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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故事多少天能結束

發布時間:2023-02-14 22:07:41

❶ 追尾事故一般多久能結束

法律分析:追尾事故處理完畢所需要的時間視具體情形而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在高速公路發生追尾事故,由最近的高速管理轄區處理。能夠適用簡易程序的,交警當天到場後就能處理完畢。不能當場處理的,在三日內處理完畢。如果需要勘測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處理完畢。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❷ 輕微交通故事怎麼處理

輕微交通事故,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向交警申請調解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訟解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❸ 交通事故車子被扣車輛多少天能取出來

一、交通事故車子被扣車輛多少天能取出來
1、交通事故車子被扣車輛能取出來的天數,需視情況而定:
(1)一般情況下,調查結束之日起30天,3日內委託、鑒定期限不超過20日、2日內送達鑒定報告、5日內通知領取事故車輛;調查結束之日起55天;
(2)特殊情況下,調查結束之日起70天,調查結束之日起135天。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交通事故可以申請的補償有哪些
1、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財產損害賠償,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3、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❹ 交通事故處理不能超過多少天

1,簡易程序,只適用於造成財產損失、傷人(輕微傷)的情況,可以由一名交警處理。當場或者三日內製作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有人受傷情況下都會先治療受傷者後出具認定書)。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有意願調解,應當當場調解結案。如果對事故責任有異議的(肯定就不同意調解,因為調解都是在雙方認可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拿到事故認定書,三日內可以申請復核!五天內(不是工作日)審核結果是否受理,30天內出具復核結果,可以在出具事故認定書的交警隊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結論出來後要麼到人民調解委員會,要麼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注意簡易程序也可以復核!

2,一般程序,適用於人員受傷(不是輕微傷)、死亡事故。現場不得少於兩個警官處理,駕駛員有涉毒,酒駕,管制葯品等嫌疑的,立即抽血,提取尿液送檢。駕駛員死亡的,及時抽血,現場抽血條件達不到的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報告。委託送檢或者司法鑒定(屍檢或者車輛鑒定)時間為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天之內,三天後委託需要上級的批准。鑒定一般情況下時間是30天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0天。拿到鑒定後5天會給雙方當事人復印件,對於鑒定不服的,可以3天內申請再次鑒定,只能申請一次。當然警官也會審核鑒定,警官同樣在三天內有權申請再次鑒定,如果審核通過的,不允許重新鑒定(但是一般情況下都允許申請),拿到檢驗鑒定報告5天內放車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證明書

❺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司機負全部責任死者家屬不起訴多少天可以結束案子

發生交通事故,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致使一人死亡,司機已經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要追究刑事責任,死者家屬與司機家屬達不成賠償協議,在法院審理司機刑事案件過程中,死者家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刑事案件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提請批准逮捕,到檢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再到法院審理判決,要四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❻ 交通故事認定

已經超過申請復核的期限,您如果不賠償,只能等對方起訴後,法院判決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節復核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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