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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婚姻法典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1-30 09:19:20

❶ 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婚姻法典是哪個朝代的

在西漢時期,有了第一部婚姻法典----<<漢婚律>>
它的內容包括婚姻范圍(禁止直系親屬通婚),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後嗣,離婚等六方面的法規。

❷ 我國第一部婚姻法是什麼時候制定的,那個機構公布施行的

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在 1950年5月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頒布。

❸ 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的意義

你好,1950年《婚姻法》以破舊立新為起點,對封建政權賴以生存的婚姻制度及家庭結構、家庭關系、家庭功能進行全面改造後,新型的自由婚姻顯著增加,文明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現。同時,宣傳《婚姻法》也是對女性生存權和平等權的傳播過程。婦女群體藉助強大的國家力量,從封建婚姻制度束縛中解放出來,不僅成為新政權的積極擁護者,還調動起參加生產的積極性,催生出新的社會生產力。通過對《婚姻法》的宣傳和執行,具有現代意義的新民主主義價值觀開始滲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促進了社會主義因素的積累,推動了中國整體性的社會變遷。當然,除舊布新、移風易俗的婚姻變革對舊的婚姻秩序的沖擊盪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僅僅通過一場社會運動就徹底根除舊有的傳統做法和習慣。貫徹《婚姻法》工作依然是新中國成立後相當長歷史階段的一項重要任務。

❹ 建國後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據是

建國後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50年4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並決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這是建國以後頒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是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採取的重大立法措施。其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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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我國第一部婚姻法

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 第一章 原則 第一條 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第二條 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 第二章 結婚 第三條 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條 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 第五條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一、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癒,患麻瘋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 第六條 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 凡不合於本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 第三章 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條 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斗的義務。 第九條 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第十條 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第十一條 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第十二條 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四章 父母子女間的關系 第十三條 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 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系,適用前項規定。 溺嬰或其他類似的犯罪行為,嚴加禁止。 第十四條 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 生母和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夫對於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於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 第五章 離婚 第十七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應向區人民政府登記,領取離婚證;區人民政府查明確系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即轉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政府並不得阻止或妨礙男女任何一方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訴。縣或市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 離婚後,如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應向區人民政府進行恢復結婚的登記;區人民政府應予以登記,並發給恢復結婚證。 第十八條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於女方分娩一年後,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離婚,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得准予離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系,而在本法公布後,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准予離婚。 第六章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 第二十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所生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責任。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均願撫養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 第二十一條 離婚後,女方撫養的子女,男方應負擔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負擔費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費用支付的辦法,為付現金或實物或代小孩耕種分得的田地等。離婚時,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額數的請求。 第二十二條 女方再行結婚後,新夫如願負擔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則子女的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少或免除。 第七章 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財產足以維持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時,則男方可不再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第二十四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 第二十五條 離婚後,一方如未再行結婚而生活困難,他方應幫助維持其生活;幫助的辦法及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者,依法制裁。 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傷害者,干涉者一律應並負刑事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據當地少數民族婚姻問題的具體情況,對本法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提請政務院批准施行。

❻ 原中央婦委委員羅瓊闡述的我國第一部《婚姻法》起草過程是什麼

大約是在1948年秋冬,劉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縣西柏坡村,和在該村的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的委員們談話,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為建國後頒布法律作準備當時,中央婦委副書記鄧穎超同志和大部分婦委委員剛剛從農村開展土地改革回來,深切了解農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願望。黨中央的想法與群眾的願望正相吻合,中央婦委的同志很樂意地接受了這項任務。經過幾個月的努力,中央婦委擬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約1949年3月初稿即從西柏坡帶進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國後,鄧穎超同志把初稿送交黨中央。經過中央書記處討論修改後,由黨中央轉送中央人民政府。

❼ 為什麼新中國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所謂國家,有國就有家,家是最基礎的國家元素嘛
天時地利人和
男女要平等,婚姻法應該是女人頂起半邊天的前奏

❽ 人民政府頒布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時間是

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

一、195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這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

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全文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

二、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修訂,新修訂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❾ 為什麼新中國第一部法規會是《婚姻法》

少奇同志布置新任務
1948年9月,解放戰爭進入了全面戰略反攻階段。此時,中央婦委召開了一次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會議期間的一天傍晚,鄧穎超對婦委會的同志們說:「少奇同志讓咱們過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務。」
從東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轉眼間就到了。劉少奇與王光美剛剛結婚不久,住在兩間土牆瓦頂房裡。劉少奇熱情地把她們迎進屋裡,請她們吃花生和紅棗。在詢問了會議情況後,劉少奇說:「再有一年左右時間,我們就能從根本上打倒國民黨反動統治,建立起一個新民主主義的國家。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這么個五億多人口的大國,沒有一部婚姻法豈不亂套了?這個任務交給你們中央婦委,你們馬上著手,先做些准備工作。」
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結束後,中央婦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穎超主持,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王汝琪。中央婦委借用了東柏坡老鄉兩個小院,前院兩間土屋,辦公用;幾位大姐和工作人員,住後院兩間土屋。
起草小組成員中,真正學過法律的只有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律系的王汝琪。她們首先派出工作組對婚姻問題進行專題調查。調查表明,當時在已解放的地區,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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