一邊是位容光煥發的家長牽著一個小孩。家長很焦急,她看了看紅燈,然後再看了看馬路,見沒車就牽著小孩沖紅燈,小孩卻說:「媽媽,老師說過要『紅燈停。綠燈行』的,我們不可以違反交通規則!」
我還以為家長會聽勸,不料。「你怕什麼?我們再不過馬路車就要開過來了!」這位本來容光煥發的女士在說話的時候把眉頭鎖得緊緊的,像個老女巫,跟剛才根本就是判若兩人。「況且你都快遲到了!」小孩的臉已經紅得開始有些發紫了,說:「還是遵守交通規劃的好。」
最後,小孩子還是被家長帶著闖紅燈了。然後,就有車輛沖了過來!嗞——車主幸好踩了剎車控制,還差一點就撞上了,「你們在干什麼,現在是紅燈你們也敢闖!不想活了!」只見車主怒氣沖沖地罵了一句就走了。而旁邊的小女孩安分地等綠燈。
經過那天的事,我終於決定了,以後發誓再也不闖紅燈啦。想著想著,就在床上睡著了。
中考前一天,五名社會青年沖進某校初三(3)班教室毆打初三學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威脅社會青年,其一名社會青年沖過去毆打林某時被劃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以林某攜帶管制刀具,對其進行了拘留。其家長承擔也事賠償責任。
自從小冀考上機車駕照後,就變成了一個以車代步的人,平時出門,無論是五分鍾的路或是五十分鍾的距離,只要沒下雨,他都習慣以車代步。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車去上學了,只好認命地拿著雨傘,搭車上學去.到了中午休息時間,小冀突然發現下午要交的報告竟然放在家裡忘記帶了!於是他決定回家一趟.
小冀習慣地走到自己常停車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記起今天並沒有騎車來學校.這時小冀發現有一台機車的鑰匙還插在車上,沒有被拔下來。小冀好心地把鑰匙拔下來,本想把鑰匙交給學校的警衛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剛好又沒有騎車,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計了一下往返的時間,大概半小時內就可以回到學校了,到時再替車子的主人將鑰匙交到警衛室,說不定車子的主人還不知道自己的車子曾被人借騎過呢!在騎車回家的路上,剛好碰上警察巡檢,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駕照來讓他檢查,沒有駕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釋,他只是借用一下這部機車而已,並沒有要偷竊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辦的法官證明他並沒有不法的意圖,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說詞,那麼他的行為就不會處犯刑法上的普通盜竊罪。但因為有無不法的意圖是屬於個人的主觀意識,要舉證說明自己沒有不法的意圖是很困難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東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護,以免惹禍上身卻不自知
交通法規與我們的日常活動息息相關,也時刻關繫到我們的生命安全。有一天,爸爸帶我出去玩,快到一個十字路口時,只見那裡圍了許多人,旁邊停著好多輛電動車,原來是在查非機動車違章。
我們的車剛到十字路口,就被一位志願者攔住了,爸爸驚奇地問:「怎麼了?」那名志願者指了指我說:「電動車不許帶人。」爸爸感到莫名其妙,說道:「你是不是搞錯了,非機動車可以帶一名12周歲以下的小孩,你不知道嗎?」志願者一愣,這時交警過來了,交警對志願者說:「12周歲以下的小孩是可以帶的。」志願者一臉的不好意思連著說:「對不起對不起。
