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新女性爭取婚姻自由出現在什麼時候
沖擊封建婚制的第一波
沖擊封建婚制的第一波,當屬以五四新文化運動為代表的「婚姻革命」。新式婚姻要求打破一切舊道德、惡習俗,破除非人道的婚姻制度,建立以平等、自由,以戀愛為基礎的兩性結合,使男女當事人成為婚姻的主體。
「婚姻革命」之所以成為五四時期社會解放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因為新文化運動的主線就是爭取個性解放、自我覺醒與肯定個體價值。新文化運動的領袖們,把改造中國社會與改造家庭制度相聯系起來。認為只有「以個人本位易家庭本位」才能使中國真正實現政治上的民主與物質上的繁榮,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因此,壓抑個體的封建家族主義,便成為首當其沖的批判目標。
男女青年同受封建家長制和封建禮教的壓迫,但女性因為夫權更多一層壓迫更為痛苦,因此,婦女們在反抗封建禮教,爭取婚姻自由權的行動中,表現得更大膽熱烈,甚至不惜以最慘烈的方式抗爭。
1919年11月14日,湖南長沙街上一頂迎親的花轎內不斷有鮮血汩汩流出,20歲的新娘趙貞五為反抗父母強把她許配給40歲的古董商,在花橋內用剃刀自殺。貞五之死激起廣大青年男女對父母包辦婚姻的痛恨,在報紙上發表的檄文就有20多篇,青年毛澤東在幾天之內,連續在《湘江評論》、《大公報》發了9篇文章,憤怒譴責封建婚姻制度慘無人道。批判封建「吃人禮教」,沖決一切封建羅網,成為那一時代的最強音。
在五四新文化運動中,爭取「婚姻自由」的過程被視為社會解放的過程,「婚姻革命」又與婦女解放緊緊相連。當時不論男女,凡關心社會進步、擁護社會改革的人,無不關心婦女問題,無不為婦女解放大聲疾呼。在「解放婦女要從哪裡做起?」的討論中,改造家庭與爭取平等教育、經濟獨立、思想解放和人格尊重一起,成為婦女解放的重點。共產黨人李大釗,就曾指出:婦女不解放,中國文明就是「半身不遂」的。因為新思想的傳播、婦女運動的興起和婚姻自由的要求, 「戀愛神聖」和「婦女解放」的口號響遍全國。
1918年6月,《新青年》出版了「易卜生專號」,翻譯介紹了挪威劇作家易卜生的名劇「玩偶之家」,藉以暴露舊式家庭的罪惡。作品描述一個不甘做丈夫玩偶的女性娜拉因覺醒而離家。「玩偶之家」受到廣大知識分子的歡迎,幾次被搬上舞台公演,在中國掀起一陣「娜拉旋風」。劇中女主角娜拉所言:「我是一個人,一個同你一樣的人」,「我第一要緊的,是努力做一個『人』」,成為那個時代新女性最膾炙人口的宣言,娜拉也成為那個時代女性反抗家庭束縛、爭取自由權利的榜樣。在中國湖南的一個叛逆女性謝冰瑩的自傳體《女兵日記》中,她詳細描述了自己多次逃婚的故事。《女兵日記》暢銷,出走也成為女性逃離封建家庭,爭取婚姻自由的一種方式。革命家蕭楚女曾經寫文章概括女性離家出走的原因,不外乎以逃婚爭取婚姻自主、以戀愛自由思想反對專制婚姻。
在解放浪潮下,婦女被「發現」,婦女也發現了自己。此間的婦女團體,積極爭取包括婚姻自主權在內的平等社會權利,提出「制定男女平等的婚姻法」。
爭取婚姻自由的第二次狂瀾
婚姻自由的第二波,當屬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5月1日頒布的《婚姻法》,和此後宣傳實施掀起的狂瀾。
盡管早在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公布的《民法·親屬篇》已正式確立了「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婚姻自由權;把古代宗法分親屬的舊觀念改為血親和姻親兩種親屬關系,使夫妻地位在法律上基本平等;禁止早婚、重婚納妾等封建陋習也寫進條款,但是由於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性,《民法·親屬篇》在姓名權、居住權、財產權、繼承權、家庭管理權和教養子女權等方面仍然維護夫權,明顯存在對婦女的歧視。比如「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妻子將自己原有財產交丈夫統一管理,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歸丈夫所有、丈夫財產由直系血親繼承、妻子不能代位繼承、家設家長,子女從父姓、父親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等。
而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則高揚反封的旗幟,高揚男女平等的旗幟,旗幟鮮明地提出,必須摧毀封建主義纏繞在婦女身上的四條繩索:政權、族權、神權和夫權。而新婚姻制度當然應該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保護幾千年來受盡剝削壓迫的婦女」。
《婚姻法》的公布,徹底廢除了在中國延續了兩千年之久的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規定了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買賣婚姻。確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利。
《婚姻法》的頒布,宣告了基於男女平等的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的確立,為中國婦女解放奠定了基礎,因此得到婦女們的衷心擁護,在青年男女爭取自由戀愛、解除包辦婚姻以及解放童養媳、寡婦改嫁方面,婦女表現出更大的熱情和勇氣。在青年們對封建婚姻制度發起挑戰之時,也遭到封建勢力的頑抗,反映那一個時期新舊勢力交鋒的作家趙樹理的小說《小二黑結婚》,是以喜劇結尾的。《婚姻法》一出,所有阻礙自由戀愛的舊勢力、舊思想都偃旗息鼓。但是作為它原型的一對男女青年,他們的戀愛卻遭到家長和村幹部的粗暴干涉,男青年被毒打致死,女青年自縊身亡。同時上世紀50年代初還發生了一系列迫害改嫁寡婦的慘案。
