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婚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之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3.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如下要件:
1、時間條件。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關系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2、實質條件。雙方已滿足結婚登記法定條件;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4. 什麼情況下才構成是事實婚姻呢
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分別有以下這些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男女雙方自願結婚;3、男女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雙方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5.最好是雙方沒有其他心裡疙瘩或者說已經有相關的公正
5. 事實婚姻構成的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6. 成為事實婚姻要滿足什麼條件
事實婚姻的成立構成要件: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7.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哪些要件
法律分析:1、男女雙方持續同居的時間起始於1994年2月1號之前。2、男女雙方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3、同居雙方在1994年2月1號以前都已經達到了法定結婚的條件。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院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系。