」爸爸笑著說:「沒事,都怪現在的小孩長得又高又大,你們也是為我們好。」我這才知道原來非機動車只可以帶一名12周歲以下的小孩,等我滿了12歲就只能坐公交車了。後來上網一查,才知道騎車帶人的危險,應為自行車的載重量有限,制動性能差,帶人後方向不易掌握,在遇到緊急情況容易發生危險。我還知道了12歲以上就允許自己騎車了,看來我要提前學騎車了。
父母從潮陽來廣州做生意後,阿龍就跟著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對這個孫子又百依百順。
20xx年,父母把14歲的兒子接到廣州來生活。由於長期缺少溝通,阿龍的父母和兒子已經沒什麼話可說,只要見兒子有做得不對的地方,夫妻倆就嚴厲斥責,早被奶奶寵慣了的阿龍哪裡受得了,沒幾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後,阿龍離家出走了。
當年1月30日,阿龍在外面和同學的弟弟、10歲的小文一起玩時,發現身上的錢花得差不多了,阿龍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龍把他帶到白雲區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後把屍體扔到旁邊的沙井裡。
第二天上午,阿龍撥通了小文家裡的電話,要小文家長拿1000塊錢來贖人。最後壓低到600元,在約定地點一手交錢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隨即報警。
阿龍幾次變換交錢地點,最後約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現金放在廣州中醫葯大學附屬醫院門口左側垃圾桶里。當晚10時,阿龍取出垃圾桶裡面的錢,然後直奔麥當勞。飽餐一頓後,阿龍在麥當勞門口被警察抓住。阿龍幾次接受審訊都坦然承認是他乾的,為了說服警察相信他,阿龍帶著警察找到小文的屍體。
阿龍的行為犯了故意殺人罪,考慮到阿龍犯罪時沒有滿18周歲,廣州中院從輕判處阿龍15年有期徒刑。
故事四:
法制如同溫暖的陽光,如同潤物的春雨,如同炎夏的清風,有它才得以讓我們的社會和諧穩定,我們的生活井然有序,百姓安居樂業,幸福安康。
比如最普通的交通法規就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時時刻刻關系著我們的生命安全,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問題。因此社會對交通安全方面嚴格要求,不容許發生任何意外事故。
記得有一次,我和媽媽騎著自行車去離家不遠處的超市,到了十字路口要過人行橫道,一貫守法的媽媽下了車,並喊我也下車,一起推車前進。我還以為是媽媽擔心我車技不穩,大聲對媽媽說:「沒關系的,我可以騎過去。」沒想到她嚴肅的沖我喊道:「你有點交通法規小常識好不好。」我感到莫名其妙,不就是過馬路嘛,「紅燈停,綠燈行」,幼兒園時就知道了,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這時,來了一位老爺爺,他也騎著一輛單車,輕快地踏著腳登,嘴裡還橫著越劇小調兒,在綠燈的指揮下緩緩而行,一副沒心沒肺的樣子。可他沒有想到「災禍」從天而降。他絲毫沒有察覺站在馬路中央的交警鷹一樣的眼睛已經死死地盯住了他。交警叔叔叫住了老爺爺,禮貌性地敬禮後也開出了一張二十元的罰單。老爺爺極力申辯,臉孔漲的通紅,但是法規就是法規,豈是兒戲。交警叔叔為了交通的安全,秩序的井然,鐵面無私,執法如山。而此時的我覺得臉上火辣辣的。幸虧媽媽提醒了我。
回到家裡,心裡還有點不服氣的我特意上網查了電腦,原來「非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必須下車推行」。交通小法規真是無處不在呀,我暗暗提醒自己以後一定要多看些有關法製法規方面的書。心裡也更加敬佩那些執法部門的叔叔。有了他們,我們的生活才會如此美好!
