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可以上訴嗎
一般來說,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是不能上訴的。具體的規定是: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但是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B. 請問婚姻法能不能上訴
關於婚姻效力一般不可以上訴,對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是無效婚姻。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C. 婚姻效力問題可以上訴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並且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但是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調解,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也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D. 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法律分析: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不可以上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確認婚姻效力的民事案件後,當事人不得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理,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對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能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並且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但是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調解,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也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 對婚姻效力的判決是否可上訴
不可以,我國適用一審終審的有以下幾類案件:1、最高院進行的一審案件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適用法院調解的案件4、法院作出不可上訴的裁定5、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這個屬於第五項。
對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能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並且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但是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調解,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也可以上訴。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F. 如何辦理離婚上訴
法律分析:婚姻中的雙方,在協商一致、或者(絕大多數)協商不能一致時,在法院辦理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育並分割財產的辦理方式。
1、夫妻雙方對去法院、或是民政部門辦理離婚事宜的方式選擇;單方或者一方決定由法院裁判離婚涉及的相關事宜。
2、決定方作為原告,去本轄區基層法院領取文書底稿,起草起訴狀;書寫訴狀時,要寫明雙方的自然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情況、家庭住址、聯系方式),列明訴訟請求(離婚、子女撫育、財產分割、訴訟費的安排等),寫出具體的事實與理由(婚姻概況--相識方式、結婚時間、子女出生日期、婚初夫妻感情、目前婚姻狀態等),署名。
3、准備相關證據材料,如結婚證、財產清單及其它證據材料,復印留底,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證據材料復印件及相應的訴訟費用到法院立案庭。
4、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應訴(即送達起訴材料)、向雙方下達開庭傳票,確定開庭日期。
5、開庭前做好離婚、子女安排(主張由誰撫育、撫育費用的承擔)、財產分割計劃的心理准備。
6、開庭。
進行法庭陳述、宣讀起訴狀、聽取被告方答辯,接受法庭調查(涉及婚姻狀況評估、子女情況、財產情況等)、進行法庭辯論、參與法庭調解(必經程序)、做最後陳述。
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7、等待法院裁判。
8、被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婚姻關系即行解除。雙方各自開始新的生活。
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暫時不能解除婚姻關系,六個月內不能重新起訴離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例外,如六月內發生嚴重的家庭暴力事件等)。
被判決准予、或者不準離婚的,任何一方認為該判決不符合己方要求、或判決不當的,可以在接到判決書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一般是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注意事項:在起訴開始後,訴訟過程中,雙方應該冷靜思考相關問題的處理,拿定主張,避免意見、言語不和發生爭執甚至暴力傷害事件。如有不穩定因素存在,建議雙方分開居住,直至法院離婚裁判的下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G. 婚姻被確認無效可以上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和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由於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於、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造成的,一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真審查後,作出的判決是終結性的,也就是說,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宣告婚姻無效指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程序,被宣告無效的婚姻即認定為自始不存在。自實行無過錯離婚之後,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便很少發生,但在大多數州,仍可以下列理由而宣告婚姻無效:歪曲事實或欺詐、隱瞞事實、無法達成共識、拒絕或無能力履行婚姻義務等。
H. 婚姻效力上訴可以上訴嗎
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不可以上訴,對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是無效婚姻。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