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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要走哪些流程

發布時間:2022-01-30 19:16:24

Ⅰ 撤銷婚姻的程序是怎樣的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2、訴訟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Ⅱ 撤銷婚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Ⅲ 請求撤銷婚姻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請求撤銷婚姻的條件有:

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違反結婚自由原則。

2.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3、選擇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或法院。

請求撤銷婚姻的程序有:

一、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

二、提交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 ,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

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Ⅳ 撤銷婚姻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請求撤銷婚姻的條件:因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結婚、一方不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結婚等。程序是:
一、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
二、提交材料;
三、婚姻登記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Ⅳ 婚姻撤銷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撤銷婚姻有兩種途徑,手續如下:一、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二、由人民法院判決撒銷婚姻。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撒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撒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Ⅵ 撤銷婚姻需要哪些條件

撤銷婚姻條件有:1、有一方是因受到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婚姻;2、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可撤銷的婚姻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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