1、鼠獄
張湯在西漢武帝時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審判許多重大案件,用法嚴酷。他小時候即已顯露出作法官的潛質。一次他父親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將肉偷走。他父親回來,很生氣,動手打了他。張湯遂挖掘鼠洞,將老鼠捉拿歸案,老鼠偷的肉還沒有享用完,「鼠」贓俱獲。張湯按正式審判程序,審訊老鼠,記錄供詞,寫成文書,最後定罪判決,處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寫的供辭文書如同出自一個老練的獄吏之手,大為驚訝。以後遂讓張湯書寫判案文書。
2、三尺法
杜周是西漢時有名的酷吏,為人持重少言、內心陰刻。皆任廷尉、御史大夫。漢武帝對他頗為欣賞。什麼原因呢?一是因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獄,專以皇帝旨意為准。皇帝所討厭的人構訟,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開釋的人,他就網開一面,找借口釋放。有人就此責問他:「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旨為獄,獄者固如是乎?」所謂三尺法指的是寫在三尺長竹筒上的法律條文。對這樣的責問,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詞地說:「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應該說,杜周道的是實情,說出了封建社會里十分普遍的執法心態和現象。杜周能坦率承認這一點,還有幾分可愛之處。
3、太守斷牛
於仲文曾任北周時安國太守。他任太守時,有任、杜兩家各失其牛。後來任家得到一頭牛,兩家都說是自己家的牛,各執一詞,州郡長期不能斷決。益州有一位官員說:於太守必有主意。於仲文接手此案後。說「此易解耳。」他令兩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驅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認領的牛放出來,結果要認領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於仲文先前又令屬吏悄悄微傷要認領的牛,藉此觀察兩家的反應,任家見到後心疼不已,而杜家則無所謂。於是於仲文便據此下判將牛斷給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當有常
狄仁傑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歷經高宗、武後兩朝。他任大理丞時,一年之中斷滯獄一萬七千人,時稱平恕。有一次,武衛大將權善才誤砍昭陵柏樹,狄仁傑奏罪當免職。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誅權善才。狄仁傑又奏權罪不當死,高宗說:「善才陷我不孝,必須殺掉他才解我心頭之恨。」左右的人聽到這里,都朝狄仁傑使眼色,叫他離開殿廷,狄仁傑卻不慌不忙地說:「臣聞逆龍鱗,忤人主,自古以為雄,臣遇以為不然。居桀、紂時則難,堯、舜時則易。臣今幸逢堯、舜,不懼比干之誅。陛下作法,懸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豈有犯非極刑,即令賜死?法既無常,則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變法,請從今日為始」。一番說既婉轉得體,又顧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態度才緩和下來,善才倖免一死。
5、智破殺人案
向敏中,宋初名臣。明辨有才略。他作太守的時候,有一個過往和尚夜裡向一個民家借宿,主人不同意,他只好睡在門外車廂里。半夜時分,有強盜到這戶人家行竊,把一個婦女連同財物一起偷了出來。和尚此時沒有睡著,看個清楚。他心想主人沒有讓自己留宿,現在主人丟了財物及婦人,天明以後肯定要拿灑家見官,到那個時候自己雖百口莫辯也,三十六計走為上計。想到這里急急似喪家之犬,忙忙似漏網之魚,離開倒霉的嫌疑之地。黑燈瞎火,深一腳、淺一腳走在荒草中,一個不慎掉人一口枯井。巧的是那個婦人已被強盜殺死,屍首也被扔在枯井中,和尚連聲叫苦。第二天,主人四處尋找,在井中發現了和尚和婦人屍首,不由分說,扭送見官。和尚被屈打成招:「與婦奸,誘與俱亡,恐為人所得,因殺之投井中,暮夜不覺失足,也墜井中,贓在井旁,亡失,不知何人所取。」和尚被問成死罪。一審結案後,送到二審,二審也看不出什麼破綻。惟獨向敏中始終以贓不獲為疑,再三訊問和尚,和尚萬念俱灰,只說一句:「小僧或恐前世欠這個婦人的,當以死相報。」最後被向敏中問急了,和尚才說實話。向敏中暗地裡讓僚屬四處查訪真凶。一天,一個僚屬到一個村頭小飯店吃飯,飯店老太太聽說他從府中來,問他說:「和尚那個案子怎麼樣了?」屬吏騙她說:「昨天已xx了。」老太太又說:「那如果抓到真凶怎麼辦呢?」屬吏說:「案子已結,只好將錯就錯,就是抓到真凶也不能再問了。」老太太說:「那我就可以說了,那個婦人實際上乃是此村少年某甲所殺。」屬吏說:「這個少年在什麼地方?」老太太指示其舍。屬吏約會同僚將少年抓獲歸案,一經審訊,少年全部承認,贓物也起到了。和尚之冤終於洗雪。向敏中辦案才能使一府驚服。
6、換舍止訟
張齊賢是宋初名臣,擅長決獄。真宗時,戚里有分財不均者,更相訴訟。又曾入宮自理真宗前,真宗躬聽獄訟,也不能決。張齊賢聽說後,說:「是非台府所能決,臣請治之。」張齊賢坐相府,召訟者問曰:「你非以彼分財多,你所分少乎?「皆曰:然。他即把他們的訴訟請求記下,命手下人將他們帶回家,兩家交換住處,財產不動,甲家住進乙舍,乙家住進甲舍,甲家的財產歸乙,乙家財產歸甲。兩家無詞,就此息訟。真宗大悅,說:「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7、額痕為斷
