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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逃離婚姻需要哪些證據

發布時間:2022-01-30 03:23:57

Ⅰ 為什麼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想要逃離婚姻婚姻真的很束縛嗎

婚姻對女性的意義,是「在缺乏獨自撫養能力的前提下,以分享孩子為代價,換取男人提供撫養支持」。因此,女性對婚姻的態度,必然是隨著自身獲得物質的能力而變化的。在從前,掙錢嚴重依賴體力,加上沒有避孕措施,所以女性嚴重依賴婚姻的保護。現在則正相反,所以婚姻對女性的重要性無疑是降低了。

男性本來是熱愛自由、不樂意被家庭牽絆的。所以中國古人發明了傳宗接代思想,核心是讓男人相信傳宗接代是自己與生俱來的使命,男人對娶妻生子的態度才由抵觸變為熱衷。

Ⅱ 婚姻破裂需要什麼證據

你能證明有以下一種情形就可以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Ⅲ 離婚需要什麼證據,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哪些可以作為離婚證據

對方出軌、轉移財產、家暴、遺棄虐待家庭成員........
以上都是多爭取財產的證據,離婚需要什麼證據?不想和對方過了就是最好的證據。

Ⅳ 離婚時需要收集哪些證據,哪些證據在離婚時需

一、離婚時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二、哪些證據在離婚時需要收集

(一)固定易失證據

1、對於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簡訊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託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

2、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簡訊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路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收集文字證據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三)採集視聽證據

1、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

2、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託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採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四)採集現場證據

1、採集捉姦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

2、這類證據採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沖突;

3、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採集方法爭議較大;

4、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

Ⅳ 婚姻法裡面拋棄家庭成員要什麼證據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這是法律裡面關於遺棄罪的定義,所以你老婆的情況應該不構成,甚至構不成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因為你們對孩子有共同的撫養義務,如果你沒有撫養能力而她又不管,這樣才算遺棄家庭成員。其實你想讓她回家為什麼不用溫情的手段呢?女人多數是吃軟不吃硬的,又有了孩子,只要態度溫和點,說孩子想她之類的,她多半會回來的。不要想著"明明是她錯了憑什麼我還要去哄她」之類的。男人是用理性思考的,做事依據「應該」和「不應該」來判斷,女人卻是感性的,對她來說只有一件事只有「想這樣做」和「不想這樣做」的區別。如果你希望她按照你心中的想法去做,就要多花點心思了。而且雖然她和你結婚了,但她還是擁有獨立的人格和思想,平常生活中如果是無關原則、對生活影響不大的事,還是應該尊重她的個人意願和她協商。男人也不希望有一個對你「從頭管到腳」,甚至連你刷完牙牙刷是正著放還是倒著放也要嘮叨兩句的妻子吧?反過來女人也是一樣。相互尊重,包容對方的生活習慣和缺點才是夫妻和諧之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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