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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撤銷婚姻

發布時間:2022-01-31 23:34:51

『壹』 撤銷婚姻的可以是什麼

申請撤銷婚姻的條件是:
1、受害人自願提出撤銷申請;
2、存在脅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方不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而登記結婚的情形之一;
3、在法定撤銷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貳』 什麼情況是可撤銷婚姻

一、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違法結合。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根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僅限於脅迫。《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二、可撤銷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限《婚姻法》對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行使期限規定為一年。該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條所規定的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請求權的一年期限應為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三、可撤銷婚姻有以下兩種行使程序一種是行政程序。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另一種是訴訟程序。根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撤銷婚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叄』 可撤銷婚姻是什麼意思

可撤銷婚姻條件是指存在以下情形:
1、有一方是因受到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2、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可撤銷的婚姻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肆』 可撤銷婚姻概念是什麼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伍』 什麼是可撤銷的婚姻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婚姻一方當事人因受到脅迫,在違背自身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的違法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陸』 什麼叫可撤銷婚姻

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柒』 可撤銷婚姻是指什麼

可撤銷的婚姻一般指的是,因脅迫而結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在婚前如實告知對方而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結婚等情形存在,在權利人撤銷婚姻關系前,婚姻關系有效,但申請撤銷後,婚姻關系無效的特殊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捌』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五章撤銷婚姻

第四十六條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七條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四十九條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並按指紋。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五十條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第五十一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第五十二條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五十三條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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