張泳,宋初名臣。一次,有個和尚行止不明,有犯罪嫌疑,被張泳下屬拘留。張泳看了這個和尚一會,說:「對他刑訊,他可能是個殺人犯。」經過審訊,這個人果然是個假和尚,負案在逃。他殺死一個僧人後,把他的東西據為己有,自己剃發為僧。僚屬問張泳何以知其有殺人嫌疑,張泳說:「我見其額上猶有系巾痕也。」
Ⅳ 需要5個法制小故事及感受
1、趙孝爭死
漢朝時候,有趙孝、趙禮兄弟倆,兄弟很友愛。有一年遇到飢荒,一夥強盜進村劫掠,把弟弟抓住了,並要吃了他。
兄長趙孝就跑到了強盜那裡,求懇那幫強盜們不要吃他弟弟,趙禮可以有我來頂替,我來給你們吃,兄弟兩人互相爭死,為保全對方,強盜也被他們兄弟間的情意所感動,就把他們兄弟倆都釋放了。
這件事最後也被皇帝得知了,便下了詔書,褒獎趙氏兄弟,將此事昭示天下,這是兄友弟恭的優良的典範。
2、姜肱大被
漢朝姜肱與二弟姜仲海,姜季江,都以孝行著名。他們友愛天性,常共同卧起。等到各自娶妻,兄弟相戀,不能別寢,因系嗣當立,才依次往各室去住。
姜肱曾經和弟弟季江一道去謁見郡吏,在路上遇了強盜,想殺他們。姜肱與兄弟爭著去死,賊人於是放了他們二人,只搶奪衣服資料罷了。
3、解救奴隸
魯國曾經制定一條規則,如本國人在外國能贖回一名魯國槐棚型奴隸,魯國將報銷費用且有獎勵。這個制度解救了許多在外的魯國奴隸。
一名道德高尚者解救回一名魯國奴隸後,向魯國國君提出不要報銷費用且不要獎金。國君向孔子提出在全國學習此人,孔子說絕對不可。
4、許武教弟
漢朝時候,有個姓許名武的,他父親是早已死了,剩下兩個弟弟,一個叫許晏,一個叫許普的,年紀都還很小。
許武每每在耕田的時候,叫他兩個弟弟立在旁邊看著,晚上許武自己教他兩個弟弟讀書。如若弟弟鉛猜不聽他的教訓,他就自己去跪在家廟里和衡告罪。
5、誠實無價
在深圳的職場上,流傳著這樣一個故事。說是有一位求職者到一家公司去應聘,由於各方面的條件都很不錯,他很快便從眾多的應聘者中脫穎而出。
面試的最後一關,由公司的總裁親自主持。當這位求職者剛一跨進總裁的辦公室,總裁便驚喜地站起來,緊緊握住他的手說:
「世界真是太小了,真沒想到會在這兒碰上你,上次在東湖遊玩時,我的女兒不慎掉進湖中,多虧你奮不顧身地跳下水去將她救起。我當時由於忙,忘記詢問你的名字了。你快說,你叫什麼?」
Ⅳ 十個法律小故事
十個法律小故事
一、用扣留檔案等辦法制裁員工違約跳槽。
一年前,上海某機械廠與應屆畢業生小周(非滬籍)簽訂了勞動合同。廠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資助費,並將小周的戶口落入該廠集體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小周必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違約金。半年後,小周提出辭職。機械廠批准了凳大小周的辭職,但要求支付違約金。小周不肯,於是機械廠就不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並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檔案。又過了三個月,小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機械廠辦理退工手續,轉移人事檔案。廠方則提起反訴,要求小周支付違約金。結果仲裁庭只支持了小周的請求,卻對廠方的請求不予支持。 傻在何處: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小周提出辭職後,廠方既予批准,即應及時為小周辦理退工手續。對於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機械廠的反訴則不同,它體現的是一種財產關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時效期限的制約。由於機械廠沒有在小周拒付違約金後的六十日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放棄了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同理,如果不是受時效影響,機械廠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小周由於延遲退工造成的相應損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並做好人事檔案的轉移工作。如果員工違約離職,請務必在有效期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二、為了方便辭退員工,繼續使用「過期合同」。
上海某公司小夏的五年期勞動合同快到期了。新來的經理對他的表現不滿意,但一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雙方沒有終止勞動關系,但也沒有續簽合同。三個月以後,經理找到了新人,通知小夏合同已經過期,公司決定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小夏不同意立即終止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夏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庭沒有支持經濟補償要求。小夏不服,訴訟到法院,最後獲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五個月工資32000餘元。
傻在何處: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維持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至於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各地和各部門的規定不同。根據上海勞動仲裁機構的口徑:只要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承擔其他義務,不必經濟補償。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關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於仲裁與法院的不同觀點,此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盡量與勞動者協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還可在勞動合同上註明:合同期滿,當事人未通知對悉世方終止勞動關系的,視為同意續延一個月的合同期。
