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起訴書包含哪些內容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等的問題未達成協議。離婚起訴書應當有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婚姻狀況、離婚理由、訴訟請求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Ⅱ 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屬於
法律分析:在實踐中,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將訴訟類型分為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三種類型,每一種訴訟模式都有自己的特點和流程以及舉證責任分配也是不同的。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屬於變更之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Ⅲ 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屬於哪種訴訟類型
形成之訴,也稱變更之訴,你可以在網路裡面查詢,或找民訴法的法律書籍查訴的分類。
Ⅳ 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屬於什麼
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屬於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改變或者消滅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變更之訴的特點在於,當事人之間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系沒有爭議,而只是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並且在判決生效之前,原來的法律關系仍然維持現狀。
Ⅳ 離婚訴訟主要包括了哪些裁判規則
您好:
1、婚姻關系類。
有關婚姻是否無效;婚姻關系是否撤銷;申請婚姻關系無效之主體;事實婚姻的認定及解除;同居關系之認定及解除問題的規定,具體見法律規定指引相關部分。
有關是否判決離婚的問題,重點考量、判斷是否存在法定判離的情節;夫妻婚姻基礎如何,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有無和好可能;若判決離婚,對子女撫養等問題是否能夠做出合理安排。
2、財產分割類。
離婚訴訟中,若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有異議,夫妻雙方可協商作另案處理或中止離婚案件之審理,先進行析產。確定共同財產之范圍後,應本著公平兼顧保護婦女權益、保護無過錯一方之原則,把握其來源、性質,確認其歸屬、分割方案。具體對不動產、動產、債權、股權等財產的認定及分割,見指引相關部分詳述。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究竟屬於一方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取決於內外兩個方面:對外,要看夫妻債務的產生方式;對內,要看所負債務的用途及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方式是否有約定。現行立法對夫妻共同債務這一問題的法律制度的構建較為簡單、原則,既要防範夫妻利用離婚逃避債務,也要防範離婚夫妻的一方編造共同債務,在誠信體系尚不完備的今天,還是要依靠法官在不同個案中,根據法律規定、經驗法則進行判斷。
3、子女撫養類。
法院確定離婚糾紛中子女撫養的問題,一般以子女權益、身心健康及實際需要為重,考慮子女的年齡、教育、醫療問題,尊重子女意願;考慮夫妻雙方的身心狀況;及直接撫養一方對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能否配合等情況綜合考慮加以確定。
4、損害賠償類。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對損害賠償的請求,有以下三點規則:(1)必須依附於離婚訴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請求損害賠償;(2)雙方均有過錯情節導致離婚的,雙方均不賠償;(3)若判決不準離婚,則該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5、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
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原告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受理後,經公告送達相關文書,可以適用缺席審判。至於判決離婚與否,仍需結合被告下落不明原因及時間等因素,及導致婚姻感情破裂與否考慮而定;但若判決離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一般不對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處理。而原告的相關財產權益也並非因此喪失保護,其可通過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方式解決。
Ⅵ 起訴離婚解除婚姻關系
不存在賠償問題
直接起訴就可以
有其他問題可以加我好友
Ⅶ 民法典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哪些
協議離婚、訴訟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Ⅷ 如何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
一,解除婚姻關系關系要慎重,患有沒有和解的可能,畢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嗎?三思而後行!
二,向法院起訴的話,僅僅離婚,還小孩,財產分割嗎?
三,僅僅離婚簡單,要是有小孩,財產分割的話,建議到律師事務所詢問,找律師代理。
Ⅸ 離婚訴訟程序包括哪些
,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Ⅹ 起訴離婚有哪些內容
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