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去民政局婚姻登記流程
婚姻登記流程如下:1、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3、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需要注意的是,結婚必須雙方當事人都到場,一方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㈡ 民政局登記結婚應該去哪裡
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
㈢ 我怎樣進入民政局結婚登記網站首頁
你好 民政局婚姻登記信息系統屬於內網,只針對工作人員內部使用。
㈣ 去民政局領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4)怎麼進民政局婚姻登記所擴展閱讀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早於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結婚證
㈤ 怎麼才能去婚姻登記處工作
婚姻登記處工作是民政局單位,所以你應該考這個省、市、區、縣民政局的事業單位或者公務員工作職務的。
㈥ 民政局婚姻登記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政局婚姻登記條件是:1、雙方無配偶。2、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雙方已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㈦ 民政局登記結婚流程
法律分析:1、申請:結婚當事人雙方必須攜帶雙方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這兩個證件,同時還需要出示結婚當事人雙方沒有配偶證明、沒有血緣關系證明沒有三代內的旁系血緣的證明。然後到當事人雙方的其中一方的生源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結婚登記。在申請結婚登記的時候,當事人雙方一定要在現場,不能委託他人。2、審查:進行結婚登記申請後,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對當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有些材料在必要的時候,工作人員還會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去做醫學方面的鑒定。3、登記:工作人員對結婚當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之後,要是符合結婚登記要求的話,准予登記,現場頒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