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同時約定試用期。
凌雲2003年10月應聘進入公司,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並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2003年12月,公司派凌雲去日本接受為期3個月的技術培訓,並與凌雲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協議約定凌雲在培訓結束之後,須為企業服務5年;如在服務期內辭職,須賠償培訓費用5萬元。2004年2月,凌雲完成培訓回到公司,很快提出辭職。公司要求凌雲按《培訓協議》賠償公司的培訓費,但被拒絕。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庭提出賠償培訓費,卻沒有棗陸豎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但是當兩者重合時,應優先適用試用期的規定。因為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享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特權,用人單位無權以合同、協議等形式加以限制。至於是否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試用期並非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公司當初已約定試用期,但在凌雲出國時,可讓他提前轉正。
四、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數額低於實際損失。
2年以前,上海一家公司送員工小萌到國外技術培訓。雙方約定:如小萌在培訓結束後服務不滿5年離開公司,需支付違約金2萬元,並按已服務年限逐年遞減的方式賠償培訓費用5萬元。現在小萌因故決定跳槽,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2萬元,同時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服務期已滿2年),總共5萬元。小萌認為賠償太多,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最後經調解,小萌只賠償了經濟損失3萬元,而不再支付違約金。 傻在何處:小萌當初享受了公司出資培訓的特殊待遇,違約後應當支付違約金。另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上海市勞動保障局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規定了違約金和賠償金兩者取一的原則。由於小萌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顯然意義不大。
在上海等地,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可以略高於實際損失。但是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五、把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隨工資一起發放。
兩年前,上海一家制葯企業與小蔡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規定他離開本公司後兩年內不得自營或到與本公司有競爭的同類企業工作,否則將承擔違約和經濟賠償責任。去年開始,公司通知在他的工資中每月增加800元「競業限制補償費」。今年小蔡辭職,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公司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小蔡履行賠償經濟損失,但沒有得到支持。 傻在何處: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開始生效。由於限制了勞動者一定時期內的擇業權,因此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償金應當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給予的,公司在員工每月的工資中增加一筆錢,不應當視作是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金可在勞動者離職後一次性或分期給予,其標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由此發生爭議的,上海仲裁機構一般按勞動者本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數)的平均工資收入的20%至30%確認。
六、用「高薪」替代社會保險費