1950年3月8日,《人民日報》發表《正確解決婚姻制度問題》的社論:「全中國人民首先是勞動人民必須了解和支持婦女的反封建婚姻壓迫的斗爭」,它指出:現實婦女反封建婚姻制度的斗爭,已經不是「反抗地主對婦女壓迫的斗爭,而是勞動人民內部反對封建制度所遺留下來的風俗習慣的斗爭」。社論強調,「我們的黨員和幹部絕對不應擁護封建的婚姻制度,絕對不應該『鎮壓』婦女的解放斗爭」並指出,正確解決婚姻制度問題的關鍵一靠中央人民政府制定頒布保障婚姻自由的婚姻法,二靠對農村幹部與黨員進行反對封建婚姻制的思想教育。而且後者更為重要。
在《婚姻法》頒布之後,政府在大張旗鼓地宣傳婚姻法的同時,採取了一系列掃除婚姻自由障礙的行動,如打擊封建宗族勢力、堅決支持婦女爭取婚姻自由的行動、解放童養媳、取締娼妓制度、促使妻妾家庭自行解散等等。
50年代,一個摧枯拉朽的時代,一個婦女翻身解放的時代。
Ⅱ 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國人們才實現的婚姻自由
任何社會制度都有其時代背景,古代婚姻制度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這在《孟子·滕文公下》中就有說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在森嚴的等級制度和封建禮教影響下,這種婚姻制度的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這種制度不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自然也釀成了不少愛情悲劇。
雖然,這一時期關於婚姻的不穩定因素越來越高,但是,幸福的愛情和婚姻還是越來越多的,很多年長的人群也都願意為了自己的幸福而重新出發。可以說,這一切都得益於這60年以來,中國人的心中“為了幸福生活而努力”這一不變的目標。
這里,我們再綜合看來,婚姻是一種自然法則,當
Ⅲ 婚姻自由出現在什麼時候 姻自由,戀愛自由是什麼時
沖擊封建婚制的第一波
沖擊封建婚制的第一波,當屬以五四新文化運動為代表的「婚姻革命」。新式婚姻要求打破一切舊道德、惡習俗,破除非人道的婚姻制度,建立以平等、自由,以戀愛為基礎的兩性結合,使男女當事人成為婚姻的主體。
「婚姻革命」之所以成為五四時期社會解放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因為新文化運動的主線就是爭取個性解放、自我覺醒與肯定個體價值。新文化運動的領袖們,把改造中國社會與改造家庭制度相聯系起來。認為只有「以個人本位易家庭本位」才能使中國真正實現政治上的民主與物質上的繁榮,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因此,壓抑個體的封建家族主義,便成為首當其沖的批判目標。
Ⅳ 婚姻自由"是哪個歷史階段的產物
婚姻自由是一個社會范疇的概念,必然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更新變化。由於不同的歷史時期人們對自由不同理解,婚姻自由也展現著社會定位與自然定位的迥異面孔。其中,社會干預在於行使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個人意願則側重由心而發,不受干預。兩種矛盾你消我漲,互相牽制,幸好人類社會在發展,人和社會都在進步。婚姻自由在內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相互作用中螺旋上升,體現著婚姻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價值的進步和回歸。本文共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婚姻自由的歷史范疇,主要從三個方面入手,即從古代婚姻的不自由到近代婚姻自由的松動再現代婚姻自由的確立,本文詳細論述了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結婚、離婚和再婚自由的演變發展過程。第二部分為婚姻自由是人格自由的標志,首先對婚姻自主權加以詮釋,並進一步分析了婚姻自由與婚姻自主權的關系;然後從三個方面對婚姻自由的相對性了闡述,即法律的約束、義務和責任的約束以及道德的約束
Ⅳ 中國最新婚姻法什麼時候頒布的
新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後發布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5)婚姻自由什麼時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Ⅵ 中國什麼時候能實現真正的婚姻自由
現50、60後的父母身上還有很強的封建家長作風...想自由的話得等90、00後這幫大量接觸外國民主自由思想的孩子們長大後,估計會有一定改觀,不過中國封建社會5000年的文化積淀不是那麼容易給消除的。
Ⅶ 中國人從什麼時候開始才「婚姻自由」
中國人從新中國成立以後就開始「婚姻自由」了。
古代婚姻制度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於婚姻配偶的選擇,一直都是偏於保守的。在森嚴的等級制度和封建禮教影響下,這種婚姻制度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這種制度不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自然也釀成了不少愛情悲劇。
新中國成立之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可以概括中國歷史上的婚姻觀。那時候的自由戀愛十分罕見,所以中國人的婚姻大多都是受到禁錮的,而到了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到如今這個時候,中國人的婚姻觀自然也隨著意識形態的開放程度而不斷進步,甚至是顛覆式的改變。
「大膽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開始深入人心後,更多的人則勇敢地結束自己曾經被包辦婚姻的悲劇,所以,全國就出現了一個「離婚潮」。但是,到了50年代中期,離婚申請就開始被要求「正當理由」,這個時候,解除婚姻關系就變得不再那麼容易了。但好一點的是:在國家和民眾的推動下,「自由婚姻觀」得到了整個社會的高度認同。
Ⅷ 什麼是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