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詐騙怎麼量刑
一、沒有婚姻詐騙罪這一罪名,利用婚姻進行詐騙的定罪名為:詐騙罪。
二、是否構成詐騙罪,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要分清利用婚姻索取財物或者欺騙對方結婚等不道德行為。如果構成詐騙罪,量刑的因素很多,自首、犯罪情節、詐騙金額、返還犯罪所得、立功等。所以單單根據你說的詐騙3萬,不能肯定回答具體刑期。情節輕的判緩刑,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
三、詐騙罪量刑
1、犯本罪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 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⑵ 欺詐婚姻怎麼認定,婚姻欺詐的法律後果怎樣
一、欺詐婚姻怎麼認定
所謂欺詐婚姻,是指一方或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時,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而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使婚姻登記機關或對方陷入錯誤,為雙方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實踐中,欺詐婚姻主要表現為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而形成的婚姻,此行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關系外,還構成了對對方當事人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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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欺詐的法律後果
受害人不僅人財兩空,而且自己的離婚問題很難解決。具體表現在:
1、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該婚姻登記的要求。這樣給受害人帶來了不便。如果當事人對民政局不予撤銷的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樣就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2、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不能主張婚姻無效的。
只有受脅迫的婚姻,當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中請撤銷婚姻。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欺詐婚姻登記的要求。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
⑶ 遇到婚姻詐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婚姻詐騙案件屬於公安機關主管范圍,所以應當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舉報或者控告。可以直接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並提供相應的信息,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到公安機關辦公場所報案等方式進行報案、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⑷ 婚姻欺詐的行為能撤銷嗎
欺詐婚姻不屬於可撤銷婚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只有脅迫婚姻和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所以欺詐婚姻不屬於可撤銷婚姻的范圍之內,不能被撤銷只能通過離婚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⑸ 遇到婚姻詐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婚姻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手段上採取了虛構了事實或者隱瞞了真相,結果是使被害人遭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如果遇到婚姻詐騙的行為,要第一時間報警,並且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證、結婚證)、聯系方式、索要錢財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向警察提供,爭取早日刑事立案。在結婚之前或者之初,雙方之間最好不要有太高額的債務往來或者其他金錢往來,避免雙方是現金往來,如果有經濟往來,保留好轉賬記錄。如若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並把材料以書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婚姻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看,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⑹ 婚姻中的欺騙該怎麼處理
實在忍受不了就勞燕分飛;如果還有挽回的機會,就和老公好好談談,看他能否真心悔過;夫妻能共同過一輩子真的不容易,一方面對婚姻要好好經營,另外糊里糊塗的才會長久!
⑺ 遇到婚姻詐騙如何處理
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要輕信各種徵婚廣告或者交友軟體,還是要耐心相處。結婚不要心急,沒有經過持久的接觸無法真正了解一個人,還是要留出一定的相處時間。在結婚之前或者之初,雙方之間最好不要有太高額的債務往來或者其他金錢往來,避免雙方是現金往來,如果有經濟往來,保留好轉賬記錄。如若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並把材料以書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⑻ 欺騙婚姻怎麼辦
需要視具體的事由與情形來確定。如果符合無效婚姻的事由,則被欺騙一方可以起訴主張婚姻無效。如果欺騙的內容符合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則被欺騙一方可以起訴主張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的婚姻,都是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⑼ 面對欺詐離婚怎麼處理
第一,法律保護公民的離婚自由,這與當事人的身份無關。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第二,只要雙方都是具有獨立判斷能力的人,那麼就不存在欺詐離婚一說。但是,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