上海浦東一家網路公司為了籠絡住人才,與員工約定每月工資多發1000元,公司不再繳納為員工社會保險費。但員工小姚離職後要求即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公司補繳他在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國家利益。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以高薪或商業保險替代社會保險的約定,以及由勞動者個人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義務的約定不合法。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仍不可免。
現行城鎮養老保險的高成本和僵化的機制,的確影響到用人單位參保的積極性。相比之下,上海「鎮保」的統籌「門檻」較低,體現了社會保障水平的多層次,不妨一試。
七、出資培訓員工,卻拿不出支付憑證。
2003年7月,某汽車廠為了提高維修工人的技術水平,花高價從廠外請來了高級技師到廠里進行技術培訓,還為此添置了不少培訓設備。汽車廠規定,接受培訓的工人合同期未滿辭職,須向汽車廠賠償培訓費5000元。最近,小裘提出辭職,他認為汽車廠要求賠償培訓費沒有任何依據,並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汽車廠不再堅持賠償培訓費。
傻在何處: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二)學歷培訓。(三)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四)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如果汽車廠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出資培訓」是一種特殊待遇,全體員工都能享受的培訓只是企業內訓。但是對於含金量較高的內訓,其對象也應從嚴選擇,並結合晉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綜合制定防止跳槽計劃。
八、試用員工設立「空城計」。
小呂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與他簽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工資為1200元;試用合格轉正後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元,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在試用期間,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對方不得提出異議。兩個月以後,公司以小呂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小呂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挺裁決「試用期」合同無效,但是公司不能解除勞動關系,而且在「試用期間」,也應支付工資2000元,並補繳社會保險費。 傻在何處: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試用期,不約定合同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小呂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三個月「試用期」應視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另外,由於雙方約定了轉正後的工資2000元,小呂可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於轉正後的工資。但是各地規定略有差異
如果用人單位想試用員工三至六個月,然後再決定是否簽訂長期勞動合同,不如先簽訂三至六個月期的勞動合同,以後再根據業務需求、員工的工作表現等因素,決定是否續簽。
九、為了控制加班費用,對加班費進行「明碼標價」。
上海某商場對於員工加班費作出「明碼標價」,比如規定晚上加班1小時6元;周末1小時10元,1天50元封頂;法定假日1小時20元,1天100元封頂。部門經理老楊覺得很吃虧,因為按他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計算的加班費,比商場「明碼標價」的要高。他在辭職時要求商場按照《勞動法》規定補足所欠的加班費差額。雙方協商不成,老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獲得支持。
傻在何處:按照《勞動法》規定:平時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當然,如果單位經濟效益比較好,只要「明碼標價」的加班費不低於員工法定的加班費標准,也是允許的。但是,如果員工工資差距比較大,那麼工資比較高的職工,還是會覺得吃虧,認為公司處理不公。 並非一定要按勞動者月工資的70%計算加班費,也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加班費。後者更有利於用人單位控制加班費。
十,為了長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約定服務期限。
三年前,一家外貿公司准備拓展在歐洲業務,報銷了小劉三年來學習高級口語翻譯的學費5萬元,並與小劉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年小劉提出辭職,公司要求賠償5萬元的培訓費。小劉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只賠償了2萬元。
傻在何處: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外貿公司想要長期使用小劉,與其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不約定服務期,不如約定十年服務期更加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